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的合并原則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罪名不僅僅只有一個,而是在兩個以上。此時若一個罪去定罪量刑自然是不合理的,對此便衍生出來數罪并罰。因此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于數罪并罰的合并原則是什么的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一、數罪并罰的合并原則是什么 根據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則,將數罪分別判刑后合并執行。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應處10年有期徒刑,乙罪應處 5年有期徒刑,二罪合并應處15年有期徒刑。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就采用這一原則,規定犯罪人所犯的幾個罪行各應判有期徒刑24年以下的,合并罪的刑期應等于全部罪行單獨科刑的總和。這種刑期可以較個別定罪最重刑高出若干倍。如刑罰性質不容許實行合并原則時,則科處性質更重的刑罰。例如二罪的刑罰都是最高的剝奪自由刑(24年)時,二罪的總和刑應是終身苦役刑;而若犯罪人被判處兩個終身苦役時,則合并改處死刑。
二、數罪并罰的適用范圍 數罪并罰原則,只是解決在對數罪實行并罰的時候應當遵循什么準則進行并罰的問題。至于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根據數罪并罰原則對各種不同類型的數罪實行并罰,是一個數罪并罰的適用問題。對于這個問題,我國刑法第69條、第70條和第71條分別作了規定。(一)普通數罪的并罰 普通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對于這種數罪的并罰,是數罪并罰的典型形態,我國數罪并罰的原則,就是根據這種情況規定的,由于我們已經對數罪并罰原則作了詳盡的論述。因而對于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數罪的合并處罰,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第69條之規定直接適用。(二)發現漏罪的并罰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根據這一規定,發現漏罪的并罰具有以下特征: 1、發現漏罪并罰的時間 發現漏罪并罰的時間是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這也正是發現漏罪的并罰與普通數罪的并罰根本區別之所在。 2、發現漏罪并罰的前提 發現漏罪并罰的前提是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這里的其他罪,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漏罪。這一漏罪既可以是異種罪,也可以是同種罪。 3、發現漏罪并罰的方法 發現漏罪的并罰方法是“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數罪并罰的方法,俗稱為先并后減。根據先并后減的方法,在發現漏罪的情況下實行并罰計算刑期的時候,應當將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之內。也就是說,前一判決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從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合并而決定執行的刑期中扣除。例如,某甲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刑罰執行5年以后,發現他在判決宣告以前,還犯有強奸罪沒有處理。這時應當對新發現的強奸罪作出判決,如果判處有期徒刑8年,則應在10年以上18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假設決定執行的刑期為15年,應將已經執行的5年計算在15年之內。也就是說,某甲只須再執行10年刑期就期滿。 在發現漏罪進行并罰的時候,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緩刑期間發現漏罪的并罰。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必須判處實刑的,應當撤銷對前罪所宣告的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應當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緩刑條件的,仍可宣告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應當計算在新決定的緩刑考驗期內。 (2)假釋期間發現漏罪的并罰。我國刑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0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三)再犯新罪的并罰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根據這一規定,再犯新罪的并罰具有以下特征: 1、再犯新罪并罰的時間 再犯新罪并罰的時間是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這一點與發現漏罪的并罰是相同的,在此不再贅述。 2、再犯新罪并罰的前提 再犯新罪并罰的前提是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這里新罪,既包括異種罪又包括同種罪,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再犯同種罪的也應實行數罪并罰。這里的新罪是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所犯的,這對于適用刑法第71條來說十分重要。如果新罪是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前所犯,就應當視為漏罪,而非再犯新罪。如果新罪是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則也不再實行數罪并罰,而應按照累犯或者再犯處理。 3、再犯新罪并罰的方法 再犯新罪并罰的方法是“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規定,決定執行刑罰。”這一并罰方法,俗稱為先減后并。根據先減后并的方法,在再犯新罪的情況下實行并罰計算刑期的時候,應當從前罪判決決定執行刑罰中減去已經執行刑罰,然后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例如,某甲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5年后,又犯了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某甲搶劫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10年,同強奸罪所判的刑罰8年合并,總和刑期是18年,并罰時應在18年以下10年以上決定應執行的刑期。假定決定執行12年,由于前罪刑罰已執行5年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內,因此,該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所犯新罪的時間距離前罪所判刑罰執行完畢的期限越近,或者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時前罪所判刑罰的殘余刑期越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刑罰的最低期限,以及實際執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就越高。例如,某犯罪分子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假設其在刑罰分別執行年、3年、6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若依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后并方法并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分別為7年、8年、11年,最高限度為12年。如果適用刑法第70條規定的先并后減方法并罰,則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都是7年,最高刑期為12年。由上可見,先減后并與先并后減這兩種并罰方法,在一定條件下,并罰的結果是前者重于后者。對再犯新罪的并罰之所以采取更為嚴厲的先減后并的并罰方法,主要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其人身危險性較大。 在再犯新罪進行并罰的時候,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緩刑期間再犯新罪的并罰。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2)假釋期間再犯新罪的并罰。我國刑法第86條第1款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三、數罪并罰的法律規定 《刑法》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從上述文章我們可以得知,數罪并罰,只是解決在對數罪實行并罰的時候應當遵循什么準則進行并罰的問題,對此合并原則是將數罪分別判刑后合并執行。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于數罪并罰的合并原則是什么的相關知識。
