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可以上訴和再審嗎
不可以。
一、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可以再審嗎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不可以再審,除非轉化為普通程序才可以再審。簡易程序是指較之通常為第一審程序更為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為普通程序的簡化程序。普通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因與特別程序、簡易程序相對而得名。
二、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上訴期為幾天
“普通程序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一般是3個月審結。理論上開完庭應該就能出結果了,因為開完庭法官就對案件事實和需要適用的法律已經清楚,但是鑒于種種原因,在實踐中,開完庭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出結果。簡易程序就是案情簡單的案子,由一名審判員來開庭審理,實踐中簡易程序開完庭的案件要上審委會討論后才能出結果,不會開完庭就出結果。”
三、簡易審理能申訴嗎
當事人對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也可以依法進行申訴,申請對案件進行再審或者重審。
四、只有一審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二審、再審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簡易程序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經控辯雙方同意,簡化了普通程序中的一些流程,降低人力、物力、訴訟成本,使刑事案件快速結案的一種特殊程序。簡易程序應當在20天內結案。一審案件一般都應當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的一種例外,應當嚴格限制使用范圍。簡易程序不能濫用。被告人不承認或者不完全承認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盡管控、辯、裁三方都認為被告人有罪,也要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讓被告人在法庭上充分闡述自己不認罪的理由。只有被告人完全同意檢察院的指控時才能適用簡易程序。盡管檢察院、法院、辯護人都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對檢察院的指控也沒有異議。但被告人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還應當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只有基層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中級法院、高級法院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在現實中,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多數不認罪,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不一定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自訴案件雖然都是輕微犯罪案件,確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不是簡單的事情。所以簡易程序不適用再審,上訴及二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八十、 將第一百七十四條改為第二百零八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對再審判決不服 是否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主觀:
【法律意見】民事案件經法院一審、二審、再審后,對判決仍不服的,應如何處理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1、如果法院是以一審程序進行再審的,則對于再審所作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仍可以上訴。2、如果再審判決已經生效、或是以按二審程序進行再審而作出的判決、或是被駁回再審申請的,則如果當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請再審,只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條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對民事終審不服可以申請再審嗎?
一審和二審法院判決理由的依據是一份當事的自述證明材料。而證明材料上的時間有明顯的虛假,上訴人提供的證明而法院不以采信。問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再審嗎?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非申訴。因此,當事人是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
如果案件當事人雙方均為公民、或一方人數眾多的,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終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原審人民法院對本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擴展資料:
一般的案子都是兩審終審的,但是對于當事人不服生效判決的可以提起再審,也就是審判監督程序了,不過再審的要求很嚴格,只是對于前面的審判適用法律確實有錯誤或者事實有重大錯誤的才可批準再審。對于再審還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申訴就更加嚴格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袱法遞盒郛谷店貪錠楷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民事糾紛二審后可以申請再審嗎
民事二審終審是可以申請再審的,申請再審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所以二審為終審判決是不能上訴的。可以向高院申請再審。
一、二審的幾種審理結果
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對部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較輕的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進行審判時所適用的較普通程序和相對簡單的訴訟程序。
1、維持原判
2、直接改判——改判分為應當改判、可以改判。
應當改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當的。
可以改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查清事實之后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
3、應當發回重審
二、民事案件開庭審理的流程
(一)、開庭前的準備
1、記得帶自己的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授權委托書、證據原件。
2、出庭人員需將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答辯狀反訴狀追加當事人申請書鑒定人出庭申請書)自行在家中念三遍以上,熟悉之。
3、如對方的人事攻擊(當面辱罵),不可對罵,只需要求承辦法官訓誡對方,并要求將對方的語言記錄在案,一般情況下均有效果。離開法院時,先走或等對方離開后再走,盡量不與對方碰面或同行。
4、答辯狀反訴狀追加當事人申請書鑒定人出庭申請書均立即提交法庭。
(二)、庭審調查。
1、原告陳述起訴的請求和理由,或者宣讀起訴狀。
2、被告宣讀答辯狀,并宣讀反訴狀(如法官指出,需另案起訴,可暫停宣讀反訴狀)。宣讀追加當事人申請書。
3、由原告方出示證據(不排除原告方有證人出庭)。
4、被告方進行質證,質證意見:原告證據或證人證言不認可、不真實、不合法。切記,將對方的舉證全部帶回或復印帶回,以便研究.
5、由被告方出示證據,并申請鑒定人出庭。原告方進行質證。
6、雙方發問,遇到自己不知道的事,就回答:不清楚、不明白。
(三)、法庭辯論
1、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2、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見答辯狀、反訴狀觀點)。
3、原告作最后陳述。
4、被告作最后陳述。堅持答辯狀、反訴狀觀點。
(四)、法庭調解:
1、原告是否同意調解?談調解意見。
2、被告是否同意調解?具體調解意見向公司領導匯報。
3、認真查看法庭記錄,如無誤,就簽上自已的名字,如內容有錯誤,可要求更正。(并可要求復印庭審筆錄或對庭審筆錄用手機照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四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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