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什么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規定,凡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在界定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只有轉讓國有土地(指按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征用后轉為國有土地時才能轉讓。
(二)只有有償轉讓(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才屬于征稅范圍,房地產的繼承、贈與等無償轉讓行為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此外,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行為也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
(三)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構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及附著于該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種植物、養殖物及其他物品。
增值額的計算
增值額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之后的余額。如果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收入減除規定的扣除項目后沒有余額,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增值額的計算公式為:
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
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稅率如下: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9(二)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3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第十三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的房地產評估價格,是指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第十四條 條例第九條(一)項所稱的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是指納稅人不報或有意低報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價款的行為。
條例第九條(二)項所稱的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不據實提供扣除項目金額的行為。
條例第九條(三)項所稱的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轉讓房地產的實際成交價低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交易價,納稅人又不能提供憑據或無正當理由的行為。
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應由評估機構參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應由評估機構按照房屋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計算的房屋成本價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第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納稅手續:
(一)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第十七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的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坐落地。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第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是指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資料。
第十九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稱《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房地產交易額及規定扣除項目金額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土地增值稅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為外國貨幣的,以取收入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據以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五條所稱的各地區的土地增值稅征收辦法是指與本條例規定的計征對象相同的土地增值稅、土地收益金等征收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財政部解釋,或者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1994年1月1日至本細則發布之日期間的土地增值稅參照本細則的規定計算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1 2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2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是多少
1、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如下:
(1)別墅、高級公寓、度假村預征率為1%-3%;
(2)營業用房預征率為1%-2%;
(3)普通標準住宅預征率為1%以內;
(4)其他類型預征率為0.5%-2%。關于預征率的標準,具體可以撥打納稅服務熱線咨詢或向主管地稅機關咨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前枝漏》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二、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有哪些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屋開發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產買賣;
4、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生權屬轉讓;
5、單位之間交換房地慧爛產,有實物形態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轉讓的;
7、搭并非公益性贈與、贈與給除直系親屬和直接贍養人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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