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工資和實發工資對不上?4種情形告知你真相!
情形一:扣繳義務人申報出錯
一般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是員工任職受雇單位,除非是勞務派遣員工,勞務公司或人力資源公司進行工資發放和個稅申報。如果扣繳義務人有意或無意的對員工工資申報錯誤,就會出現個稅對應工資和實發工資不一致。
情形二:企業少報員工工資,以便員工少交個稅
這種情況下,個人所得稅對應的工資就會低于員工實發工資,但是這樣處理風險很大,因為現在針對員工工資薪金所得實行的是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納稅,而且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是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兩個稅種一比對,很容易被追查。
情形三:補貼、津貼等的存在造成個稅工資和實發工資本身就不同
企業有時候會發放一些補貼、津貼等,這些有的是需要交稅的,有的是不需要交稅。
比較常見的不需要繳納個稅的情形:
1、員工收到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會單位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而領取的誤餐費;
2、員工出差期間發生餐費,在標準內領取的差旅費補貼;
3、員工使用公司購買的手機,進行業務活動,通訊費由公司承擔,發票也是直接開給公司;或某些地區規定的通訊補貼標準范圍內的,不需要扣繳個稅;
4、當地規定的交通補貼范圍內的,不需要繳納個稅。
比較常見的需要交個稅的情形:
1、超過當地標準通訊補貼,交通補貼等需要扣繳個稅;
2、住房補貼,防暑降溫補貼等補貼津貼是需要扣繳個稅;
3、過年過節發放的實物、購物卡等需要扣繳個稅;
4、組織員工免費外出旅游等發生的各種費用,需要扣繳個稅。
所以,由于有可以不繳納個稅的工資薪金組成部分,也存在某些實物獎勵需要繳納個稅,而并沒有計入實發工資的情況,所以本質可能出現兩者不一致。
情形四:個稅申報延遲于實際工資歸屬期
個稅申報是在實際發放月份,并不是會計計提當月就要進行納稅申報。也就是說員工實際取得工資,才有納稅義務。比如企業是當月計提工資,下月發放并進行納稅申報,那么2月份申報個稅工資以及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實際是員工1月付出勞動所取得的。如果在對照兩個工資數額的時候,拿工資單上注明的1月份的實際工資(實際是2月份取得)和1月份的個稅工資進行對比,這就錯了,因為1月份的個稅工資實際對應的是上年12月份的實發工資;和工資單上1月份的實發工資對應的應該是2月份個稅工資。站在全年來看,個稅一年工資實際是上年12月份到本年11月份對應的工資單上的實發工資。
由于以上多個原因交互存在,很可能造成個人所得稅對應工資和實際發放工資不一致。
說到稅務,除了個人以外,可以說這也是所有企業都需要考慮的大問題,連馬云、劉強東也在其中,不然怎么會有馬云沒有薪水,而劉強東的年薪只有一塊錢這樣的事情出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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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到避稅,你可能會問:“交稅是不行推脫的責任,怎樣又要說合理避稅了?”“避稅不是違法犯罪的事么?我們怎樣能做?”關于這個問題,我們應該辯證看待。避稅和逃稅不同,避稅是在合理的方式下,減少稅務支出,而逃稅是在有必要交稅的項目上不交稅。
合法避稅指的是在尊重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條件下,納稅人采取適當的手段對納稅義務的規避,減少稅務上的支出。合理避稅并并不是逃稅漏稅,它是正常的合法活動。合理避稅也不單單是財務部門的事,還需要市場、商務等各個部門的合作,從合同簽訂、款項收付等多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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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多少要交個稅:現在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為3500元,超過3500元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二、“起征點”與“免征額”的區別:所謂起征點,是征稅對象達到征稅數額開始征稅的界限。征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時不征稅。一旦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時,則要就其全部的數額征稅,而不是僅對其超過起征點的部分征稅。所謂免征額是在征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它是按照一定標準從征稅對象總額中預先減除的數額。免征額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免征額部分征稅。二者的區別是:假設數字為2000元,你當月工資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額,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錢繳稅,如果是起征點,則是不夠2000元的不用交稅,超出2000元的全額繳稅,即以2001元為基數繳稅。三、個稅常見問題:加班費應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一次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單位在外地設立辦事處,并從當地招人。這部分工作人員居住在當地,其住房情況以及保險水平應遵從當地標準,社平工資按照辦事處所在地標準計算。對勞動者獲得的補償金,比照《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57號)執行。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規定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我們知道勞動者的工資如果達到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5000元以上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是工資稅。一、工資稅怎么算工資稅計算方法:1、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個稅免征額是35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3、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4、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5、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6、扣除標準:個稅按3500元/月的起征標準算。7、如工資6000元左右,計算方法如下: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6000-3500)*10%-105=145。應該扣145元左右的個人所得稅。二、工資稅怎么算的誤區工資稅怎么算之誤區一:按照限額計算可扣除公積金金額某公司的員工小李當月工資是1萬元,公積金繳存基數為9000元,教程比例為20%,單位繳納公積金為9000×20%,也就是1800元,個人繳納公積金為1800元,合計為3600元,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這三倍的計算話就是12000元,因此繳納基數9000元未超過稅務上規定的上限,但是公積金繳存比例超過了上限12%,不考慮其他因素計算小李個人所得稅。有些企業是這樣計算的,公積金扣除限額等于上一年的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三,再乘以12,結果就是1440元,實際繳納為1800元,因此不可扣除金額為360元。小李個人所得稅應繳納所得額就是1萬減掉1800,再加上360×2,減掉3500等于5420元。可是這樣的說法是錯誤的,正確的計算公式應該是公積金可以扣除的金額等于9000,乘以12%,結果為1080元,實際繳納1800元,因此不可扣除金額為720元。小李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該是10000減掉1800,再加上720×2,再減掉3500等于6140元。工資稅怎么算之誤區二:忘記單位繳納公積金的調整財務部門的實際工作當中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一般都是用工資減去個人繳納社保費,個人繳納的公積金后的余額去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以對于公司為個人繳納公積金超限不能稅前扣除的情況非常的陌生,常常也會忘記這一部分的調整。根據這個例子,不可扣除的金額為720元,這只是個人的部分,還有單位部分720元也要計算,單位為個人繳納公積金1800元,只能扣除1080元,也要調整720元。三、年終獎要扣稅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大家以后計算工資稅就可以按照上述計算公式去計算,注意避免上述內容提到的計算誤區。
法律客觀:工資稅,關于實習期與試用期的問題問:我畢業的時候和某公司簽定協議,協議書上說畢業后實習期6個月,實習起滿后簽定3年的合同,并沒有說明對我們的實習有一個考核。2001年1月份,實習期滿的時候,公司告訴我,說我實習不合格,不予錄用,叫我直接回家.我覺得很委屈。但是人單勢薄。請問公司的這種做法算不算違約,我的損失能否得到賠償?答:用人單位招聘大學生,通常都設定實習期,實習期一般為一年。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依合同時間長短,可以設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發現有關人員不符合聘用條件(考核條件應當明確告之員工),單位可以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超過試用期的時間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應按有關國家規定的程序操作,對符合規定的,還應給予經濟補償。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補充: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有關規定(2002年3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其他詳細情況請詳查條例規定"。以上就是工資稅常見問題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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