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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支機構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

首頁 > 稅收2020-10-02 08:27:58

有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地位如何確定?

問: 呂律師答復: 有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主要是指作為被告的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進行選擇。 以法人為被告,以法人分支機構為被告,以法人和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均可以,視當事人的選擇而定,不考慮法人分支機構是否有注冊資金的問題,以及將來案件判決后的實際執行問題。 但是,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訴訟主體地位,應當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即原則上由合同簽訂時的主體為當事人,也可以根據其上級機關的文件確定當事人的選擇。

是不是所有的法人分支機構都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分公司的債務由公司承擔。
見:《公司法》 第十四條【分公司與子公司】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支公司有訴訟主體資格嗎?

保險公司,銀行,證券這些機構的省級分公司都有訴訟主體資格,我要問的是這些機構都有第三級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如保險公司在河北省石家莊有省分公司,在分公司之下有邢臺中心支公司,那么邢臺中心支公司有訴訟主體資格嗎?比如邢臺中心支公司與他人簽訂買進空調的合同,產生糾紛后可否做訴訟主體。謝謝!

有資格。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定義,決定分公司可以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由于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因此,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人,如證人、鑒定人等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第一種意見是因為分公司不能承擔民事責任而必須追加法人,那么分公司并不受法院裁判的約束,參與訴訟僅僅是為了查清事實,那么分公司就不是訴訟當事人,僅僅起到了證人的作用。這與民訴法及其意見所規定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意見相悖。

擴展資料:

分公司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以降低訴訟成本。

民訴法及民訴意見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其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降低訴訟成本。訴訟成本包括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法院的訴訟成本。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法人分支機構的數量日益龐大,地域分布范圍更加廣泛。

如果法人的分支機構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那么當事人不得不到法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這必然造成原告的訴訟成本的昂貴。那么民訴法將分支機構列為民事訴訟主體就沒有多大意義了。

可以。只要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理由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領取了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是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的。

雖然《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這并未否認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僅僅表明分公司(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法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該規定不但是對公司法第十四條的立法本意的進一步明確闡釋,而且是對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的進一步肯定,也是對法院判決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以被授權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肯定。

擴展資料

為了保證在執行程序中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現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40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依照該條規定,你所說的邢臺中心支公司屬于分支機構,有訴訟主體資格。或者可以依據該條第五款審查,只要他具有營業執照,即使是分支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都是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
你好!
支公司如果經過登記的,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如果作為被告的,責任由分公司及母公司承擔。
分公司有訴訟主體資格,但賠償能力比較小,可以將分公司和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

分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分公司是可以單獨作為被告的,這是由明確法律依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及第五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可見,凡依法設立,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是可以作為被告或原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第五十三條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可以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參加訴訟。
但是需要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雖然分公司可以參加訴訟,但是其法律后果最后仍應當由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我覺得也是應該具有的。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民訴意見》第41條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的授權、領取了營業執照,就有當事人資格,可以以分公司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一、分公司有較強的償付能力的,應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4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8條之精神,涉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時,只能以該分支機構為被告。若分公司有償付能力,仍一律以總公司為被告,既不便于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便于法院審判,故原告堅持以總公司為原告的,也不予準許。原告在起訴時,只選擇分公司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續的,應予準許。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時,雖然最終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總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總公司的其他財產,也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裁判生效后,執行過程中發現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執行總公司的其他財產,債權人的權利仍能得到保護。二、分公司存續但其償付能力較差或沒有償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總公司為共同被告或只以總公司為被告。分公司經依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后,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仍有相對獨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因此,應判決由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即分公司財產不足承擔民事責任時,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的財產也是總公司的財產,這與公司法第14條之規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似乎都應由總公司承擔并不矛盾。在公司內部,分公司與總公司不是平等主體,故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當然,總公司在訴訟中要求直接承擔分公司民事責任,應予準許。三、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應以總公司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原告起訴時,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分,其民事責任承擔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訴訟主體資格,其權利義務應由總公司直接承擔。
民事訴訟法明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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