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根據上述規定,工傷事故補償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所列十一項所得范圍,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一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 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 個人所得稅 : 一、 工資 、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 工傷事故 補償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所列十一項所得范圍,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工傷賠償免征個稅。2011年1月1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通知,通知指出,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法律客觀:工傷賠償要納稅嗎?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企業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并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企業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于工傷的認定、工傷保險的待遇等給出了詳細的說明,各地政府對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也有明確。但以上規定及相關所得稅法規對于企業職工工傷藥費及賠償款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未作出明確,各地稅務機關在實踐中處理也有不同。如,大連市地稅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企業根據《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的規定,向因工傷、殘、死亡的職工及家屬支付的工資、各種補貼和補助等福利待遇,允許稅前扣除。而有些地方的稅務部門卻認為,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稅前扣除,但工傷賠償款不允許稅前扣除。鑒于以上規定,稅務師提醒納稅人:1.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盡量及時取得相關的事故鑒定證明以證明事故的真實性,認定工傷的關鍵在于是否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2.按照當地政府的相關文件制定賠償辦法,并與職工簽訂相關賠償協議。3.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賠償標準。4.若企業已參加保險,賠付金額應扣除經有關部門確認的工傷賠償,對企業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費可以在稅前扣除),應由工傷保險支付。5.企業為履行勞動合同發生賠償款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福利費用,企業應在稅前扣除。
法律分析:工傷賠償款一般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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