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期限
在會計人日常工作中,開發票是基本工作,那么大家知道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多久認證嗎?其實在今年以前增值稅專票都是有認證期限的,不過現在已經取消了,來一起了解吧。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期限
在3月1日以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
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已經取消了,依據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證確認等期限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內認證確認等,已經超期的,也可以自3月1日后,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等期限,但符合相關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使用增值稅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即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在180天內進行認證,財務人員需要登錄網上認證平臺,選擇需要認證的發票,完成認證之后才能抵扣。只有完成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抵扣進項稅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最新規定
當自己消費后,索要發票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現在,國家已經統一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那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最新規定是怎樣的呢?下面我來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的最新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第三條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 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第四條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第五條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后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附件1)。 第六條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 本規定所稱初始發行,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將一般納稅人的下列信息載入空白金稅卡和IC卡的行為。 (一)企業名稱; (二)稅務登記代碼; (三)開票限額; (四)購票限量; (五)購票人員姓名、密碼; (六)開票機數量;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納稅人發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發行;發生第二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發行。 第七條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第八條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本規定第八條所稱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一)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二)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三)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四)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第十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十二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十四條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附件4)。《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七條《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屬于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一條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在申報所屬月份內可分次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本規定所稱報稅,是納稅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向稅務機關報送開票數據電文。 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多少天
法律主觀:
增值稅抵扣期限2017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稱“三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下稱“一書”)等扣稅憑證的抵扣期限延長到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并就與此相關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明確根據《通知》,以下政策要點需要納稅人準確把握:一是延長了三票一書的抵扣期限。《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三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抵扣實行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一般納稅人,應在一書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未實行此管理辦法的,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申報抵扣。二是強調了對三票一書抵扣超時的稅務處理。《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以后開具三票一書,未在規定期限內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在已明確增值稅抵扣憑證的抵扣期限已延長至180日的前提下,《通知》進一步強調,如果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要求的期限辦理增值稅抵扣憑證的認證申報等抵扣事宜,則相應的進項稅款不能抵扣,而應計入企業的成本費用,所造成增值稅稅收負擔的增加將由企業自行負擔。三是再次明確了對部分抵扣憑證丟失的處理方法。《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丟失一書的,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將一書電子數據審核并納入稽核系統進行比對無誤后,方可允許抵扣。
法律客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一條第一款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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