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虛開發票屬于刑事犯罪。虛開發票指不如實開具發票的一種舞弊行為,納稅單位和個人為了達到偷稅的目的或者購貨單位為了某種需要在商品交易過程中開具發票時,在商品名稱、商品數量、商品單價以及金額上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較熟悉的關系,虛構交易事項虛開發票。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監督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量刑標準需要視虛開的行為及虛開的稅額數額決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任一行為。具體如下:
1、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就是違反了發票管理制度,同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可以抵扣大量稅款,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也嚴重地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標準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犯罪情節的認定標準是:
一、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
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三、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于“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并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于“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以下幾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監督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均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主要包括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稅收征 管制 度。 從現代稅收制度來看,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從發票的功能來看,發票既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虛開發票的行為,在沒有產生商品購銷或者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就開具了交易內容并不存在的憑證,使得會計核算與現實交易存在誤差,嚴重影響會計核算的真實性,使國家對國民經濟發展相關數據的掌握存在偏差,因此,虛開發票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此外,發票是國家進行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通過虛開發票,可以使不法經營者多列成本,減少所得稅等稅種的應納稅額,達到偷逃稅款的目地,從而侵犯了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 虛開發票罪 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虛開 增值稅 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為他人虛開。行為人在沒有銷售商品或者沒有提供服務的情況下,為他人開具發票;或者是行為人雖然銷售了商品或者提供了服務的情況下,但為他人開具交易內容或交易數量、金額不實的發票。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都是使用合法持有的發票為他人虛開,這是虛開發票的主要形式。 二是為自己虛開。行為人在沒有商品交易或是提供或接受服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發票。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可以用來騙取出口退稅或者抵扣進項稅款,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情況也較為常見。而普通發票并沒有這種可以用于牟利的騙敢出口退稅和抵扣稅款的功能,因此在虛開發票罪中,為自己虛開發票的情況并不多見。但即使出于其他目的為自己虛開發票難以達到抵扣稅款以牟利的目的,也違反了發票管理制度中關于如實開具發票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亦構成虛開發票罪。 三是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為了實現自己侵占或 貪污 資金、套取財政資金等不法目的,通過支付“手續費”等形式要求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二是行為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給商品購買者或接受服務者。這種做法,往往是行為人沒有開具發票的資格,或者是利用不同行業的稅率差異來偷逃稅款。比如娛樂業的 營業稅稅率 為20,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營業稅稅率只有5的餐飲業發票提供給消費者,可從中偷逃大量稅款。 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虛開發票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虛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謀取“手續費”等非法利益,開具虛假或者不實的發票。 二是非法獲得虛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通過獲取虛開的發票來獲得非法經濟利益或者掩蓋自己的違法行為。 三是虛開發票和購買虛開發票的中介者。司法實踐中介紹他人虛開發票也是常見、多發的情況,是打擊虛開發票犯罪的重點。通過介紹,行為人將虛開發票者和發票使用者連接起來,促成虛開發票交易的行為。隨著虛開發票違法行為的多發,甚至出現了所謂“代開發票”的組織化運行。有人專門負責聯絡虛開發票者,有人通過網絡或發小廣告聯絡購買者,為購買者提供各種發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發票犯罪。對于介紹他人虛開發票的行為人,可以將其作為虛開發票罪的共犯處罰。 虛開發票犯罪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違反稅收法律制度,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關于虛開發票犯罪是否必須以牟利為目的,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 刑法 條文沒有規定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因此,本罪不以非法牟利目的為構成要件,只要虛開行為達到情節嚴重,就應定罪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虛開發票不是違法者的最終目的,往往是作為出售或者實施逃稅等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橋梁和中介,最終還是以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由于虛開發票罪主要侵害的是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如果沒有牟利的目的,那么持有偽造發票的行為對國家稅款的征收就沒有威脅,也不會對國家稅收征管秩序造成大的影響,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可以 不作為犯罪 處理。因此,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并沒有將“以營利為目的”或者“為牟取經濟利益”作為虛開發票罪的主觀要件,但是不以牟利為目的的虛開發票的行為是否能認定為本罪需要審慎認定。
法律客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主要包括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 從現代稅收制度來看,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從發票的功能來看,發票既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虛開發票的行為,在沒有產生商品購銷或者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就開具了交易內容并不存在的憑證,使得會計核算與現實交易存在誤差,嚴重影響會計核算的真實性,使國家對國民經濟發展相關數據的掌握存在偏差,因此,虛開發票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此外,發票是國家進行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通過虛開發票,可以使不法經營者多列成本,減少所得稅等稅種的應納稅額,達到偷逃稅款的目地,從而侵犯了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 客觀要件 虛開發票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為他人虛開。行為人在沒有銷售商品或者沒有提供服務的情況下,為他人開具發票;或者是行為人雖然銷售了商品或者提供了服務的情況下,但為他人開具交易內容或交易數量、金額不實的發票。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都是使用合法持有的發票為他人虛開,這是虛開發票的主要形式。 二是為自己虛開。行為人在沒有商品交易或是提供或接受服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發票。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可以用來騙取出口退稅或者抵扣進項稅款,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情況也較為常見。而普通發票并沒有這種可以用于牟利的騙敢出口退稅和抵扣稅款的功能,因此在虛開發票罪中,為自己虛開發票的情況并不多見。但即使出于其他目的為自己虛開發票難以達到抵扣稅款以牟利的目的,也違反了發票管理制度中關于如實開具發票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亦構成虛開發票罪。 三是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為了實現自己侵占或貪污資金、套取財政資金等不法目的,通過支付“手續費”等形式要求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二是行為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給商品購買者或接受服務者。這種做法,往往是行為人沒有開具發票的資格,或者是利用不同行業的稅率差異來偷逃稅款。比如娛樂業的營業稅稅率為20%,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營業稅稅率只有5%的餐飲業發票提供給消費者,可從中偷逃大量稅款。 主體要件 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虛開發票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虛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謀取“手續費”等非法利益,開具虛假或者不實的發票。 二是非法獲得虛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通過獲取虛開的發票來獲得非法經濟利益或者掩蓋自己的違法行為。 三是虛開發票和購買虛開發票的中介者。司法實踐中介紹他人虛開發票也是常見、多發的情況,是打擊虛開發票犯罪的重點。通過介紹,行為人將虛開發票者和發票使用者連接起來,促成虛開發票交易的行為。隨著虛開發票違法行為的多發,甚至出現了所謂“代開發票”的組織化運行。有人專門負責聯絡虛開發票者,有人通過網絡或發小廣告聯絡購買者,為購買者提供各種發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發票犯罪。對于介紹他人虛開發票的行為人,可以將其作為虛開發票罪的共犯處罰。 主觀要件 虛開發票犯罪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違反稅收法律制度,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關于虛開發票犯罪是否必須以牟利為目的,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刑法條文沒有規定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因此,本罪不以非法牟利目的為構成要件,只要虛開行為達到情節嚴重,就應定罪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虛開發票不是違法者的最終目的,往往是作為出售或者實施逃稅等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橋梁和中介,最終還是以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由于虛開發票罪主要侵害的是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如果沒有牟利的目的,那么持有偽造發票的行為對國家稅款的征收就沒有威脅,也不會對國家稅收征管秩序造成大的影響,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因此,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并沒有將“以營利為目的”或者“為牟取經濟利益”作為虛開發票罪的主觀要件,但是不以牟利為目的的虛開發票的行為是否能認定為本罪需要審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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