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擅自在法庭拍攝影像會被拘留是因為違反了法庭秩序,破壞了司法的嚴肅性和保密性。
(1)在庭審期間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如果隨意拍照并散步這些可能會制造社會輿論,不利于法官獨立判案。司法透明更多的是程序和結果的透明。
(2)對于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可以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
(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
(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
(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十七條 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第十九條 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應當予以警告;對不聽警告的,予以訓誡;對訓誡無效的,責令其退出法庭;對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將其強行帶出法庭。
行為人違反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其使用的設備及存儲介質,刪除相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 司法警察依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維持法庭秩序。
出現危及法庭內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緊急情況時,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強行帶出法庭以及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由司法警察執行。
《 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 訴訟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 債務 ,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九條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來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 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 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 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案件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1994.9.26 法復〔1994〕5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案件確定罪名、適用法律條文以及審理程序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應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 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量刑。對于這種案件,可以由該法庭合議庭直接審理、判決。如果原審判組織是獨任審判的,則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案件,應當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移送公安 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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