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是什么罪
虛開發票這種行為一旦存在的話,是涉及到違法犯罪的。一般來說,虛開發票這種行為會造成國家的稅務損失,所以需要受到相應的處罰。那么對于虛開發票來說怎么處罰呢?接下來由為大家帶來虛開發票屬于什么犯罪的詳細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一、虛開發票屬于什么犯罪 虛開發票罪是指虛開除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外其他發票的犯罪行為,但在生活中人們談論的虛開發票罪一般還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侵害的是國家對于發票的管理秩序,客觀方面包括行為人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主觀方面要求為故意犯罪,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
二、虛開發票罪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不滿5000元的,情節嚴重的,可以本罪論處,基準刑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6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5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萬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三、虛開增值稅票罪構成 1、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罪體 客體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客體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 2、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罪責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罪量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罪量要素,刑法未作規定。參照《追訴標準》的規定,偽造或者出售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定罪。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虛開發票屬于什么犯罪的相關內容,虛開發票需要按照相應的處罰標準處罰,達到處罰標準的都可以進行處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量刑標準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中相關規定可以知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主要有下面幾個量刑幅度: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犯罪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第二,如果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虛開的稅款數額超過五十萬元的,就可以認定達到規定中的“數額較大” 第三,如果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中,虛開的稅款數額超過二百五十萬元的,就可以認定達到規定中的“數額巨大”。 第四,如果是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的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面規定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構成要件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從司法實踐看,可分為三類: 1、 開票者 此類單位和個人以賺取手續費為目的,向那些并無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的單位或個人非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些開票者有些是依法成立,合法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人單位,有些是僅為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偽造事實和證明,蒙混過關而成立的皮包公司,有些是本身沒有專用發票使用權但通過聯營等形式成為一般納稅人的經濟組織(實踐中有些聯營體成立的唯一利益基礎就是一方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權),有些是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購買了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再行虛開的犯罪分子。在上述第一種合法主體中,大部分是偶然虛開一兩次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收取一些手續費,有的是為了送人情,不收費用;而后幾種則基本上是經常性的甚至是專業性的,形成慣犯或常業犯,其目的十分明確,即收取手續費,牟取暴利。 2、 買票者 此類單位和個人通過以較少的費用買到高額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銷項稅額,從中逃避繳納大宗稅款。這些買票者都是一般納稅人,因為只有一般納稅人才有資格抵扣稅款。 3、 介紹者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活動中,買票者是購買發票來抵扣稅款,開票者是虛開發票以賺取手續費,但雙方并不能夠隨時隨地見面成交以達到各自的目的。于是一些專門為買賣雙方牽線搭橋的中介單位和人員也隨之出現。他們逐漸形成相對固定的人員和地點,一方面擁有天南海北的買主渠道,另一方面又擁有賣主渠道,形成一個四通八達的犯罪網絡。這些人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活動起到了潤滑劑和催化劑作用,社會危害性極大。 (二)行為內容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首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開票人為了取得非法所得或者牟取其他私利的目的,在本人沒有貨物銷售或沒有提供應稅勞務的情況下而開具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銷售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務但開具內容不實的專用發票直接給受票方,用以騙取抵扣稅款或出口退稅的行為。參照相關的司法解釋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責任形式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行為人因過失而誤開、錯開增值稅等專用發票的,不構成犯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量刑標準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量刑標準需要視虛開的行為及虛開的稅額數額決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任一行為。具體如下:
1、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就是違反了發票管理制度,同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可以抵扣大量稅款,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也嚴重地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標準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犯罪情節的認定標準是:
一、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
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三、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于“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并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于“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以下幾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監督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均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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