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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首頁 > 稅收2024-10-03 16:23:07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本法所稱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外企在中國要交稅嗎?

比如說韓國三星不是最近董事長被查出來逃稅嗎?這里面包括在中國逃的稅嗎?它在中國的那些分廠加工廠它要不要給中國政府交稅呢?

外企在中國要交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2010年10月1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決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統稱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這是我國統一內外資企業稅制的又一重要舉措,也意味著我國內外資企業稅制的全面統一。

財政部介紹,在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中,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和房產稅等原來內外資企業分設的制度均已先后實現了統一,目前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仍實行內外有別的制度。

擴展資料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開征20多年來,僅對我國公民和內資企業征收。這種內外有別的稅費制度,在改革開放初期,對吸引外資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這種稅費制度越來越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要求。

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是公平稅費負擔,促進公平競爭的必然要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認為,此次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在已經實現其它幾個大稅種統一的前提下進行的,所涉及的兩個稅費稅率相對較低,對外資企業稅費負擔水平影響不大,外資企業具有承受能力。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內外資企業稅制統一:外企開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外商投資企業稅務及優惠政策的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獲得的利潤能夠匯到國外?在中國交稅的話,要交哪些稅?rn外商進口生產用的機器設備和原料有沒有優惠政策,具體有哪幾條?rn駐中國的外方經理的個人所得稅怎樣繳納?rnrn急!請大家多多幫忙,謝。
仔細看看這個應該對你有幫助
第十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本章作為收益稅的主要稅種,也是稅法考試的重點稅種之一,以往考試中各種題型都曾考過,特別是計算題、綜合題,均有一定難度。本章歷年題量在4-6題,分值10分左右,最高一年曾達16分。
近三年考題評析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單項選擇題 —— 1題1分 1題1分
多項選擇題 1題1分 1題1分 2題2分
判斷題 2題2分 1題1分 1題1分
計算題 —— 1題3分
綜合題 1題8分 1題8分 1題9分
合計 5題11分 4題11分 6題16分
本章變化內容:
1.對非信貸租賃企業一般不得計提壞帳準備規定
2.電信企業壞帳損失處理規定
3.稅前扣除工資和福利費的管理規定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及征稅對象(了解)
一、納稅義務人:
(一)外商投資企業。這類納稅人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即三資企業。它們是稅法規定的居民納稅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由總機構匯總在中國繳納所得稅。
(二)外國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企業、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這類納稅人的總機構不在中國境內,它們是稅法規定的非居民納稅人,負有有限的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在中國繳納所得稅。
二、征稅對象:
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征稅對象: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來源于境內境外的。
(二)外國企業的征稅對象: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
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是指: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的所得。
(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潤(股息);
2.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
5.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實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
6.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國企業向我國境內企業單獨轉讓郵電、通訊等軟件,或者隨同銷售郵電、通訊等軟件,轉讓這些設備使用相關的軟件所取得的軟件使用費,作為特許權使用費,作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7.經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
【例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包括( )。
A.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B.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C.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中資企業的所得
D.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外國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答案】ABD
【例題】
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 )(2002年)
【答案】√
第二節 稅率(熟悉)
一、 企業所得稅:
正稅30%、地方附加稅3% ,總稅負是33%。
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

