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范圍如下:
一、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一)陸路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鐵路運輸和其他陸路運輸。
1.鐵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鐵路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2.其他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鐵路運輸以外的陸路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地鐵運輸、城市輕軌運輸等。
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陸路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2第一條中(三) 的規定,下列項目航空運輸服務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1.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積分兌換的航空運輸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2.試點納稅人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二)水路運輸服務
水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
(三)航空運輸服務
航空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根據財稅[2013]37號附件2-(三)的規定,下列項目航空運輸服務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1.航空企業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積分兌換的航空運輸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2.航空企業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3.航空企業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4.航空企業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四)管道運輸服務
管道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業務活動。
二、郵政業
郵政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一)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普遍服務,是指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行、報刊發行和郵政匯兌等業務活動。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郵資封片卡、無名址函件和郵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獨立封裝的物品,其重量不超過五十千克,任何一邊的尺寸不超過一百五十厘米,長、寬、高合計不超過三百厘米。
(二)郵政特殊服務
郵政特殊服務,是指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務活動。
(三)其他郵政服務
其他郵政服務,是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務活動。
三、部分現代服務業
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鑒證咨詢以及廣播影視服務。
(一)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1.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2.技術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3.技術咨詢服務,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和專業知識咨詢等業務活動。
4.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果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報酬的業務活動。
5.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采礦、工程施工以前,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蘊藏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業務活動。
(二)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1.軟件服務,是指提供軟件開發服務、軟件咨詢服務、軟件維護服務、軟件測試服務的業務行為。
2.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是指提供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測試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的業務行為。
3.信息系統服務,是指提供信息系統集成、網絡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信息系統應用、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臺整合、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務的業務行為。包括網站對非自有的網絡游戲提供的網絡運營服務。
4.業務流程管理服務,是指依托計算機信息技術提供的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經濟管理、金融支付服務、內部數據分析、呼叫中心和電子商務平臺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三)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1.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廣告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
2.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業務活動。
3.知識產權服務,是指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對專利、商標、著作權、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代理、登記、鑒定、評估、認證、咨詢、檢索服務。
4.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5.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
(四)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收派服務。
1. 航空服務,包括航空地面服務和通用航空服務。航空地面服務,是指航空公司、飛機場、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國境內航行或者在我國境內機場停留的境內外飛機或者其他飛行器提供的導航等勞務性地面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旅客安全檢查服務、停機坪管理服務、機場候機廳管理服務、飛機清洗消毒服務、空中飛行管理服務、飛機起降服務、飛行通訊服務、地面信號服務、飛機安全服務、飛機跑道管理服務、空中交通管理服務等。
通用航空服務,是指為專業工作提供飛行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航空攝影、航空培訓、航空測量、航空勘探、航空護林、航空吊掛播灑、航空降雨等。
2. 港口碼頭服務,是指港務船舶調度服務、船舶通訊服務、航道管理服務、航道疏浚服務、燈塔管理服務、航標管理服務、船舶引航服務、理貨服務、系解纜服務、停泊和移泊服務、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務、水上交通管理服務、船只專業清洗消毒檢測服務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務等為船只提供服務的業務活動。港口設施經營人收取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按照“港口碼頭服務”征收增值稅。
3. 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是指貨運客運場站提供的貨物配載服務、運輸組織服務、中轉換乘服務、車輛調度服務、票務服務、貨物打包整理、鐵路線路使用服務、加掛鐵路客車服務、鐵路行包專列發送服務、鐵路到達和中轉服務、鐵路車輛編解服務、車輛掛運服務、鐵路接觸網服務、鐵路機車牽引服務、車輛停放服務等業務活動。
4. 打撈救助服務,是指提供船舶人員救助、船舶財產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撈服務的業務活動。
5.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船舶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6. 代理報關服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托,代為辦理報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7. 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8. 裝卸搬運服務,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
9. 收派服務,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
收件服務,是指從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運送到服務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業務活動;分揀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對函件和包裹進行歸類、分發的業務活動;派送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從其集散中心將函件和包裹送達同城的收件人的業務活動。
(五)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六)鑒證咨詢服務
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1.認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利用檢測、檢驗、計量等技術,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業務活動。
2.鑒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為委托方的經濟活動及有關資料進行鑒證,發表具有證明力的意見的業務活動。包括會計、稅務、資產評估、律師、房地產土地評估、工程造價的鑒證。
3.咨詢服務,是指提供和策劃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 代理記賬按照“咨詢服務”征收增值稅。
代理記賬、翻譯服務按照“咨詢服務”征收增值稅。
(七)廣播影視服務
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務。
1.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是指進行專題(特別節目)、專欄、綜藝、體育、動畫片、廣播劇、電視劇、電影等廣播影視節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務。具體包括與廣播影視節目和作品相關的策劃、采編、拍攝、錄音、音視頻文字圖片素材制作、場景布置、后期的剪輯、翻譯(編譯)、字幕制作、片頭、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復、編目和確權等業務活動。
2.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是指以分賬、買斷、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電臺、電視臺、網站等單位和個人發行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以及轉讓體育賽事等活動的報道及播映權的業務活動。
3. 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以及通過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有線裝置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業務活動。
(八)電信業
電信業,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其他
此次擴圍主要納入了生產性服務業,生活性服務業、金融業并未納入試點范圍。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是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行業稅目注釋為準,而不是以原有的營業稅的稅目注釋為準。
營業稅改增值稅,簡稱營改增,是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范圍
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的范圍是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
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稅率
1、改革之后,原來繳納營業稅的改交增值稅,增值稅增加兩檔低稅率6%(現代服務業)和11%(交通運輸業)。
根據上海試點的經驗,改革之后企業的稅負有所降低。營業稅是按收入全額計算繳納稅金的,改成增值稅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費用,實際上可以降低稅負。
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對現行征收增值稅的行業而言,無論在上海還是其他地區,由于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可以得到抵扣,稅負也將相應下降。12萬戶試點企業中,對3.5萬戶一般納稅人而言,由于引入增值稅抵扣,與原營業稅全額征收相比,稅負會有所減少甚至大幅降低;對8.5萬戶小規模納稅人而言,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實行3%的征收率,較原先營業稅率要低2個百分點。改革的確存在個別企業稅負增加的情況。
2、廣告代理業在營業稅改增值稅范圍內,稅率為:6%。
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的策劃、設計、制作、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稅率
新增兩檔按照試點行業營業稅實際稅負測算,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等交通運輸業轉換的增值稅稅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間,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鑒證咨詢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基本在6%-10%之間。為使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改革試點選擇了11%和6%兩檔低稅率,分別適用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對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從下面三個方面來理解:第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但是,根據財稅[2009]11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第二、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范圍,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第三、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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