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才叫構成侵犯名譽權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人格權的一種。人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不得損害。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01 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為人們自 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 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
侵權形式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后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布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布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后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在文學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實姓名,或者未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但對人物特征的描寫有明顯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說內容存在侮辱、誹謗情節,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社等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中認為,被告趙偉昌根據傳聞,撰寫嚴重失實的文章“鎖甲三千元帶來的震蕩”和被告《上海文化藝術報》社未經核實而刊登該文,造成了不良后果,兩被告的行為均已構成侵害徐良的名譽權。
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范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
法律條款
1986年4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嚴格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侵權認定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于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毀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比如,說某人“是個小偷”,或“是個傻子”等。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其內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損于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如誣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質能力不高、企業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稱之為無中生有,“無事生非”。只有在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體現為以不當的言詞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誹謗(體現為披露、散布虛假事實)、披露其隱私權(體現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作為認定毀損名譽的依據,侵權人僅僅只針對被侵權人,而未傳播給第三人,并不構成法律上的公開,行為只有公開進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權人的行為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于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等而使損害后果發生。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并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法律責任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
名譽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一、名譽權侵權認定的標準
1、被告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以侮辱、誹謗為主要方式,因此,認定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首先應確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實踐中,侮辱行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暴力行為,語言侮辱,文字侮辱,其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因此,只有在造成一定影響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誹謗是以書面、口頭等捏造事實來丑化他人人格。其特點為:陳述的事實是虛假的,以語言、文字、漫畫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誹謗的行為導致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誹謗主要有口頭誹謗和書面誹謗兩種。
一般來說,只要行為人將某種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公開并造成對他人名譽的毀損,就構成誹謗。不過,由于言詞本身較為含糊或有歧義,確定言詞的內容是否具有誹謗性時,必須對言詞作全面的分析和理解,并根據一般人的觀點、參考整體性標準來認定。
在本案中,被告收到檢舉信后,依據監理合同約定,在工作聯系單中提出了對原告的意見評價及更換監理的建議。該意見評價沒有涉及具體事實,不是事實陳述,且未惡意對外進行散布,因此,被告的行為不屬于侮辱、誹謗行為。
2、被告是否存在過錯。
名譽權侵權,適用過錯責任。《意見》第15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在確定毀損名譽時,原告必須舉證證明被告有過錯。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單位發送工作聯系單,屬于正常的工作范疇,沒有過錯。
3、在工作聯系單中提出意見評價是否會侵害名譽權。
被告依照合同約定在工作聯系單中提出意見評價,屬于侵害名譽權的一種抗辯事由,是一種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
侵害名譽權的抗辯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承擔侵害名譽權責任的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王利明先生認為,抗辯事由主要有如下幾種:內容真實,正當的輿論監督,合理引用,正當行使權利,受害人同意,第三人過錯,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
二、正當行使權利應具備如下要件:
(1)必須有合法授權或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享有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2)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是必要的。正當行使權利并非都會造成對公民和法人名譽權的侵害,只有在必須行使權利而且行使權利會造成對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才能成為抗辯事由。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合同約定對職工作出的涉及個人品德的意見評價,屬于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即使評價有不當之處,也不能認為是侵害名譽權。因為依據合同約定作出意見評價本身是合法行使權利的表現,不應涉及名譽權的侵害問題。但是,如果超出職權范圍,惡意散布有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則可以構成侵權。在本案中,根據監理合同約定,被告認為監理人員不符合要求,有權書面要求調換監理人。被告發出工作聯系單,作出意見評價,被告的行為是在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利,不構成侵權。
侵犯企業名譽權適用的法律
請問侵犯企業名譽權的案件一般適用的法律除了《民法通則》外還有什么法律可以適用?新發布的《侵權責任法》適用這類案件的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名譽權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現解答如下:
一、問: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關于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應如何進行審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關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對缺乏侵權事實不符合起訴條件而堅持起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二、問: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人民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三、問:當事人提起名譽權訴訟后,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應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因受到侮辱、誹謗提起刑事訴訟的,應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結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或者刑事自訴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駁回的,應恢復民事案件的審理;對于民事訴訟請求已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的,應終結民事案件的審理。
四、問:名譽權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答:名譽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五、問:死者名譽受到損害,哪些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
答: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六、問: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確定被告?
答: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七、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八、問: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九、問:因文學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或被告知明顯屬于侵害他人名譽權后,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
十、問: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如何掌握?
簽: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
十一、問:侵權人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應如何處理?
答: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及有關情況公布于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并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1998年7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2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26號)
1993年我院印發《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來,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名譽權案件中,又提出一些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現解釋如下:
一、問:名譽權案件如何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二、問: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來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以及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范圍內的一般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范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問:新聞媒介和出版機構轉載作品引起的名譽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新聞媒介和出版機構轉載作品,當事人以轉載者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四、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依職權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或者處理決定,當事人以其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問:因檢舉、控告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他人以檢舉、控告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當事人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六、問:新聞單位報道國家機關的公開的文書和職權行為引起的名譽以糾紛,是否認定為構成侵權?
答: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七、問: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二)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八、問:因醫療衛生單位公開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愛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醫療衛生單位的工作人員擅自公開患者患有淋病、麻風病、梅毒、愛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患者名譽權。
醫療衛生單位向患者或其家屬通報病情,不應當認定為侵害患者名譽權。
九、問: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十、問:因名譽權受到侵害使生產、經營、銷售遭受損失予以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如何確定?
答:因名譽權受到侵害使生產、經營、銷售遭受損失予以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以按照確因侵權而造成客戶退貨、解除合同等損失程度來適當確定。
十一、問:名譽權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交織在一起的,人民法院應如何審理?
答:名譽權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交織在一起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當事人自己選擇的請求予以審理。發生適用數種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可以合并審理的合并審理;不能合并審理的,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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