二、 預提所得稅10%:主要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商品貿易、服務等業務的分支機構,其生產經營所得適用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同類業務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其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生產產品及銷售自產產品,不論是否通過設立銷售機構進行銷售及銷售機構核算方式如何,其生產銷售自產產品的利潤均應按產品實際生產機構所在地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有其總機構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
第三節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掌握)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一、計稅收入:原則上與內資企業一致。
特殊計稅收入--17項,重點掌握以下內容:
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采取產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產品即為取得收入;
2.外國企業從事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應當按參照國際生產同類品質的原油價進行定期調整的價格計算。
3.企業接受的非貨幣資產捐贈,應按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計入當年收益,在補虧后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企業接受的貨幣資產捐贈,應一次性計入當年收益計征所得稅。
5.企業應付未付款,凡債權人逾期二年未要求償還的,應計入當年收入計征所得稅。
6.取得的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按照市價計算或者估定。
7.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預售房地產并取得的預收款的,按預計利潤率或者其他合理辦法計算預計應納稅所得額。
8.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取得的除境內投資利潤(股息)以外的其他各類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納稅。
9.對外商與中國制片商合作拍攝影視作品從中國境內分取的發行收入,屬于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的中國境內的版權所得,應當征收所得稅;在中國境外發行的影視作品取得收入,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稅。
10.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籌辦期內取得的非生產性收入,減除與上述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的余額,作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可不作為計算減免稅優惠期的獲利年度。
11.公司集團的重組當中涉及股權的轉讓,按成本轉讓,沒有所得,不計征所得稅。
12.股票轉讓凈收益按財產轉讓收益征收所得稅。
13.股票發行溢價,計入資本公積,不需要交稅。
15.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咨詢收入,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條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即第一條外商投資企業
第二類即第二、三條是境外咨詢企業
第三類即第四、五境外咨詢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共同提供咨詢業務。
(1)外商投資企業屬于居民納稅人,其提供咨詢服務全部所得計算清繳
(2)境外咨詢企業是外國企業,屬于非居民納稅人,其提供咨詢服務境內所得需要交稅,境外所得不需要交稅。
境外咨詢企業與客戶單獨簽訂合同的分三種情況:
1)勞務全部發生在境外--不在我國交稅
2)勞務全部發生在境內--全部交稅
3)勞務境內、境外都發生--境內收入部分不低于全部收入的60%交稅
(3)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的咨詢企業共同為客戶提供服務
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的咨詢企業共同為客戶提供服務應納稅額的劃分比例:
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收入不低于總收入的60%;境外咨詢企業不高于40%,當境外咨詢企業派人來華,在我國交稅收入不低于屬于其收入的50%。
【例題】境外咨詢公司向境內某企業提供的咨詢服務活動,即使全部在境外進行的,也應在我國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 (2003年)
【答案】×
【例題】境外咨詢甲公司派人來華與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乙共同為某國有企業提供咨詢業務,國內客戶支付咨詢費用1000萬元,根據工作量的分配,甲公司和乙公司按照3:7的比例分配收入,稅務機關在核定境外甲公司的境內業務收入時,最低不得少于( )萬元。
A.120
B.150
C.180
D.300
【答案】B
凡境外企業派人來華參與客戶咨詢業務,應按勞務發生地原則,就該項業務中劃為該境外企業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為標準,來確定該境外企業的境內業務收入,并按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最低不得小于:1000 ×30%×50%=150(萬元)。
16.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庫券取得到期兌付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但中途轉讓收益依法納稅。
17.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委托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其位于我國境內房地產的,應按境外企業向購房人銷售的價格,作為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銷售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列支,但實際的列支數額不得超過房地產銷售收入的10%。
【例題】某外商投資企業委托一境外公司在境外銷售其位于我國境內商品房一棟,成本費用為150萬元(不含傭金),代銷合同規定銷售價為200萬元,境外公司實際以240萬元售出。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傭金、手續費等為40萬元(能提供有效憑證)。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 )。(2001年)
A.10萬元
B.30萬元
C.50萬元
D.66萬元
【答案】D。應納稅所得額=240-150-240×10%=66萬元。
【例題】下列各項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征收所得稅的是 ( )。(2004年)
A.逾期的包裝物押金收入
B.股票發行的溢價收入
C.股票對外轉讓的凈收益
D.對外投資資產的評估增值
【答案】B
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制造業:
應納稅所得額=產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凈額-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稅金-(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其中產品銷售稅金是價內稅,這里是指消費稅。
商業:
應納稅所得額=銷貨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服務業:
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收入凈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三、準予列支項目--共12項
除國家規定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準予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外,稅法實施細則還規定了某些準予列支的具體項目:
1.向總機構支付的管理費(不同于內資)
(1)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向其總機構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總額、分攤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并附有注冊會計師的鑒證報告,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列支。
(2)外商投資企業向其分支機構分攤的,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管理費,準予列支。
(3)企業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不得列支。
2.借款利息支出(同內資)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借款利息支出,應提供借款付息證明文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但不得高于按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投資方借款投資的利息支出(資本的利息),不得稅前扣除。
投資方借款投資的利息不得作為被投資企業的利息,投資方借的投資方自己還利息。
3.交際應酬費(不同于內資)
計提標準 限額比例 適用范圍
年銷貨凈額 1500萬元以下 5‰ 工業、商業、種植業、養殖 業等;經營貨物的企業
1500萬元以上 3‰
年業務收入 500萬元以下 10‰ 交通運輸、娛樂、服務業等 從事勞務的企業
500萬元以上 5‰
跨行業經營的企業,應分別按銷貨凈額或業務收入計算交際應酬費列支限額,如果劃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經營項目所屬行業確定。
【例題】
某中外合資食品廠2003年產品銷售收入1800萬元,房屋租賃收入60萬元,全年開支的交際應酬費90萬元,稅前準允列支的交際應酬費是( )。
A.8.58萬元
B.9萬元
C.81萬元
D.90萬元
【答案】B
稅前扣除限額=1500×5‰+300×3‰+60×10‰=9(萬元)
【例題】
某生產企業產品銷售收入8000萬元,非產品銷售的其他業務收入總額600萬元。
8000×3%+3 500×10% +100 ×5%
4.匯兌損益
5.工資和福利費(不同于內資)
(1)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應報送稅務機關備案,以后年度沒有變化,不再重復備案,經批準這與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和計稅工資的比例計提工資和福利費的處理規定完全不同。工資據實扣除,福利費不得超過工資總額14%,沒到14%的,按實際支付的扣除。
(2)企業不得列支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
6.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了解)
7.壞帳準備金(不同于內資)
(1)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額(不包括銀行間拆借),或者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從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以各種財產(包括各種商品、有價證券)作抵押的貸款,不計提壞帳準備。
(2)對信貸、租賃行業以外的其他企業,一般情況下不得計提壞賬準備,對那些應收賬款余額比較大的企業,需要計提壞賬準備的,可由企業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后,按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壞賬準備。
(3)自2004年1月1日起,從事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已發生或新發生的用戶欠費,凡拖欠時間1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可作為壞賬損失處理,但應在申報表中對損失的列支情況進行說明。
(4)企業已列為壞帳損失的應收款項,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8.公益救濟性捐贈
(1)公益救濟性捐贈,可作為成本費用據實列支(不同于內資)。
(2)企業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得列支。
(3)企業資助非關聯科研機構和高校的研究開發費,可全額扣除。
9.外國企業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所得。(了解)
境外所得據實扣除。
10.場地租金(了解)
土地使用費轉作場租費。
11.技術開發費(同內資)
(1)當年發生額計入管理費,據實扣除;
(2)符合條件的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減應納稅所得額。
條件為: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
(3)對虧損企業,不適用上述加扣50%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時,在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報送以下資料:
1)外商投資企業當年度編制的技術開發計劃和費用預算方案;
2)外商投資企業技術研究人員情況;
3)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發生情況;
4)外商投資企業上年度技術開發費發生情況;
5)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12.三項基金及其他福利類費用(熟悉)
(1)按規定,為其雇員提存三項基金(醫療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外,可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計提兩項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
(2)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不得在稅前預提。
(3)企業實際發生的不屬于上述五項預提基金或經費開支范圍內的其他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但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有稅前扣除限額的:
(二)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不高于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按兩個不同的標準計算。
(五)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
(八)公益救濟性捐贈,外商可以據實扣除
(十二)三項基金和兩項經費(和內資一樣)只有福利費不同。不能預提,實際發生多少扣多少,且不能超過工資的14%。

