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增值稅預征?
在我國現行中央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中,土地增值稅屬于地方稅種。目前的土地增值稅實行“預征+清算”的管理模式。在項目銷售階段,按月或季度以申報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在項目售完之后,再按照實際銷售收入所得,清算應納所得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在昨日通知中表示,正在研究預征率調整與房價上漲的掛鉤機制,“改變部分地區預征率偏低,與房價快速上漲不匹配情況。”按照昨日通知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今后東部地區省份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不得低于1%。
記者從北京地稅了解到,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批準的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外,自2007年1月1日開始,一律按預售收入1%預征土地增值稅。
將重點抽查高價項目
國家稅務總局在5月26日已經發布通知要求從嚴清算土地增值稅。昨日又在通知中稱,要求各地要在6月底前將本地區的清算工作計劃和重點清算項目名單上報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將就各地對重點項目的清算情況進行抽查。并表示將“有針對性地選擇3-5個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項目,作為重點清算審核對象,以點帶面推動本地區的清算工作。”
據了解,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周期一般比較長,不少項目還采取分期開發或滾動開發方式,財務核算復雜。近年來大部分已預征土地增值稅的開發項目,已經全部或大部分售出,進入清算高峰期。
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規定
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規定:
1、普通標準住宅的核定征收率為6%;
2、非普通標準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的核定征收率為8%;
3、無法準確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的,核定征收率為8%。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去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納稅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預征,就是為了保障財政收入均衡入庫,對某些稅種先按照某種方法(多數是按照規定的征收率)把稅款提前征收,最后再進行稅款清算,預征的稅款雖然要先繳納,但是這并不是最終的稅款,清算后要多退少補。在還沒有正確計算出,房地產項目增值率的情況下,為確保稅款平穩,均勻的流入國庫,而采取的預先征收的辦法.通常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計算土地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綜上所述,土地增值稅征稅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土地增值稅是指房地產經營企業等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在房屋銷售過程中獲得的收入,扣除開發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土地增值稅稅率
法律分析:和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有別,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按照土地增值稅稅率表,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稅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稅稅率為50%。按照土地增值稅稅率表,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四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相關推薦:
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是多少(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怎么征收)
土地增值稅清算(土地增值稅清算說明)
土地使用權轉讓稅費(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增值稅稅率)
企業增值稅如何計算(如何計算企業的應交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怎么算(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