數罪并罰是幾個行為
法律主觀:
綜觀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國所采用的數罪并罰原則,主要有以下四種:1、吸收原則。即對數罪采取重刑吸收輕刑的處罰原則,在對各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不予執行。采用這一原則,對某些刑種,如、無期徒刑是適宜的,且適用頗為便利,但若普遍適用于其他刑種(如有期自由刑、財產刑等),則弊端明顯,因為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有重罪輕罰之嫌,致使在犯數罪和犯一重罪承擔相同刑事責任的條件下,無疑等于鼓勵犯罪人或潛在犯罪人實施一重罪后,去實施更多同等或較輕的罪。所以,當今單純采用吸收原則的國家較少。2、并科原則,亦稱相加原則、累加原則或合并原則,指對數罪分別宣告刑罰,然后數刑絕對相加,各罪刑罰相加的總和即為應執行的刑罰。這一原則來源于一罪一罰、贖罪數罰、每罪必罰的思想。3、限制加重原則。又稱限制相加原則,指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或者是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數刑相加的總和刑期一下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法律同時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最高不得超過的限度。4、折衷原則。又稱綜合原則或混合原則,指對一人犯數罪的合并處罰不是單一的采取吸收原則、并科原則或限制加重原則,而是根據不同的情況兼采上述原則,以分別適用于不同刑種和宣告刑組成結構的合并處罰規則。由于這一原則取長補短,針對性強,靈活性強,適用面廣,因而成為當今各國刑事立法采用較為普遍的一種原則。我國現行刑罰采取的正是這種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為補充的折衷原則,我國刑法典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根據這一規定,對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以下不同的原則并罰。1、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罪犯既有漏罪又重新犯罪應如何并罰《刑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對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況分別進行了規定。但對于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情況應如何處理沒有規定,對此人們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是先對漏罪作出判決,把所判的刑罰與前罪判決的刑罰實行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再對新罪作出判決,把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上述決定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并罰,最后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判刑實行并罰,然后再將并罰后決定執行的刑罰與前罪判決沒有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并罰,最后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更符合立法原意。2、原判刑罰發生改變后應如何數罪并罰刑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是針對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原判主刑刑種及刑期沒有變更的情況下作出的。對于事實上依照刑法規定在刑罰執行中被依法由死緩裁定為無期徒刑和被依法減刑的罪犯,又發現有漏罪或重新犯罪后應如何實行數罪并罰,刑法僅作出部分解釋,沒有詳盡,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司法解釋。筆者認為,對原判刑罰發生法定改變后應如何數罪并罰的情況,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應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解釋。(1)刑種變更后又發現漏罪的情況。包括死緩裁定為無期徒刑后又發現漏罪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又發現漏罪兩種情況。應把裁定后的刑罰和新發現的罪所作出的判決,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2)刑種變更后又重新犯罪的情況。僅指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又重新犯罪的情況(不含死緩重新犯罪)。應當先減去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的刑期,然后將剩余刑期與新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3)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管制,依法減刑后又發現漏罪的情況。應先將原判刑罰與后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然后減去已執行刑期和減刑刑期。(4)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減刑后又重新犯罪的情況。應先在原判刑期內減去已執行刑期和減刑刑期,然后將剩余刑罰與新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第六十九條
我國數罪并罰的基本適用規則
我國數罪并罰的基本適用規則是:數罪并罰應當以數罪情節相近為前提,依照相應法律規定,從重或減輕處罰,但罰金總額不得超過最高罰金限額。
我國刑法規定了數罪并罰的基本適用規則,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數罪并罰的前提是數罪情節相近。即存在多罪行為,且這些行為在時間、地點、方式等方面具有較為密切的關聯。2. 依照相應法律規定,進行從重或減輕處罰。即根據每個罪行的性質和情節,按照各自的懲罰標準進行裁量。3. 罰金總額不得超過最高罰金限額。即在確定罰金時,應當根據各罪行的情況確定罰金額度,但罰金總額不得超過最高罰金限額。需要注意的是,在實踐中數罪并罰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受到具體案件的影響。需要認真核查每個罪行的情況,充分權衡各種因素,確保裁量合理、公正。
什么情況下不適用數罪并罰?一般來說,如果多個罪行已經被認定為獨立的行為,且不存在相互影響的情形,那么就不適用數罪并罰。此外,如果在針對某種罪行進行判決時,該罪行的情況已經包含了其他罪行的情節,那么也不適用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是我國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對多罪行行為進行統一懲處的重要手段。在實踐中需要仔細核查各個罪行的情況,進行依法從重或者減輕處罰,并保證罰金總額不超過最高限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數罪并罰,應當以數罪情節相近為前提,依照各罪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情況,分別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從重或者減輕處罰,但是罰金總額不得超過最高罰金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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