四、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和損失的項目--共10項
1.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
2.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
3.資本的利息(不同于內資);
投資人借款投資,借款的利息應該由投資者還利息,被投資企業不應當負擔。
4.各項所得額稅款(不同于內資);
5.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6.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7.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8.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
9.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不同于內資);
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不能扣除。
10.與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其他支出。
【例題】
在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和損
失的有( )。(2003年)
A.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
B.按規定為職工個人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C.資助給非關聯科研機構的研究開發經費
D.為境內工作的職工繳納的境外社會保險費
【答案】AD

五、若干專門行業或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具體規定:
(一)專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了解)
(二)從事投資業務:
(1)非貨幣資產向其他企業投資:其投資資產經投資合同認定的價值與原賬面凈值之間的差額,應視為財產轉讓收益,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例題】一個生產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批準將機器設備一臺向其他企業投資,該設備賬面原值50萬元,已提取了折舊24萬元,投資時雙方確認的投資價值為30萬元。
【答案】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所得=30-(50-24) =4(萬元)
(2) 外商投資企業兼營投資業務:應分別計算投資收入和兼營業務收入,以及各自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對從投資企業取得利潤(股息)可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但與該投資有關的可行性研究費用、投資貸款利息支出、投資管理費用等投資決策實施中的各項管理費用和投資期滿不能收回的投資損失等,不得沖減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取得的除上述投資利潤(股息)以外的其他各類所得應依法計算納稅。
(三)轉讓股票或股權:
(1)外商投資企業轉讓股票或股權所得的凈收益以及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轉讓所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票取得的凈收益應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上述股票所發生的凈損失,也可沖減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外國企業轉讓不是其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所持有的B股和海外股取得的凈收益暫免繳納所得稅。
(3)外國企業轉讓其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取得的超出其出資額的部分的轉讓收益,依10%的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
要區分繳企業所得稅、暫免征稅、繳預提所得稅的不同情況。
【例題】外國企業轉讓其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取得的超出其出資額的部分的轉讓收益,應按30%和3%的稅率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 )(2004年)
【答案】 ×
3.預提所得稅:除另有規定者外,都應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10%的稅率計算應納的預提所得稅,并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代扣代繳。
【例題】國內某公司從國外某企業租入價值200萬元的通訊設備,合同約定使用期限一年,支付使用費80萬元。該公司應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 )。 (2003年)
A.7.6萬元
B.8萬元
C.20萬元
D.27.6萬元
【答案】A
【解析】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來源于境內的財產租賃所得,應按取得租金收入,在扣除營業稅后按10%在我國繳納預提所得稅。國內公司應代扣代繳的預提所得稅=(80-80×5%)×10%=7.6萬元
【例題】某外商投資舉辦的摩托車生產企業, 12月份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向國外銷售摩托車800輛,折合人民幣400萬元;在國內銷售摩托車300輛,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50萬元;(注:消費稅稅率10%)
(2)應扣除的摩托車銷售成本300萬元;發生管理費用90萬元,其中含交際應酬費20萬元;發生銷售費用40萬元;
(3)發生意外事故,損失當月外購的不含增值稅的原材料金額32.79萬元(其中含運費金額2.79萬元),本月內取得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金額12萬元;
要求:按下列順序回答問題:
計算該企業12月份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總和。
【答案】
(1)12月份消費稅=150×10%=15(萬元)
(2)12月份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300+15+(90-20)+(400+150)×5‰+40+32.79+(32.79-2.79)×17%+2.79÷(1-7%)×7%-12

