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2
法律分析:1.首先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一個福音就是,延續2020疫情年間小規模增值稅1%的政策,至于是否調回3%或者多久調回3%都還得關注國家相關部門最新消息,也可關注《優惠稅》隨時傳播最新稅務消息。
2.然后就是提高免征增值稅起征點到15萬元以下(含15萬),季度不超過45萬,日期為2021.4月起至2022.12月截至;但是2021年第一季度如果超過30萬還是按照以前的政策繳納增值稅。
3.再是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元的部分在減半征收所得稅,現行5%,在減半就是2.5%。
4.還有就是附加稅減半征收,允許各省(區、市)政府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50%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地方稅種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條 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新規定5大要點解讀
土地增值稅新規定5大要點解讀
土地增值稅實際上就是反房地產暴利稅,是指房地產經營企業等單位和個人,那么有關土地增值稅新規定,大家了解哪些?其中五大要點是什么?
明確普通標準住宅標準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三條規定,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是,在“普通標準住宅”的標準認定上,稅法規定過于簡單。《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去年,國家在調整房地產營業稅政策時,統一制定了一個全國性的參照標準。這次土地增值稅政策的調整,為了統一執行標準,規定“普通標準住宅”一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制定并對社會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標準執行。即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
但是,財稅〔2006〕21號規定:對于在本文件發布之日前已向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并經稅務機關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原來確定的普通標準住宅的標準審核確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普通標準住宅,不作追溯調整。
混合項目要分開核算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但是,對于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類型房地產開發的混合項目,如何計稅的問題一直是征稅機關與納稅人存在爭議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作了規定,即對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普通標準住宅的免稅規定。此次財稅〔2006〕21號文件重新強調了這一規定: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但由于計算扣除項目的復雜性,計算方法有先按基本核算項目計算再按收入或面積分攤扣除項目的方法,還有先按面積分攤扣除項目再按規定計算的方法,而且不同的計算方法會產生迥然不同數額的結果。
轉讓舊房的計算操作性增強
按照稅法規定,轉讓舊房可以扣除的項目主要有三項: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稅字〔1995〕48號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而且對于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的,其在購入時已繳納的契稅,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了此項因素,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實際中,有些建筑物評估價格存在不合理的現象。
為此,財稅〔2006〕21號文件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土地扣除項目和舊房建筑物評估價格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這樣,無論是否評估以及評估的合理與否,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有了一個參考依據,即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但加計基數是按發票所載金額固定不變的。同時,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分類預征到期清算
財稅〔2006〕21號文件規定,各地要根據本地區房地產業實際情況,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預征率,并適時調整。對未按預征規定期限預繳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雖然政策規定土地增值稅應該在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后,及時進行清算,多退少補。但是,為了防止有些房地產企業預繳稅款不清算的現象,財稅〔2006〕21號規定,對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項目,凡轉讓的房地產的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按照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與扣除項目金額配比的原則,對已轉讓的房地產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具體清算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稅局規定。
嚴格土地增值稅征免規定
一是因政府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搬遷行為,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才能免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2006〕21號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與此不符的其他行為原因,如因商業性購買和開發企業的開發行為等,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則不能免稅。二是取消了投資聯營免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財稅〔2006〕21號取消了這項免稅政策,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 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再適用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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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增值稅2021年新規
買房增值稅2021年新規買房增值稅2021年新規是,新房不用交增值稅,二次交易時所產生的稅費,這部分稅叫增值稅。
而新房沒有產生二次交易,所以不存在繳納增值稅的說法,只交契稅。買新房需要繳納的稅費及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房屋契稅、住房維修基金費、房屋產權登記費、印花稅以及相關的工本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細則實施細則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條例第七條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納稅人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納稅手續:
(一)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條例第二條所稱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增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增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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