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鑒定機構有哪些
勞動者要按照有關職業病鑒定機構規定進行鑒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在規定范圍內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則作診斷無效處理。那么職業病的鑒定機構有哪些?職業病鑒定費用由誰支付?其中規定了由用人單位承擔鑒定費用和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出的情況。詳細內容請閱讀我整理的下文,歡迎瀏覽。一、職業病鑒定機構有哪些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40條、《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此處的“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此處的“診斷機構”是指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職業病診斷條件并擁有一定數量的從事職業病診斷資格醫師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根據《衛生部關于對異地職業病診斷有關問題的批復》,在塵肺病診斷中涉及晉級診斷的,原則是應當在原診斷機構進行診斷。對職業病診斷結論不服的,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申請鑒定,而不宜尋求其他機構再次診斷。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勞動者沒有依照有關規定確定診斷機構的,所作的職業病診斷無效。衛生行政部門將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二、職業病鑒定費用由誰支付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的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4條的有關規定,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46條的有關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2條關于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的規定,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費用支出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在這里,我就總結了關于職業病機構的相關信息,都是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支撐的,大家在現實里可以直接使用,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與肯定。
職業病司法鑒定機構
法律主觀:
1、 司法鑒定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1)法醫類鑒定; (2)物證類鑒定; (3)聲像資料鑒定; (4)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 2、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 《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是指公安機關及其所屬的科研機構、院校、醫院和專業技術協會等依法設立并開展鑒定工作的組織。” 3、檢察機關的鑒定機構 《人民檢察院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鑒定機構,是指在人民檢察院設立的,取得鑒定機構資格并開展鑒定工作的部門。” 4、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5、價格事務所 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制定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分級管理實施辦法》,對涉案物品進行價格鑒定的機構是國務院和地方政府設立的價格事務所。
法律客觀: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職業病鑒定是哪個機構負責的
我們大家對于工傷其實已經非常了解了,但是大家知道職業病是什么嗎?工傷包括職業病,但是職業病不是工傷,職業病就是在長期的工作過程當中受到工作的各種物質污染造成的。那么職業病鑒定是哪個機構負責的呢?針對這一問題,我為你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職業病鑒定是哪個機構負責的 鑒定工作由職業病鑒定委員會來進行。作為職業病的鑒定機構,職業病鑒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其具體內容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二、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二章 診斷機構: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設置規劃,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診療科目及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的復印件; (三)與申請開展的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關的診療科目及相關資料; (四)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情況; (五)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清單; (六)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有關資料;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決定受理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家組進行技術評審。專家組應當自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和提交技術評審報告,并對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負責。 第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批準的申請單位頒發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準機關申請延續。經原批準機關審核合格的,延續批準證書。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 設區的市沒有醫療衛生機構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工作,并使其在規定時間內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職責是: (一)在批準的職業病診斷項目范圍內開展職業病診斷; (二)報告職業病; (三)報告職業病診斷工作情況; (四)承擔《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診斷權,并對其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負責。 第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加強職業病診斷醫師等有關醫療衛生人員技術培訓和政策、法律培訓,并采取措施改善職業病診斷工作條件,提高職業病診斷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公開職業病診斷程序,方便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尊重、關心、愛護勞動者,保護勞動者的隱私。 第十六條 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病診斷資格證書: (一)具有醫師執業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從事職業病診斷、鑒定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規定參加職業病診斷醫師相應專業的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依法在其資質范圍內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不得從事超出其資質范圍的職業病診斷工作。 第十八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診斷機構名單、地址、診斷項目等相關信息。 綜上內容可以看出,衛生部在2013年4月10日頒布實行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職業病鑒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并對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條件和醫師資格作出了相應規定,在實際遭遇職業病需要診斷時,可參考上述條款。
職業病鑒定去哪里鑒定
職業病鑒定去哪里鑒定介紹如下:
職業病的鑒定,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當事人如果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診斷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三)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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