第四節 資產的稅務處理(了解)

一、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
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同內資企業)
注意與內資企業不同的一些特殊規定。
例如:
1.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的殘值率不低于原價的10%(內資為3%-5%);
2.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方法應采用直線法,如果需要采用加速折舊方法,需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稅務總局批準。

二、無形資產計價和攤銷:(同內資)
其攤銷采用直線法,攤銷期不得少于10年。

三、遞延資產攤銷:(同內資)
企業在籌辦期發生的費用,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攤期不少于5年。

五、關資產重估變值的稅務處理
(一)外商投資企業改組,或者與其他企業合并成為股份制企業,原外商投資企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的,其資產轉為認股投資的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變動部分應計入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原外商投資企業已按上款規定做出稅務處理的,新組成的股份制企業可以對原外商投資企業的資產,按重估確認的價值作為投資入賬,并據以計算資產的折舊或攤銷;原外商投資企業未按上款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對新組成的股份制企業中原外商投資企業的資產重估價值變動部分,應比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方法進行調整。
(三)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或增加發行股票,依照有關規定對各項資產進行重估,其價值變動部分,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計入企業損益,也不得據此對企業資產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凡企業會計帳簿對資產重估價值變動部分已做賬面調整,并按賬面調整數計提折舊或攤銷,或以其他會計方式計入成本、費用的,企業應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
1.按實逐年調整
2.綜合調整
以上兩種方法,由企業選擇一種,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后采用。
【例題】
外商投資的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依照有關規定對各項資產進行重估,其價值變動部分,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計入企業損益。 ( )(2001年)
【答案】√

第五節 稅收優惠(掌握)
稅收優惠是本稅法的核心內容,應熟練掌握各種優惠政策內容及限定條件。
主要優惠項目列表如下:
稅收優惠 基本內容
(一)減免稅優惠(9項)
1.特定地區直接投資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2.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3.追加投資項目的優惠;
4. 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行業和特定項目投資;
5.西部大開發的所得稅優惠;
6.鼓勵向我國企業提供資金和轉讓技術的稅收優惠。
7.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的優惠。
8.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二) 再投資退稅 退稅政策、退稅計算、退稅管理
(三)虧損彌補 后轉5年
(四)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購買國產設備投資額的40%可從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免
一、減免稅優惠--9項
1.外商在特定地區直接投資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15%稅率地區 24%稅率地區
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 沿海經濟開放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 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經濟技術開發區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上海浦東新區開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新增6項)
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簡稱一免兩減半)
2.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簡稱兩免三減半)。
此條稅收優惠的運用,應注意一些限定條件,其中主要的有:
(1) 此條優惠只適用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上述優惠。
(2) 兩免三減半的起始時間是獲利年度。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企業開辦初期如有虧損,可先按稅法規定予以彌補,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
(3) 外商投資企業于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獲利而實際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選擇從下一年度起計的減免稅期限;但企業當年所獲利潤,應按規定繳稅。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下一年度虧損,仍應為獲利年度,并開始計算減免稅期限,不能因虧損而推延獲利年度。
【例題】
某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1994年投產經營,獲利情況如下:
年度 94 95 96 97 98 99 00 01 02 03
獲利情況 -50 -30 70 90 -160 -120 40 90 180 100
【答案】獲利年度:1997年
納稅年度:2002年
十年共納稅額=(30+100)×稅率(30%、24%、15%)
3.追加投資項目的優惠: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并享受兩免三減半定期減免優惠:
(1)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
(2)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注冊資本50%的。
4.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行業和特定項目投資,減免稅政策更優惠:
對重要行業和特定項目投資優惠列表如下:
特定行業 稅 率 定期減免
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15% 5免5減半只適用于
(1)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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