各個朝代的中央行政制度和地方行政制度是什么?
不要那么長 只要告訴我行政制度就好夏代時已有輔佐夏王的六卿。司空為六卿之首,后稷掌農業,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獄,共工管營建百工,虞人掌山澤畜牧。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軍事、農事和賦稅征收的機關。商代建立起以商王為中心的中央機構。輔佐商王的主要大臣為尹。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獄的司寇。商代“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神權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紀事的宗教事務官在當時最為顯要。西周中央機構有較大的發展。輔弼周王的為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為常伯,又稱牧;掌官吏選任的為常任,又稱任人;掌政務的為準人,又稱準夫。政府行政事務官分為兩大系統: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個事務官:司徒、司馬和司空,分別掌管農事、役徒征發和營建。太史寮是掌管歷法、祭祀、占卜和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門。西周宗教事務官與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戰國是社會變動時期,隨著封建化進程的推進,各諸侯國政府機構發生了重要變化。春秋時各國相繼出現了輔佐國君、處理政務的主要執政官。秦稱上卿、亞卿和大庶長,楚稱令尹,齊、晉、魯、鄭諸國稱相。盡管各國名稱各異,但其地位和職掌都相當于后來的“相”。中央機構日益完善。齊、魯、鄭、楚等國繼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馬、司空及司寇為政府主要行政長官。其他重要事務官有:掌農田稅收的司田,掌財務的職計,掌山澤、田獵的虞人等。隨著諸侯國間交往增多,各國設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職責為“記大事,書盟首”。戰國初,隨著各國變法運動的進展,建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體,成為此時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百官之長”的相、丞相,已成為各國普遍設置的官職。由于歷史和傳統的原因,各國官制仍不劃一。齊國變化較大,相以下設五官:大田、大行、大諫、大理和大司馬。楚國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長官,上柱國、大司馬和大將軍是政府高級軍事長官。秦國沿三晉,又取東方諸國之長,形成一套獨特的官制,并為漢代所繼承,成為封建社會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封建社會中央官制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帝國。自此至1840年鴉片戰爭,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中,中央官制的發展和演變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秦漢中央官制
秦、漢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監察和軍事。九卿為中央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行政長官:奉常為九卿之首,掌宗廟禮儀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宮殿門戶守衛,為宿衛侍從長官;衛尉為宮門警衛之官;太仆掌皇帝車馬,兼掌全國馬政;廷尉為中央最高司法長官;典客掌民族事務及朝聘;宗正專管皇室親屬事務;治粟內史職責為征收鹽鐵錢谷租稅和國家財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和官府手工業制造,以供應皇室。九卿之外,尚有掌京師治安的中尉,掌宮室、宗廟、陵寢等土木營建的將作少府及掌宣達皇后旨意與管理宮中事務的大長秋。秦漢九卿除衛尉、廷尉和治粟內史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務外,其余諸卿職能主要為皇帝及皇室內廷服務。國事與君主家事不分,政務與宮廷事務混雜,是秦漢中央官制的特點之一。
漢武帝為加強皇權,削弱丞相權力,建立中朝制,即選用一批地位較低的內廷人員參與朝政。其中原屬少府,為皇帝掌管文書的尚書以及一些內廷人員,地位有較大提高。朝廷政務往往先與尚書、侍中、大將軍等近侍內廷“中朝”人員商議,然后告之以丞相為首的“外朝”官員。外朝官實際作用被削奪,地位下降,中朝官員受到重用。中朝制的建立既是皇權與相權矛盾的產物,也是內廷近臣權力膨脹的結果。漢成帝時,大司馬(武帝時由太尉改稱)、大司空(成帝時由御史大夫改稱)和丞相(哀帝時改稱大司徒)三公權力進一步削弱。尚書 權力擴大,尚書令為主管,設五曹。東漢時尚書權力進一步擴大,尚書機構稱臺,有令、仆射各 1人,尚書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職權。東漢至魏晉,中央政務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轉移,行政事務漸由九卿向六部過渡。
