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稅率介紹?
一說到建筑營改增,相關建筑人士還是比較陌生的,自營改增之后,我國對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稅率怎么規定?基本概況如何?以下是中達咨詢為建筑人士分析建筑業營改增稅率基本內容:
中達咨詢通過本網站建筑知識專欄的知識整理,通過相關營改增政策人士解讀建筑業營改增稅率,基本概況如下:
首先我們先了解營業稅改增值稅基本概況:
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至此,貨物勞務稅收制度的改革拉開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國務院將擴大營改增試點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啟動。截止2013年8月1日,“營改增”范圍已推廣到全國試行。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2月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范圍。自2014年6月1日起,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
2016年1月,李克強主持召開座談會。決定營改增作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前期試點已取得積極成效,2016年要全面推開,進一步較大幅度減輕企業稅負;增值稅分享比例在全面推開營改增后要做合理適度調整,引導各地因地制宜發展優勢產業;2016年全面推開營改增并加大部分稅目進項稅抵扣力度,將帶來大規模減稅。據統計:全面推開營改增 預計減稅規模將達9000億元。
截至2015年6月底,全國納入“營改增”試點的納稅人共計509萬戶。據不完全數據統計,從2012年試點到2015年底,“營改增”已經累計減稅5000多億元。
2016年,已納入“營改增”的行業減稅規模估計有2000億元,金融業、房地產和建筑業、生活服務業等行業減稅規模或接近4000億元,2016年“營改增”減稅總規模接近6000億元。“營改增”會確保所有行業的稅負只減不增。
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稅率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等相關規定,現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如下:一、試點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
(一)一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同時,“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相關科目應按經營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對于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對于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會計處理
試點地區兼有應稅服務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開始試點當月月初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
開始試點當月月初,企業應按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貸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待以后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
“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期末余額應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
三、取得過渡性財政扶持資金的會計處理
試點納稅人在新老稅制轉換期間因實際稅負增加而向財稅部門申請取得財政扶持資金的,期末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能夠符合財政扶持政策規定的相關條件且預計能夠收到財政扶持資金時,按應收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待實際收到財政扶持資金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會計處理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按稅法有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減免稅款”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業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二)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按稅法有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遞延收益”科目。按期計提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同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如為借方余額,應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如為貸方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列示。
最后了解一下,增對建筑行業營改增,建筑企業應對措施:
首先,要認識到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是國家宏觀層面上的大事,作為企業必須積極配合、嚴格執行。國家的稅制改革是進一步完善稅制,按照國際通行做法避免重復征稅,初衷是要減輕企業稅負。從企業角度來講,要積極行動,配合整個行業把這一惠民政策落“實”。要抓住“營改增”在建筑業推遲試點的契機,“亡羊補牢”的工作顯得特別重要。努力把可能出現的各種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避免進一步加重企業稅負,使稅負政策環境更趨惡化,保證全行業健康發展。
其次,建筑企業管理者要從心理上做好準備。按照“營改增”對建筑業確定的征收稅率和計稅方法,在大多數建筑業企業管理依然粗放的情況下,負擔加重是無疑的。只有改革和完善內部體制機制,進而提高企業內控水平,才能應對這一嚴峻形勢。企業必須及早準備,把“營改增”看做是倒逼自己加強自身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良好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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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減按2%征收增值稅怎么計算
3%減按2%征收增值稅怎么計算3%減按2%征收增值稅計算方法為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不含稅銷售收入總額乘以3%(增值稅征收率)。
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如下所示:
一、征收范圍:
1、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的范圍是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
2、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
3,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稅率:
改革之后,原來繳納營業稅的改交增值稅,增值稅增加兩檔低稅率6%(現代服務業)和11%(交通運輸業)。
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范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生產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只能扣除屬于非固定資產項目的那部分生產資料的稅款,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有的稅款。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體上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因此稱為生產型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營業稅的征稅率分別是多少
營業稅稅率已經改為增值稅稅率,對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等行為,現在已經實行征收增值稅,一般稅率為6%;而提供交通運輸、郵件等服務的稅率是11%;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的稅率為17%。
【法律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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