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情緒和行政規章規定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要求。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抵扣稅款的法定依據,其記載的信息必須全面、準確、合法,能夠滿足納稅人的財務核算和納稅申報需要,滿足稅務機關的稽核檢查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是:(1)字跡清楚。(2)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應按填寫有誤辦理。(3)項目填寫齊全。(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6)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7)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8)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9)不得開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11)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2)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13)納稅人使用十萬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填開的銷售金額必須達到所限面額最高一位,否則,按照未按規定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其抵扣聯不得作為扣稅憑證。(14)不得超面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面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填寫的銷售額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了該欄的最高金額單位。凡超面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一、“購買方”欄填開要求。 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 的,需將購買方的4項信息(“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全部填寫完整。 開具 增值稅普通發票 的,如購買方為企業、非企業性的單位(擁有納稅人識別號)和 個體工商戶 ,購買方欄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為必填項,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寫;購買方為非企業性單位(沒有納稅人識別號)和消費者個人的,“名稱”為必填項,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寫。 二、“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開要求。 自2018年5月1日起之后,納入新系統推行范圍內的試點納稅人跟新辦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來開具 增值稅發票 。納稅人可以預先在新系統內對編碼進行初始化的設置,在開具發票時,帶有稅收編碼的增值稅發票的票面不作調整,票面中不再打印稅收編碼,稅收編碼隨著開票信息統一上傳到稅務機關。 三、“金額”和“價稅合計”欄填開要求。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的發票時“金額”欄目應當填寫不含稅金額。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如不能準確換算不含稅金額,可選擇“含稅金額”選項填入收取的含稅收入,開票系統會自動換算為不含稅金額,“價稅合計”欄為系統自動算出,不可以人工修改,應等于含稅收入。 四、其他欄次填開要求。 “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欄可以按照實際業務填寫,無此項目可不填。“收款人”、“復核”欄可按實際需要填寫,“開票人”欄為必填項,“銷售方(章)”欄應加蓋 發票專用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 發票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條 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增值稅發票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發票。開增值稅發票的注意事項有哪些一、“購買方”欄填開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將購買方的4項信息(“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全部填寫完整。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如購買方為企業、非企業性單位(有納稅人識別號)和個體工商戶,購買方欄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為必填項,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寫;購買方為非企業性單位(無納稅人識別號)和消費者個人的,“名稱”為必填項,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填寫。二、“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開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新系統推行范圍的試點納稅人及新辦增值稅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預先在新系統內對編碼進行初始化設置,開具發票時,帶有稅收編碼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不作調整,票面中不打印稅收編碼,稅收編碼隨開票信息一并上傳稅務機關。三、“金額”和“價稅合計”欄填開要求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金額”欄應填寫不含稅金額。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如不能準確換算不含稅金額,可選擇“含稅金額”選項填入收取的含稅收入,開票系統自動換算為不含稅金額,“價稅合計”欄為系統自動算出,不能人工修改,應等于含稅收入。四、其他欄次填開要求“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欄可按實際業務填寫,無此項目可不填。“收款人”、“復核”欄可按實際需要填寫,“開票人”欄為必填項,“銷售方(章)”欄應加蓋發票專用章。增值稅發票作為賣方納稅義務的憑證和買方進行稅額證明,具有什么重要的意義。開具合法合規的增值稅發票,既能保證納稅人積極納稅,也能保證消費者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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