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歷史首部保密法是哪一部
我國歷史首部保密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頒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條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1988版)現已失效。
該法規定了保守國家秘密的范圍、機關、個人的責任、違法行為和處罰等內容,重點規定了國家秘密的形式、性質、等級、劃分和保密工作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該法是我國第一部以立法形式確定國家秘密保密制度的法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意義和作用:
1、《保密法》是保護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打擊泄露、竊取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法律武器。它的頒布實施,為我們準確地打擊泄露國家秘密和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2、《保密法》是各機關、單位和全體公民保守國家秘密的行為準則。《保密法》的制定頒布、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有助于全體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逐步增強保密責任感,增強敵情觀念、保密觀念、紀律觀念、法制觀念,從而逐步形成自覺保守國家秘密的良好社會風尚。
保密法第32條規定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第三十二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2、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3、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5、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2、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3、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4、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5、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綜上所述,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第三十二條
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保密法規定的12種嚴重違規行為是什么
一、保密法規定的12種嚴重違規行為是:
1、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不屬于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人員,通過竊取、騙取、搶奪、購買等非正當途徑和手段,獲取并留存涉密載體;知悉范圍內的人員,未經批準留存涉密載體,經提醒、督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圍內的人員離職離崗后,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清退涉密載體等。
2、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國家秘密載體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發或裝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買賣、轉送。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銷毀國家秘密載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銷毀。
3、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普通郵政、快遞、物流不具備安全保密保障條件,通過這些方式傳遞涉密載體,將造成涉密載體管理失控,極易泄密,應當嚴格禁止。
4、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向境外傳遞涉密載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外交信使能夠到達的地方,須由外交信使攜運;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者信使難以攜運,且確因工作需要自行攜運出境的,應該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并使涉密載體始終處于有效控制之下。
5、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復制、摘抄涉密文件資料;擅自對涉密談話、會議和活動等內容進行文字記載或錄音、錄像;私自留存、存儲國家秘密信息或者國家秘密載體。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會導致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的擴大,造成國家秘密失控,必須嚴格禁止。
7、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互聯網、固定電話網、移動通信網、廣播電視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以及沒有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都無法確保信息傳遞的安全,不能用來傳遞國家秘密。
8、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將使其中的信息處于無保護狀態,十分容易被竊取,存在嚴重泄密隱患。
9、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容易被植入“木馬”等竊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統受到遠程控制,導致國家秘密被竊取。
10、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將使國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護,極易造成泄密。
11、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是指為確保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裝在涉密信息系統中,對系統進行安全保密防護的應用程序。擅自卸載、修改,將造成涉密信息系統技術防護和管控能力下降或喪失,大大增加泄密風險。
12、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其中存儲的國家秘密信息即使刪除仍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恢復,存在嚴重泄密隱患。
二、違反的后果:
1、保密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上述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三、泄密給企業帶來的影響:
1、無非就是讓企業的一個經濟利潤受到了一個影響,他會使得這一個企業的某一個環節出現了一個問題,然后給個人的一個影響泄密的話,會讓一個人的一個信用會流失,然后也會讓他在這一個領域無法利除;
2、給個人造成名譽,家庭,經濟等損失。
四、保密的重要性:
1、保密工作的好壞關系到國家利益或者企業的利益,泄密行為是一種犯罪行為。因此,要求機關工作人員時刻要強化保密意識,加強保密意識,認真做好保密工作。
2、牢記保密責任,與時俱進,不斷適應新時期下的保密工作,就能把保密工作做好,確保保密信息不泄露,保證企業的利益不受損害,為企業發展和穩定做出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保密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保密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如下:
根據《保密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的規定:違反《保密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違反《保密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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