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是大家值得學習的一件事情的,國家也是積極的提倡見義勇為的行為的。也會有相應的表彰。
02對于見義勇為國家是有規定的,如果見義勇為者在發現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造成了生命的威脅,而導致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是受傷是不受到刑事處罰,還有民事責任的,所以大家盡管放心就好。
03但是如果說見義勇為者在見義勇為的過程中,沒有必要導致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受傷的前提,就能夠保全受害者,那么見義勇為會受到處罰的,但是不會適用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罪的
04還有就是國家對于見義勇為的實施過程的類型國家規定的非常的全面,但是歸根結底,只要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就是正當防衛的。
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都會接觸到有關結見義勇為中造成重大過失的該如何承擔民事責任這類的問題,但是因為我們對此不是很了解,所以有很多的東西都不是很清楚。背景:12月19日,民法典草案提請三審,為鼓勵與保護見義勇為行為,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京華時報發表顥鈞的觀點:“別讓好人流血又流淚”,是近十余年來公共輿論場上不時就能聽到的吁請。用制度保障見義勇為者也因此成為一個選項。我不太同意有的媒體把這一條新規捧上了天,認為新規解除了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將對弘揚見義勇為產生巨大推進作用。事實上,救助人造成受助人損害不擔民事責任,還有個尾巴,即“有重大過失”除外。救助并非天然無責,見義勇為超過了必要限度,仍要承擔民事責任。苛求救助不產生損害,當然不合情理。但救助者在救助之前,也要基于常識判斷并盡量控制救助產生的損害——如果普通人的合理預判都能看出,救助對被救助人造成的損害,較之不救助還要嚴重得多,這恐怕無法為救助人免責。法律認可見義勇為,也絕不能鼓勵見義亂為。選擇見義勇為,其實就是選擇了一份責任。這也是見義勇為高于法律的道德感召之所在。隨想:國外有一個案子,某人出車禍被困車內,車輛起火面臨爆炸,另一個人將傷者拖出事故車,傷者因拖拽傷到脊髓導致癱瘓,進而將救人者告上法庭,法院后來判定救人者無責。原因是,如果救人者不及時相助,傷者可能因車輛爆炸身亡。在危機緊要關頭,要求他人100%安全地救人是苛求。現實不是紙上談兵。按照醫學急救規范,脊椎受傷者應進行外部固定后才能搬動。可救人者哪知道傷者傷到脊椎?車輛即將爆炸,又哪有時間與器械進行固定?舉這個例子,是想探究“有重大過失”的含義。所謂“過失”,究竟是要求“完美無暇”,還是要考慮“兩害相權取其輕”?這一點對于救人與免責至關重要。見義勇為是要講究方式方法,但不能給救助者戴上沉重的、過高的責任枷鎖。對“度”的把握,需要人心這桿秤。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一、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 自然人 。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斗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于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斗爭的行為。
二、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
2、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3、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三、見義勇為時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需要擔責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 民事責任 。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救助人自愿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是指一般所稱的見義勇為或者樂于助人的行為,不包括專業救助行為。
第二,救助人以救助為目的實施緊急救助行為。本條所稱的救助行為應是在緊急情況下,救助人實施的救助他人的行為。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之一是救助人需以救助受助人為行為的主觀目的。
第三,受助人的損害與救助人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第四,救助人對因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緊急狀況下,救助人自愿以救助為目的實施緊急救助行為,因該行為對受助人造成損害的,救助人對該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在見義勇為時導致受助人受到損害的,可以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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