唐宋中央官制
隋、唐時期專制集權中央政體趨于完備,建立起以皇帝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唐初,始合三省,中書主出命,門下主封駁,尚書主奉行”。三省長官具有宰相之職,形成三省分工明確,又相互牽制的機制。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變化。尚書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樞,下轄六部二十四司。尚書取聯合辦公制。都堂居省內中心,為政務活動中樞。尚書省長官左右仆射、左右丞,俱在此辦公,下設左右司,分掌六部。六部由六曹演變而來,以吏部為首,掌官吏選授、勛封及考課之政,下轄吏部、司封、司勛、考功四司;戶部掌人口、土地、錢谷及賦稅之政,下轄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禮部掌禮儀、祭享、貢舉之政,下轄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選、地圖、車馬、甲械之政,下轄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隸及按復讞禁之政,下轄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山澤、屯田、營建與工匠之政,下轄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隋、唐形成的尚書六部,無論從名稱、職掌權限,還是組織建制,較之秦漢九卿都是一大進步。六部之外又有九寺五監,它由秦漢九卿演變而來。自魏晉六曹取代九卿部分職權后,九卿名稱雖存,但職責有了很大變化。南北朝改稱寺,正副長官稱卿、少卿。九寺中的太常寺僅掌祭祀、禮儀,科舉考試歸禮部;原掌宮殿守衛的光祿寺(由郎中令演變而來),專掌酒禮膳饈之事;衛尉寺專管武器和儀仗帳幕,不掌警衛;太仆寺掌一般馬政,不管皇帝車馬;廷尉改稱大理寺,掌審訊刑獄,司法行政歸刑部;鴻臚寺掌贊助禮儀,外族朝聘歸禮部;司農寺管倉儲之事,賦稅財政歸戶部;宗 正寺職責未變;太府寺為新設,掌金帛府藏。五監為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和都水監,分掌學校教育以及國家和宮廷手工業制造,宮殿、城廊、官衙的修建等。九寺五監形式上獨立,實際上是與六部配合的辦事機構。
宋朝的中央機構在神宗元豐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元豐以前,雖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虛設。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真宰相之任,參知政事為副相,總揆行政;又設樞密院掌軍事,轉運使司、鐵鹽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財政,這樣形成行政、軍事、財政三權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權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權力也被不斷增設的機構所侵奪。如吏部,權歸審官東院、流內銓、審官西院、三班院;戶部,權歸三司;禮部,權歸禮儀院;兵部,權歸樞密院;刑部,權歸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工部,權歸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監中部分寺、監權力的轉移也有類似的情形。神宗元豐五年(1082),實行中央官制改革,罷去三司及一切叢雜機構,基本恢復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與唐代不同的是以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為宰相之任(后改稱左右丞相);此外,樞密院職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變唐、宋的三省制為一省制——中書省,以中書省為最高政務機關,六部為其所屬。
明清中央官制 明清時期中國封建君主專制集權發展到極端。明初朱元璋對中央官制作了較大的調整。首先廢秦漢以來的宰相制為咨詢顧問并辦理日常公務的內閣制。監察方面改漢以來的御史臺為都察院;軍事上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負責,并建立龐大的宦官機構及其控制下的廠衛特務組織。其中尤以廢丞相設內閣為政府體制調整的主要內容。內閣由翰林院學士組成,分首輔、次輔和群輔。其職責主要為“票擬”,即代擬詔書,批答奏折。永樂以后,內閣學士漸參與政事,不僅咨詢顧問,且掌實權。內閣遂由明初的皇帝顧問秘書,變為全國行政中樞。
由滿洲貴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議政王大臣會議共同議政。雍正年間,西北用兵頻繁,為及時商議軍務,設軍需房,后改稱“辦理軍機處”,簡稱軍機處。始為臨時機構,后不僅取代議政王大臣會議,且權力擴大,成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處理全國軍政事務的中樞輔政部門。其特點為:辦事效率高、速度快和保密。清六部職權縮小,已不是行政管理中樞,不能對下直接發布政令。清代寺監僅存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仆寺和鴻臚寺。宗人府的地位則在六部之上。五監僅存國子監,其余四監先后并歸工部。鴉片戰爭后,清廷為適應外國列強的侵略和維護封建政權的需要,進行官制改革和機構調整(見清末政治制度改革)。
