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案件10個期限的規定
1、案件的一般執結期限:6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1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法院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2、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一般規定為2年 根據《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246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期間是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21條的規定,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3、開始執行的期限:10日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2022修正)第480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6條的規定,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書面財產報告之日,其財產情況發生下列變動的,應當將變動情況一并報告: (1)轉讓、出租財產; (2)在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 (3)放棄債權或延長債權清償期; (4)支出大額資金; (5)其他影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權實現的財產變動。4、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期限:3日內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據的,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法院應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5條),對于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擔對自己舉證不利的責任。5、法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 法院執行立案后,法院應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2條)。承辦人員確定后,法院要以適當的方式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符合回避條件的法官提出回避申請。6、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10日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7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根據案情的進展,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需要實施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通過一定的方式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7、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的期限:5日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8條的規定,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法院的指定期限履行協助執行義務。8、審查執行異議的期限:15日辦理完畢的期限:1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9條、第11條的規定,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后,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后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9、聽證的期限:10日內提出審理處理意見的期限:5日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10條的規定,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后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后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10、法律文書的審批期限:7日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12條的規定,執行措施的實施及執行法律文書的制作需報經審批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完成審批程序。上述期限基本是指一般情況下,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下列幾種“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1.公告送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主要是指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通過其它方式難以送達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 2. 暫緩執行的期間,主要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如果擔保有期限,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3. 中止執行的期間; 4. 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期間; 5. 與其他法院發生執行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期間。
判決書生效后執行期限規定
生效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有不同的規定:
1、比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之后,當事人上訴的期限是15天,就是給你十五天來上訴,如果超過15天不起訴的,判決書就會生效,而一審判決書執行的期限就是規定寫明的期限,按規定寫的為準,規定是什么時候就是什么時候。
2、如果法院做的是二審判決,判決書從送到的時候開始生效,執行的期限也是判決書寫明的期限。前兩種情況判決書上會有明確的日期限制,以此作為參考即可。
3、如果被執行人不執行法院判決書,申請執行的人去法院要求向執行的,執行的期限是6個月。舉例說明,欠債人死活不還錢,債主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那他最多六個月就能得到結果了,這是被執行人抵賴不執行的情況。
4、還有,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是2年,超過2年的一般不能申請執行了。判決書生效了之后,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就是2年。 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就是: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和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是一樣的。
到法院申請執行流程:
1、法院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沒有履行判決書的內容,那么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2、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執行進行審核,受理當事人執行申請;
3、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
4、財產調查,通過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限期報告財產、網絡查控系統財產調查等方式;
5、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執行措施,比如劃扣、凍結、拘傳、搜查、評估、審計、拍賣變賣、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強制遷出、公告懸賞等;
6、被執行人懲戒措施,比如限制出境、罰款、拘留、上失信名單、限制消費、拒不執行裁判罪;
7、發放執行款物。法院通過申請執行人領取和執行款發放工作;
8、申請執行案件進行接結案,比如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和駁回申請。
綜上所述,民事糾紛在受理判決后,在判決書生效時被執行人就需要按照判決書的內容來執行,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判決書載明的期限內仍然不執行的,那么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要在收到執行申請6個月內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法院執行局執行案件期限多久
案件的一般執結期限:6個月。
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法院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即由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由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實現,此類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執行案件的期限的規定:
1、法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
法院執行立案后,法院應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承辦人員確定后,法院要以適應的方式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對符合回避條件的法官提出申請回避;
2.、開始執行的期限:3日內。
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3、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期限:3日內。
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據,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法院應當根據這一規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對于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擔對自己舉證不利的責任;
4、執行人員查證申請執行人舉證線索的期限:5日內。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期限:10日內。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后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后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5、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10日內。
執行過程中,根據案情的進展,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需要實施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通過一定的方式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6、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的期限:5日內。
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協助執行義務;
7、審查執行異議的期限:15日;辦理完畢的期限:1個月。
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后,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后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8、聽證的期限:10日內;提出審理處理意見的期限:5日內。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后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后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9、法律文書的審批期限:7日內。
執行措施的實施及執行法律文書的制作需報經審批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綜上所述,法院強制執行期限是6個月。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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