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倒置是什么意思
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定,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是否適用?因醫療行為所引起的醫療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但因醫療行為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民事糾紛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所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在此解釋出臺之后,很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均認為只要是患者到醫院就醫時與醫療機構所發生的糾紛,患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證明責任,即所有的證明責任均由醫療機構承擔。此種是理解是片面地、錯誤地。醫療糾紛中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患者到醫院去就醫,除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外,還可能存在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例如:1、病人指責病歷真偽的問題。2、病人在醫院摔倒、財物被盜。3、病人指責醫院未盡注意義務(護理不周、未給穿衣蓋被、送飯、保管等)。4、侵犯名譽權、隱私權、處分權等等普通民事侵權的法律關系。上述醫患之間發生的糾紛不是因醫療診療技術行為所引發,因此,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仍應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所以,醫患雙方之間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所引發的非醫療行為所導致的其他民事法律關系的糾紛,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責任倒置原則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這些侵權訴訟包括:
(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二、舉證責任倒置適用于下列情形:
(1)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三、舉證責任倒置構成要件
1、是指在侵權訴訟案件中。
2、不是所有侵權案件都采取舉證責任倒置,法律直接規定了8種情形。
3、由侵權人負責舉證。
4、侵權人舉證的目的,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
5、不舉證、舉證的結果,證明不了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無過錯或者第三人無過錯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74條規定 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這些侵權訴訟包括: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訴訟;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司法解釋和國內的學理解釋均把這一規定視為舉證責任的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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