夏代時已有輔佐夏王的六卿。司空為六卿之首,后稷掌農業,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獄,共工管營建百工,虞人掌山澤畜牧。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軍事、農事和賦稅征收的機關。商代建立起以商王為中心的中央機構。輔佐商王的主要大臣為尹。其下有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獄的司寇。商代“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神權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紀事的宗教事務官在當時最為顯要。西周中央機構有較大的發展。輔弼周王的為三公:太師、太傅、太保。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為常伯,又稱牧;掌官吏選任的為常任,又稱任人;掌政務的為準人,又稱準夫。政府行政事務官分為兩大系統: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個事務官:司徒、司馬和司空,分別掌管農事、役徒征發和營建。太史寮是掌管歷法、祭祀、占卜和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門。西周宗教事務官與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戰國是社會變動時期,隨著封建化進程的推進,各諸侯國政府機構發生了重要變化。春秋時各國相繼出現了輔佐國君、處理政務的主要執政官。秦稱上卿、亞卿和大庶長,楚稱令尹,齊、晉、魯、鄭諸國稱相。盡管各國名稱各異,但其地位和職掌都相當于后來的“相”。中央機構日益完善。齊、魯、鄭、楚等國繼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馬、司空及司寇為政府主要行政長官。其他重要事務官有:掌農田稅收的司田,掌財務的職計,掌山澤、田獵的虞人等。隨著諸侯國間交往增多,各國設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職責為“記大事,書盟首”。戰國初,隨著各國變法運動的進展,建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體,成為此時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百官之長”的相、丞相,已成為各國普遍設置的官職。由于歷史和傳統的原因,各國官制仍不劃一。齊國變化較大,相以下設五官:大田、大行、大諫、大理和大司馬。楚國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長官,上柱國、大司馬和大將軍是政府高級軍事長官。秦國沿三晉,又取東方諸國之長,形成一套獨特的官制,并為漢代所繼承,成為封建社會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封建社會中央官制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帝國。自此至1840年鴉片戰爭,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中,中央官制的發展和演變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秦漢中央官制
秦、漢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監察和軍事。九卿為中央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行政長官:奉常為九卿之首,掌宗廟禮儀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宮殿門戶守衛,為宿衛侍從長官;衛尉為宮門警衛之官;太仆掌皇帝車馬,兼掌全國馬政;廷尉為中央最高司法長官;典客掌民族事務及朝聘;宗正專管皇室親屬事務;治粟內史職責為征收鹽鐵錢谷租稅和國家財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和官府手工業制造,以供應皇室。九卿之外,尚有掌京師治安的中尉,掌宮室、宗廟、陵寢等土木營建的將作少府及掌宣達皇后旨意與管理宮中事務的大長秋。秦漢九卿除衛尉、廷尉和治粟內史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務外,其余諸卿職能主要為皇帝及皇室內廷服務。國事與君主家事不分,政務與宮廷事務混雜,是秦漢中央官制的特點之一。
漢武帝為加強皇權,削弱丞相權力,建立中朝制,即選用一批地位較低的內廷人員參與朝政。其中原屬少府,為皇帝掌管文書的尚書以及一些內廷人員,地位有較大提高。朝廷政務往往先與尚書、侍中、大將軍等近侍內廷“中朝”人員商議,然后告之以丞相為首的“外朝”官員。外朝官實際作用被削奪,地位下降,中朝官員受到重用。中朝制的建立既是皇權與相權矛盾的產物,也是內廷近臣權力膨脹的結果。漢成帝時,大司馬(武帝時由太尉改稱)、大司空(成帝時由御史大夫改稱)和丞相(哀帝時改稱大司徒)三公權力進一步削弱。尚書 權力擴大,尚書令為主管,設五曹。東漢時尚書權力進一步擴大,尚書機構稱臺,有令、仆射各 1人,尚書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職權。東漢至魏晉,中央政務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轉移,行政事務漸由九卿向六部過渡。
