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銷售額50萬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現在應稅服務銷售額500萬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這兩項規定仍然適用。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銷售額50萬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是按照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來執行。
應稅服務銷售額500萬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5號》:
二、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 營改增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三、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通過下列方式予以認定:已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認定即可。一般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
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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