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擔保人提供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
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擴展資料:
保證金數額幅度的確定原則
長期以來,我國法律沒有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實踐中各類案件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加之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各異,因此,保證金數額幅度難以做到劃一。
據此,在把握保證金數額幅度時,應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的合理規定,結合我國司法界在這方面進行探索和嘗試的成功做法,在不悖于保證金“現實的擔保性”和“可能的懲罰性”的立法本意的情況下,視保證風險的大小,按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1、重罪高于輕罪原則
從刑法理論說,重罪的社會危害性應明顯大于輕罪。相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就重,由此,司法機關對重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可能承擔的風險同時加大。因此,其保證金數額幅度應明顯高于輕罪的保證金數額幅度。
如:同為侵犯財產型犯罪,由于搶劫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在決定對涉案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保證金取保候審時,其金額幅度就應高于一般盜竊案件的保證金幅度。
2、高收益者高于低收益者原則
公民經濟收益的高低反映了特定社會成員的生活富裕程度。為使保證金制度在立法上的平等與司法上的公正達到盡可能的和諧與統一,在對不同富裕程度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時,確定一個恒等的保證金指數,顯屬極為必要。
對此,依筆者拙見,凡對有固定收益者決定適用保證金的,無論其收益的多寡,其數額幅度的確定,均應以其6個月實際收益總額上限,1個月實際收益總額為下限。
對沒有勞動性收益的,則可變通采用“人保”方式獲得取保候審。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自然亦可視其有無收益,采用該項原則處理。
3、健康者高于體弱者原則
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的辦法”。這一規定潛在地表明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對刑事訴訟活動可能造成的妨害程度。
由此,我們可推論得出,身體健康者在被取保候審過程中不履行新《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保證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可能較之重病、懷孕、哺乳者大。因此作為具有懲戒性的保證金的收取幅度,也相應較高。
(三)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管理
保證金的管理活動包括保證金的交納、收取和處理。它是取保候審保證金適用的重要環節,司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審
看具體情況。行政拘留不可以保釋。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屬行政案件范疇。保釋的法律術語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所以不能運用到行政案件中使用。但是,行政拘留期間因法定原因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A5.338 52861拘留對子女政審有影響嗎(拘留)
行政拘留不會留案底,并不會對子女政審有影響的。情節較嚴重被刑事拘留的,會留案底,對子女政審有影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因打架而被關進了拘留所的,應該是被公安機關得予行政拘留的處罰了,而在法律規范中,并無對被執行行政拘留的當事人進行所稱的“保釋”的規定,只有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而 被刑事拘留 或逮捕的,才可以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予以取保候審。但是,根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因不服 行政拘留處罰 決定而需要 申請行政復議 、 提起行政訴訟 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經公安機關同意,并按規定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后,可以 暫緩執行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第一百零八條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第一百零九條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第一百一十條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 暫緩行政拘留 后,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 訴訟 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保證金 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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