唐宋中央官制
隋、唐時期專制集權中央政體趨于完備,建立起以皇帝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唐初,始合三省,中書主出命,門下主封駁,尚書主奉行”。三省長官具有宰相之職,形成三省分工明確,又相互牽制的機制。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變化。尚書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樞,下轄六部二十四司。尚書取聯合辦公制。都堂居省內中心,為政務活動中樞。尚書省長官左右仆射、左右丞,俱在此辦公,下設左右司,分掌六部。六部由六曹演變而來,以吏部為首,掌官吏選授、勛封及考課之政,下轄吏部、司封、司勛、考功四司;戶部掌人口、土地、錢谷及賦稅之政,下轄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禮部掌禮儀、祭享、貢舉之政,下轄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選、地圖、車馬、甲械之政,下轄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隸及按復讞禁之政,下轄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山澤、屯田、營建與工匠之政,下轄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隋、唐形成的尚書六部,無論從名稱、職掌權限,還是組織建制,較之秦漢九卿都是一大進步。六部之外又有九寺五監,它由秦漢九卿演變而來。自魏晉六曹取代九卿部分職權后,九卿名稱雖存,但職責有了很大變化。南北朝改稱寺,正副長官稱卿、少卿。九寺中的太常寺僅掌祭祀、禮儀,科舉考試歸禮部;原掌宮殿守衛的光祿寺(由郎中令演變而來),專掌酒禮膳饈之事;衛尉寺專管武器和儀仗帳幕,不掌警衛;太仆寺掌一般馬政,不管皇帝車馬;廷尉改稱大理寺,掌審訊刑獄,司法行政歸刑部;鴻臚寺掌贊助禮儀,外族朝聘歸禮部;司農寺管倉儲之事,賦稅財政歸戶部;宗 正寺職責未變;太府寺為新設,掌金帛府藏。五監為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和都水監,分掌學校教育以及國家和宮廷手工業制造,宮殿、城廊、官衙的修建等。九寺五監形式上獨立,實際上是與六部配合的辦事機構。
宋朝的中央機構在神宗元豐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元豐以前,雖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虛設。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真宰相之任,參知政事為副相,總揆行政;又設樞密院掌軍事,轉運使司、鐵鹽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財政,這樣形成行政、軍事、財政三權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權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權力也被不斷增設的機構所侵奪。如吏部,權歸審官東院、流內銓、審官西院、三班院;戶部,權歸三司;禮部,權歸禮儀院;兵部,權歸樞密院;刑部,權歸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工部,權歸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監中部分寺、監權力的轉移也有類似的情形。神宗元豐五年(1082),實行中央官制改革,罷去三司及一切叢雜機構,基本恢復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與唐代不同的是以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為宰相之任(后改稱左右丞相);此外,樞密院職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變唐、宋的三省制為一省制——中書省,以中書省為最高政務機關,六部為其所屬。
明清中央官制 明清時期中國封建君主專制集權發展到極端。明初朱元璋對中央官制作了較大的調整。首先廢秦漢以來的宰相制為咨詢顧問并辦理日常公務的內閣制。監察方面改漢以來的御史臺為都察院;軍事上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負責,并建立龐大的宦官機構及其控制下的廠衛特務組織。其中尤以廢丞相設內閣為政府體制調整的主要內容。內閣由翰林院學士組成,分首輔、次輔和群輔。其職責主要為“票擬”,即代擬詔書,批答奏折。永樂以后,內閣學士漸參與政事,不僅咨詢顧問,且掌實權。內閣遂由明初的皇帝顧問秘書,變為全國行政中樞。
由滿洲貴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議政王大臣會議共同議政。雍正年間,西北用兵頻繁,為及時商議軍務,設軍需房,后改稱“辦理軍機處”,簡稱軍機處。始為臨時機構,后不僅取代議政王大臣會議,且權力擴大,成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處理全國軍政事務的中樞輔政部門。其特點為:辦事效率高、速度快和保密。清六部職權縮小,已不是行政管理中樞,不能對下直接發布政令。清代寺監僅存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仆寺和鴻臚寺。宗人府的地位則在六部之上。五監僅存國子監,其余四監先后并歸工部。鴉片戰爭后,清廷為適應外國列強的侵略和維護封建政權的需要,進行官制改革和機構調整(見清末政治制度改革)。
