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買的理財產品怎么交稅?
購買理財產品所獲得的收益要交稅的。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投資人獲得的投資收益是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不過,其實并不是每一種理財產品都需要交稅。
目前,需要收稅的理財產品是這些:
1、銀行存款:利息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
企業理財收入要繳納營業稅嗎
公司理財收入是否納稅,是由投資的理財產品的性質決定:
一、國債利息收入
《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規定: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投資銀行理財產品收益
1、保本保息理財
對于投資保本產品收取固定利息的理財模式,即在此類理財模式中,企業不承擔投資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潤,這一模式應繳納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五條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于所稱的貸款業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三條規定,貸款行為屬于金融保險業范圍,對收取的固定利潤應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因此,保本付息的理財模式應繳納營業稅。
2、不保本和保本浮動收益
這是兩種形式的理財模式,一是不保本,浮動收益;二是保本,但收益不固定。這兩種理財模式是否涉及營業稅?對于這種理財模式,由于政策文件規定不明確,執行中存在很大分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項第六款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投資不保本或保本浮動收益的理財產品,是否可以理解成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視為投資收益,不繳納營業稅。關于這個觀點,還有待政策文件的進一步支持。
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此類收益為轉讓財產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范圍。只有一種情況例外,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這里指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三、投資股票收益
投資股票收益同樣屬于營業稅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八條進一步明確,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根據規定,股票屬于金融商品,應按“金融保險業”征收營業稅,稅率5%,營業額為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
四、投資基金收益
基金投資收益同樣適用《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因此,企業買賣基金取得的價差收入應按規定補繳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綜上,對于企業投資基金,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是屬于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購買理財產品需要納稅嗎?需要繳納哪幾種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中已經明確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予以廢止。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因此,企業買賣基金取得的價差收入應補繳營業稅。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的規定,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繼續予以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04]173號)的規定,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征印花稅。 也就是說企業在現階段投資開放式與封閉式基金,對取得的買賣價差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申購和贖回基金時免征印花稅,但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企業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需要交稅嗎
通過銀行購買理財商品,屬于金融商品買賣中的其他金融商品買賣,除了個人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外,單位取得的收入稅率為5%。
相關法律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擴展資料: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并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參考資料: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 -中國普法網
需要,原因如下:
企業認為—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應屬于投資行為
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在財務核算上一般都視同短期或長期投資,站在企業角度,這樣核算的好處顯而易見,取得投資收益只考慮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可,可以輕松回避繳納流轉稅的問題。
稅務人員認為—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應屬于市場經營行為
作為一名稅務工作者,站在稅收角度認為企業如此的財務核算行為不妥。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不應視為投資行為,因為但凡投資,風險與收益的機會都會并存,企業在投資前都會謹慎評估,而且也確實會有投資損失的事實發生。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則不同,無論從理財產品的選擇還是購買金額的多少,企業對購買理財產品的行為有很強的控制能力,能夠有效的規避風險,因此也很少有企業因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而出現了損失的。所以本文認為,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市場經營行為,取得的收益理應首先受到流轉稅的調節,其次才是企業所得稅的調節問題。
擴展資料:
稅法是各種稅收法規的總稱。是稅收機關征稅和納稅人據以納稅的法律依據。稅法包括稅收法令、條例、稅則、施行細則、征收辦法及其他有關稅收的規定。稅法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頒布,或由國家立法機關授權國家機關制定公布。一般說來,主要的稅收法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公布施行;各稅條例(草案)和征收辦法,由國務會議審議通過,公布施行;稅法實施細則,由財政部根據稅收基本法規作出解釋和詳細規定;有關地方各稅的征免和各稅具體稽征管理制度,一般由省級人大常委會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稅法由一些基本因素所構成: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其他因素有: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免稅和違章處理等。
參考資料:
稅法——百度百科
企業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不需要交。
需要。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營業稅征收: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計算方法:
1.營業稅應納稅額=計稅營業額×適用稅率;
2.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出售或出租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3.營業稅稅率按照行業、類別不同分別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稅率。交通運輸業為3%,出售、出租無形資產為5%,銷售不動產為5%。
購買理財產品所獲得的收益要交稅的。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投資人獲得的投資收益是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不過,其實并不是每一種理財產品都需要交稅。
目前,需要收稅的理財產品是這些:
1、銀行存款:利息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由銀行代扣代繳。
2、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屬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應由兌付機構在兌付利息時適用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轉讓價差收入,應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3、上市公司股票分紅所得:屬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由公司在發放時,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50%適用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基金:持有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利息收入等均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投資人拿到的基金收益都是稅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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