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既是增值稅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也是增值稅得以實施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它對增值稅的計算和管理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其重要意義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于實行憑發票購進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還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是兼具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 第二,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將一種貨物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之間的各個環節聯接起來,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逐環節征稅,逐環節扣稅,把稅款從一個經營環節傳遞到下一個經營環節,直到把商品或勞務供應給最終消費者。從而使各環節開具的專用發票上注明的應納稅款之和就是該商品或勞務的整體稅負,體現了增值稅普遍征收和公平稅負的特征。 增值稅專用發票像鏈條一樣,把各個環節的納稅人連結在一起,從而形成了增值稅自身的制約機制,即購銷雙方利用發票進行交叉審計的機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這一特殊作用,使得許多實行增值稅的國家,把這種發票稱為“稅務發票”,并將其視同鈔票和支票一樣予以嚴格管理。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范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部分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范圍受兩個因素限制:其一,銷售項目是否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二,購貨方能否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要內容: 1.購銷雙方納稅人名稱; 2.購銷雙方納稅人地址、電話; 3.購銷雙方納稅人登記號、開戶銀行及賬戶; 4.銷售貨物或勞務的名稱、計量單位和銷售數量; 5.不包括增值稅在內的單位售價及貨款總金額; 6.增值稅稅率、稅額; 7.發票填開日期、發票號碼等。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統一規定為四聯,各聯次必須按以下規定用途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銷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第三聯為稅款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第四聯為記賬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要求 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1.字跡清楚。 2.不得涂改。 如填寫錯誤,應另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3.項目填寫齊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6.全部聯次一次填開,各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7.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8.按照規定的時限(納稅義務發生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9.不得開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0.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1.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四)對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除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廢舊物資和自營進口貨物外,購進應稅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未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未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 3.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要求的第1~9項和第11項的要求。 有上述所列三項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應從稅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的處理 根據規定,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1、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會計處理的情況下,應將原發票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于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2、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會計處理,而發票聯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六)對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符合下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 1.有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 2.具備通過電子計算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按月打印進貨、銷貨、庫存清單的能力; 3.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申請報告以及以下相關資料: (1)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模擬樣張; (2)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 (3)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 (4)有關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 (5)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七)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若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會使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受到一定影響。為了既有利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稅法規定由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凡是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經縣(市)稅務局批準,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可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造冊,詳細登記備查。但銷售免稅貨物或將貨物、應稅勞務銷售給消費者以及小額零星銷售,不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在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前,應先到稅務機關臨時申報應納稅額,持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到其開戶銀行辦理稅款入庫手續后,憑蓋有銀行轉訖章的納稅憑證,稅務機關方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于不能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稅率”欄填寫增值征收率6%或4%:“稅額”欄填寫其本身的應納稅額,即按銷售額依照6%或4%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一般納稅人取得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填寫的稅額為其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