各朝實行的中央和地方制度有哪些?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演變,中國古代經濟制度的演變,中國古代傳統文化主流思想的演變制作一個表格 詳細一些,謝謝了 我急啊 下面是根據人教舊版做的高考資料,用新課標的朋友,自行增添就行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官制(分為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
1)先秦:王位世襲制、分封制(略)
2)秦漢:皇帝、三公諸卿、郡縣制 ——確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①皇帝獨尊,大權總攬
②丞相(行政,出將入相)、太尉(軍事,秦朝虛位)、御史大夫(掌奏令、監察,副相)
諸卿(分掌政務:奉常—禮儀,廷尉—刑法,典客—少數民族)
[丞相“掌丞天子,助理萬機”、“君臣共治天下”、“有封駁、諫爭之權”,能開府、有屬官機構“十三曹”(皇帝的秘書機關為“尚書臺”)。]
③郡縣長官(郡守、縣令/縣長),皇帝直接任免;縣下設鄉、里。
刺史制度(行監察權,“州”作為監察區;東漢增加地方行政權和軍權,變為“州、郡、縣”三級制)
3)隋唐 三省六部 —— 削弱相權、加強皇權
①尚書省(執行,下轄六部)、中書省(起草政令)、門下省(審核政令)
吏部(官員考選任免)、戶部(戶口、財稅)、禮部(禮儀、教育)、兵部(軍政)、工部(建設)、刑部(刑法) [六部長官為“尚書”]
——獨相→群相、分權制衡。唐初左、右仆射(尚書省)及中書令、侍中(門下省)并為真宰相,左仆射居首;政事堂為宰相議政之處(三省長官合署辦公),先設在門下省后設在中書省。 “同中書門下三品”或“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皇帝加授的,便于從中級官吏中選拔親信以分相權,不受資歷限制;后來尚書仆射也需加授后才能進政事堂議政、成為真宰相。中唐始置樞密使,宦官為之。
4)宋朝 兩府三司、漕憲帥倉諸監司——鏟除藩鎮割據,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
①中書門下(政事堂,“政府”,民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參知政事)、樞密院(“樞府”,軍政、調兵,樞密使)(集中軍權、“強干弱枝”)、三司(鹽鐵、度支、戶部,財政,三司使“計相”)
②(節度使成虛銜)知州由京遣(朝官)文官擔任、通判牽制,各路設轉運使、提點刑獄使、安撫使、提舉常平使(且諸監司的路不一致、路沒有單一的行政首長)
——皇帝絕對專制、中央絕對集權的開端。重文輕武,強干弱枝、內重外輕;地方無適當分權,對外的邊防和對內的治安能力大大減弱,終宋一代內憂外患不止。
5)元朝
①中書省(行政,下轄六部)、樞密院(軍事)、御史臺(監察) [秦朝的水平];宣政院(宗教、西藏)
②行省制(地方:10個行省、中書直轄、宣政院轄地。利于管理遼闊的疆域,中國省制的開端)
6)明朝 ——君主專制加強
①廢丞相,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置內閣(沒有僚屬、不是獨立的機構);廠衛制度(特務統治)
五軍都督府(只有統兵權,兵部只有調兵權)
②三司分立:承宣布政使司(“省”,民政與財政)、提刑按察使司(監察、司法)、都指揮使司(軍政)
7)清朝
①議政王大臣會議——(南書房)——軍機處(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發展到頂峰)
2、選官制度:
1)先秦:世卿世祿
2)秦:按軍功受爵(商鞅變法)
3)漢朝:察舉制(①自下而上;②重孝廉;③門弟族望)
4)隋至清:科舉制(605年 — 1905年)
形成:①隋文帝:分科考試;煬帝:設進士科,科舉制形成;
②唐太宗:進士、明經科為主;武則天:開創武舉、殿試;玄宗:高官主試;
③宋朝:Ⅰ.分鄉、省、殿三級;Ⅱ.“天子門生”;Ⅲ.糊名法;Ⅳ.錄取名額大增;Ⅴ.廢明經、設明法;
④明清:八股取士(Ⅰ.只考四書、五經;Ⅱ.“代圣賢立言”; Ⅲ.八股文體)
意義:①沖破世家大族壟斷仕途;②擴大官吏來源;③提高官員文化素質;④加強中央集權;⑤緩和階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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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賦役制度:
1)春秋:齊國“相地而衰征”;魯國“初稅畝”;
2)戰國(秦朝):(商鞅變法)土地私有(“廢井田,開阡陌”)、按畝納稅;
3)漢朝:編戶齊民(①身份獨立;②承擔賦役)
4)隋朝:均田制,租庸調(庸有年齡限制)
5)唐朝:①均田制,租庸調;②兩稅法(Ⅰ.夏秋兩納,戶稅與地稅;Ⅱ. 改按人丁為按資產納稅;Ⅲ.不抑兼并)
6)宋朝:(王安石變法)方田均稅法、募役法
7)明朝:一條鞭法(賦役征銀、納銀代役: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保證農業生產時間、降低農民的人身依附)
