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按照有關規定,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二是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或4個季度,則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累計銷售額。
另外,一般納稅人可自主選擇是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法律依據
《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的具體范圍,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表樣見附件),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法律分析:符合規定的一般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發起轉登記程序,提交正確完整填寫的《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以及稅務登記證件等相關資料。一般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則由其自主選擇。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需滿足以下條件:
1、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2、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
法律依據:《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 第一條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法律分析:
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需滿足以下條件: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
2、第一條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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