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因此消費者在飯店可以選擇飯店酒水,同時也可以選擇購買飯店以外的酒水。
同時最高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確表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于餐飲業制定的違反《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禁止自帶酒水屬排除了客人自由、自主選擇的權利。
擴展資料:
餐飲業六種霸王條款:
1、禁止自帶酒水;
2、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費;
3、包間最低消費xx元;
4、如甲方需減少訂席數,須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則乙方將按原訂席數全額收費;
5、請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謹防被盜,丟失本店概不負責或公共場所請您攜帶好您的隨身物品,如有丟失自負;
6、餐廳有權接受或拒絕顧客自帶酒水和食品。如果顧客不接受餐廳建議將被視為自動放棄食品衛生投訴權利。
霸王條款的特種:
1、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2、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限。
3、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4、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5、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網-最高法:禁帶酒水和包間最低消費屬霸王條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北京:工商叫停餐飲業6種霸王條款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飯店不讓自帶酒水理論上是合法的。因為消費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如果飯店明示禁止自帶酒水,消費者還是選擇在這里就餐的,消費者和經營者餐飲服務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義務。當然消費者如果認為經營者的此項要求不合理,可以選擇其他地方就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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