8)清朝:①“更名田”;②“滋生人丁,永不加賦”;③攤丁入畝(廢除人頭稅: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松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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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思想家
1、春秋:⑴老子:①道家創始人;②主張“無為”; ③辯證法思想。
⑵孔子:①儒家創始人;②政治主張“仁”和“禮”;③教育觀點“有教無類”、打破學在官府、因材施教;④編訂詩、書、禮、易、春秋。
2、戰國:⑴墨子:兼愛,非攻,尚賢。
⑵孟子:①儒家亞圣;②民貴君輕,仁政,輕徭薄賦、不誤農時。
⑶荀子:①儒家;②唯物思想,“制天命而用之”(掌握利用自然規律→“人定勝天”)。
⑷莊子:①道家;②唯心思想,鄙視富貴利祿。
⑸韓非子:①法家集大成者;②“法后王”(歷史向前、改革、不必遵古),法治,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度
3、西漢:董仲舒①“獨尊儒術”;②“天人感應”、“君權神授”
4、東漢:王充①《論衡》;②唯物思想,反對天人感應,反對有鬼論與厚葬
5、南朝:范縝①(反佛)《神滅論》;②形神統一
6、南宋:朱熹①理學集大成者;②“存天理,滅人欲”
7、明清:(早期民主啟蒙思潮)⑴李贄:否定孔子,有民主色彩。
⑵黃宗羲:君主專制是“天下大害”,提倡“法治”,“工商皆本”,(《明夷待訪錄》)
⑶顧炎開:“經世濟用”,《天下郡國利病書》;反對君主專制,“以天下之權,寄天下之人”,“天下興亡,匹夫有責”
⑷王夫之:“天下唯器”的唯物思想,運動絕對、辯證法,發展觀點看歷史“趨時更新”
明朝官制具體是怎樣的
明初廢行省,地方分設三司,分別掌管一地民政與財政、司法、軍事,直屬六部。明中葉以后,皇帝臨時派遣的巡撫逐漸演變為三司之上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這一變化有助于提高地方行政效率。
明朝官制,即明朝官吏的選任制度,是明朝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明朝官制分兩部分,選官制度和任官制度。明朝官制分為中樞、地方、軍事官制三部分。為了加強皇權,明太祖朱元璋廢除了沿用已久的三省制,亦罷宰相職,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明首創的內閣則成為六部之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機構。地方官制,明朝共設省、府、縣三級行政機構。軍事官制,明朝設錦衣衛,武官第一次掌有監察百官萬民之權。明朝官制在漢、唐舊制的基礎上,又有所發展,其官制影響一直延續到清朝,甚至是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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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高中歷史必修1概述我國古代中央官制,地方制度,監察體制,選官制度的演變。
一、秦漢中央管制——三公九卿制
三公為丞相(最高行政長官)、御史大夫(最高監察長官)和太尉(最高軍事長官),分掌行政、監察和軍事。九卿為中央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行政長官:奉常為九卿之首,掌宗廟禮儀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宮殿門戶守衛,為宿衛侍從長官;衛尉為宮門警衛之官;太仆掌皇帝車馬,兼掌全國馬政;廷尉為中央最高司法長官;典客掌民族事務及朝聘;宗正專管皇室親屬事務;治粟內史職責為征收鹽鐵錢谷租稅和國家財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和官府手工業制造,以供應皇室。 漢武帝為加強皇權,削弱丞相權力,建立中朝制,即選用一批地位較低的內廷人員參與朝政。
漢成帝時,大司馬(武帝時由太尉改稱)、大司空(成帝時由御史大夫改稱)和丞相(哀帝時改稱大司徒)三公權力進一步削弱。尚書權力擴大,尚書令為主管,設五曹。東漢時尚書權力進一步擴大,尚書機構稱臺,有令、仆射各1人,尚書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職權。東漢至魏晉,中央政務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轉移,行政事務漸由九卿向六部過渡。
二、隋唐中央官制——三省六部制度
三省即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由中書省決策,通過門下省審核,經皇帝御批,然后交尚書省執行。六部為尚書省直接下轄的行政部門。吏部(官僚人事任命)、禮部(全國考試、外交禮儀以及國家大典制度)、戶部(民事戶口經濟)、刑部(法律刑法實行)、工部(建筑)、兵部(軍事)。
三、宋元中央官制——
