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公司的稅收優惠
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4個方面。
(一)進口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對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對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屬於<<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及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出口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詳見參考資料《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編》)。
(三)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資助非關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經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捐贈的稅務處理方法,可以在資助企業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稅字[1999]273號).
2.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當年技術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3.自1999年1月1日起,將從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3目關於從亊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的規定,將原規定享受該優惠政策只能是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或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范圍擴大到全國各地區執行.
4.對我國各航空公司與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預提所得稅. 1999年9月1日以后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支付的租金,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征收預提所得稅. 稅款由民航企業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代扣代繳.
5.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營業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詳見參考資料《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編》)。
外國企業在中國有什么優惠政策
外資、合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廣西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在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3.企業利用投資額以外的自用資金(指企業儲備基金、發鎮基金、折舊和稅后利潤)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4.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買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5.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設備,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也可以從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上述第4、5款中,外商投資企業每一年度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6.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以及在購貨合同中列名的隨設備購進的塑料件、橡膠件、陶瓷件及石化項目用的管材等,除《外商投資項目中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全額退還增值稅。
享受退稅的設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是以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產設備、不包括投資方的實物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
(2)必須是在稅務機關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購進的國產設備。
7.《外商投資項目中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過列的進口設備為電視機、攝象機、錄象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電冰柜、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機、傳真機、電子計計算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汽車、摩托車等。
8.對于外商投資鼓勵類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項目的,五年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二)對如下地區和產業實行長期減免低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對設在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廣西從事港口碼頭設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桂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廣西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長期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設在南寧市、北海市、梧州市、欽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憑祥市、東興市、合浦縣、蒼梧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設在北海國家旅游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長期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于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為的外商投資企業:
A.機械制造、電子工業;
B.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
C.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D.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E.醫療器械、制藥工業;
F.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G.建筑業;
H.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
I.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從事下列高新技術范圍內的企業:
A.電子與信息技術;
B.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
C.新材料及應用技術;
D.先進制造技術;
E.航空航天技術;
F.現代農業技術;
G.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H.環境保護新技術;
I.海洋工程技術;
J.核應用技術;
K.其它在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三)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實行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簡稱“免二減三”。其中,屬于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按15%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簡稱“免五減五”。
3.在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桂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廣西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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