宋朝的中央機構在神宗元豐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元豐以前,雖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虛設。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真宰相之任,參知政事為副相,總揆行政;又設樞密院掌軍事,轉運使司、鐵鹽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財政,這樣形成行政、軍事、財政三權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權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權力也被不斷增設的機構所侵奪。如吏部,權歸審官東院、流內銓、審官西院、三班院;戶部,權歸三司;禮部,權歸禮儀院;兵部,權歸樞密院;刑部,權歸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工部,權歸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監中部分寺、監權力的轉移也有類似的情形。神宗元豐五年(1082),實行中央官制改革,罷去三司及一切叢雜機構,基本恢復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與唐代不同的是以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為宰相之任(后改稱左右丞相);此外,樞密院職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變唐、宋的三省制為一省制——中書省,以中書省為最高政務機關,六部為其所屬。
四——明代中央官制——內閣學士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廢除丞相制度、廢除中書省,獨攬大權。但是由于政務十分繁忙,永樂皇帝即位后,派解縉、胡廣、楊榮等入午門值文淵閣,參預機務,稱為“內閣”。仁宗時,任用楊士奇、楊榮為華蓋殿、謹身殿大學士,權力加重。明世宗時,改華蓋殿為中極殿,謹身殿為建極殿,將大學士的朝位班次,列在六部尚書之前,地位大大提高。明代之內閣大學士雖無宰相之名,實有宰相之權。
五,清代中央官制——軍機處
軍機處的設立是清代中樞機構的重大變革,標志著清代君主集權發展到了頂點。軍機處成立于雍正七年(1729年),初名“軍機房”,不久改稱“辦理軍機處”,乾隆以后省去“辦理”二字,遂簡稱為“軍機處”了。軍機處本為辦理軍機事務而設,但因它便于發揮君主專制獨裁,所以一旦出現之后,便被皇帝抓往不放,不但常設不廢,而且其職權愈來愈擴大。軍機處的職官有軍機大臣,俗稱“大軍機”,有 軍機章京,俗稱“小軍機”。軍機大臣由皇帝從滿、漢大學士、尚書、侍郎等官員內特選,有些也由軍機章京升任。軍機大臣之任命,其名目為“軍機處行走”,或“軍機大臣上行走”。所謂“行走者”,即入值辦事之意。軍機大臣沒有定額,軍機處初設時為三人,以后增加到四、五人至八、九人,最多至十一人。軍機章京初無定額,至嘉慶初年,始定為滿、漢章京各十六人,共三十二人,滿、漢章京又各分兩班值班,每班八人。軍機章京之任命,或稱為“軍機司員上行走”,或稱為“軍機章京上行走”。
中國古代地方制度
秦漢郡縣制。后來漢末成為州、郡、縣三級。
宋代統一中原后,除收軍權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機構采取分路而治,成為路—府、州、軍、監—縣三級政區。路以水陸轉運使為行政長官,又置安撫使、刑獄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場平□與鹽鐵專賣,恢復秦漢以來地方分權而治的狀況。府州機構沿襲唐代。軍原為五代時的軍區,后因兼理民政而成為行政區,仍保留軍的舊名。監多半設于工礦地區,以加強礦產開發的管理。為進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師供職官員到州縣執行中央政令,其職銜為知府、知州、知縣等。同時在各府州置通判,規定一切政令須經通判副署,通判并可隨時向朝廷奏報府州情況。于是各級官吏層層牽制,事事聽命于朝廷,地方無主動性可言,并使機構臃腫,冗官充塞,行政費用猛增。縣以下行政機構,隋唐為鄉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舊黨爭而時行時廢。
元代“行省制。后來各代基本沿用了這一制度。
監察制度
國古代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并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
沿革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并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繡衣御史(亦稱繡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臺,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臺稱憲臺,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臺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臺、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臺,同稱“三臺”。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臺、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權混雜,后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于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這一時期基本處于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臺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后魏、北齊的御史臺(亦稱南臺)和后周的憲臺,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于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范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后,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后,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臺,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臺,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臺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臺稱憲臺,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臺為左右肅政臺。中宗后又改為左右御史臺。御史臺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臺下設三院:①臺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后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后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回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臺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于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臺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后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臺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臺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代中央設御史臺,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陜西特設行御史臺,其組織與中央御史臺相同,作為中央御史臺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臺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臺、諫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于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后,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于考核、獎懲制度之中,并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采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選官制度 : 兩漢 察舉制。舉孝廉。也就是各地推薦孝順、廉潔品行好的人做官。
兩晉南北朝:j九品中正制:社會上人分九品,九品之內不通婚,各自繼承。社會沒有階層間的流通。
隋代以后:科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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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權不斷加強,相權不斷削弱:
中央集權不斷加強,地方權力不斷削;
求秦、漢、宋、元、明、清各自的中央制度、地方制度、選官制度、監察制度。 希望大家可以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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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制度:秦三公九卿制,漢初郡國并行制,漢武帝時設中外朝制,唐三省六部制,宋二府三司制,元一省制,明清廢丞相,加強中央集權。
地方制度:秦郡縣制,漢初郡國并行制,漢武帝時推恩令,強干弱枝,元行省制,唐宋明清無明確地方制度
選官制度:秦和漢初實行軍功爵制,漢武帝是實行察舉制和征辟制,唐以后實行科舉制,科舉制在宋有了新發展,王安石變法時出現糊名制,但在明清時期走向僵化
監察制度:秦朝御史大夫掌管監察,漢代中央設御史府地方設刺史,唐氏門下省負責諫議和封駁,宋代出現了獨立的諫官機構-諫院,明清時期中央設立監察御史和六科給事中,地方設有負責司法監察的按察使司,沒有專門的諫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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