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的評價
專利發明與自主知識產權的評價 隨著“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科技革命迅猛發展,“經濟全球化”的知識經濟時代步伐的加快,我國國民經濟越來越主要依靠科技進步,無形資產在經濟資源中的比重、作用將越來越提高到重要位置,無形資產產權市場必將成為國內重要的資本市場。本文結合作者工作實踐,總結上海的實踐經驗,就我國無形資產(著重知識資產)產權與產權市場的法律問題發表淺見,求教專家與同仁。
無形資產內涵的法學表述、發展趨勢與產權市場
不同學科對無形資產有不同表述。就會計學、評估學對無形資產表述可概括為以下三種方法:
比較法:無形資產相對有形資產,其內涵以比較法揭示。“無形資產指特定主體控制的不具有獨立實體,而對生產經營較長期持續發揮作用并具有獲利能力的資產”(《資產評估概論》)
列舉法:以無形資產的外延來表述內涵。“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企業財務通則》)。這種列舉法也是傳統的工業產權與版權兩部分構成的分類法。而國外列舉法則把商業秘密、技術秘密KNOW-HOW權等也列為無形資產。
本質揭示法:比較傳統的說法是使企業獲得利潤特別是超額利潤的經濟資源。以會計學、評估學下定義:無形資產是智力創造成果形成的能帶來經濟效益的經濟資源。
以經濟學下定義:無形資產是智力創造成果的資本。
以法學下定義:無形資產是知識產權。即智力創造成果所有者擁有的使用、經營、收益和處置權。無形資產的本質是“智力創造”,即有新技術創意、創新,這是知識經濟時代,或稱新技術革命、信息產權理論的核心所在。
國內外對無形資產表述的差異:除了表述方法學科不同外,差異主要源于知識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經濟制度不同,知識產權理念不同,涉及的無形資產外延不盡相同。如土地使用權,我國劃入無形資產范疇,可以用來轉讓、投資、抵押的一種很特殊的無形資產。在土地私有制的國家,無形資產不包含土地使用權,企業擁有的土地所有權劃入固定資產。又如西方國家把固定資產的租賃劃入無形資產等等。
無形資產隨著當今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形成了以知識為主導的經濟發展新階段、新格局,其必然趨勢是在經濟資源中越來越占主要地位,如獲得2000年度國家最高科技獎的吳文俊院士運用計算機進行數學定理證明和非線性方程組求解,為信息時代數學發展開辟了新途徑;袁隆平院士的水稻雜交新理論,實現了水稻育種的歷史性突破,平均增產20%,已累計增產稻谷3500億公斤,產生了巨大經濟和社會效益。實踐證明,國民經濟增長方式、國家綜合實力越來越依托科技創新的第一生產力,并由此成為決定國內外市場競爭勝負的決定性資源--技術類型的無形資產。世界貿易組織已把知識產權列為世界貿易體系的三大支柱之一,美國依靠科技提高綜合國力,以及國內產業結構中技術類型無形資產產業化的迅速崛起,信息產業對美國經濟(GNP)增長的貢獻率(60%以上)位居世界前茅,美國所有工作中的80%以上工作屬知識型的腦力工作,知識財富富豪在全球富豪中排位迅速飄升,以美國微軟公司蓋茨為典型佐證,個人凈資產達510億美元,位居全球200位富豪的首富。又據世界銀行報道,世界上64%財富由人力資本構成。從目前看,無形資產外延不斷擴大,無形資產產權涉及的基本內容為:發明專利權、專有技術權、集成電路權、工業外觀設計機、著作權(版權)及鄰接的傳播權、軟件權、商標權、商譽權、廠商字號權、專營權、許可證枚、土地使用權、租賃權、銷售網絡權等。上海知識產權工作會議已明確,跨世紀的上海經濟發展進入了主要依靠知識創新推動的新階段,發展專利、商標與版權的知識產權三大支柱,2002年上海的專利、商標申請與計算機軟件登錄跨入全國前三名,尤其是高技術含量的發明專利名列前茅。
無形資產產權交易市場,隨著以高科技創業板塊為主的高新技術無形資產的資本進入市場,在上海率先于1994年4月創建上海產權交易機構五年后,又于1999年率先建立了以技術產權交易所為載體的技術產權交易市場。上海這兩個產權交易所2000 年交易額已突破600對億元,2001年預計達800億元左右,已成為上海重要的資本市場。
目前,這兩個產權交易所都形成了無形資產產權交易客體上市、交易、鑒證的操作程序和操作規范,上海無形資產的產權市場已納入了法制化軌道。
無形資產產權市場主體與法律地位
無形資產產權所有者(法人與自然人)是產權市場的主體。這是“科教興國”戰略實施后逐步明確的。過去傳統的主體是企業法人,又都是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公有制企業法人,即主體單一化,無形資產的智力成果創造者個人即自然人排斥在市場主體之外。從1999年以來,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規,明令取消了所有制限制,不僅企業法人,自然人(個人)也可申報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自然人申辦項目公司時,其成果可作為無形資產投資。于是大批民營科技企業拔地崛起,迅猛發展。與此同步,對在上海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鼓勵開發二次創新產品。這樣無形資產產權主體多樣性、所有制多元化,空前拓展、活躍了無形資產產權市場,為與國際市場接軌創造了市場環境。
圍繞無形資產產權市場主體,上海無形資產的技術產權市場形成了高新技術成果項目“認定制度”--設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風險資金”--設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如心”的運作體系,并為市場主體進入市場提供了確認交易客體技術等級、市場前景、項目風險以及交易立項、工商登記、稅務登記、政策法律咨詢等提供配套服務。
無形資產產權市場客體與法律保護
無形資產產權客體進入技術產權交易市場有一個漸進的發展過程:八十年代改革開放初起步,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商標權等可確指的和商譽等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進入資本市場流動、組合;九十年代隨著“科教興國”、“科教興市”戰略實施,世紀之交加入“WTO”在即的技術革命浪潮挑戰與機遇,加快建立了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高新技術的無形資產成果轉化機制,加快了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進程,實現以高新技術的無形資產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上海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2O00年最大科技項目(集成電路設計產業化基地)投資突破億元。作為當代技術革命龍頭的信息產業,對上海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不斷提高,1998年為7-8%,1999年驟增到11.1%,2000年上海信息產業成為年產值超1000億元的龍頭企業。
隨著高科技的深度廣度發展,對無形資產客體,越來越很難用傳統的“創作”與“標示”兩大類進行概括。如商業秘密,在巴黎公約中列為“標示性”,而在東京大會中列為“創作性”。又如《數據庫保護指令》也陷入了兩難境地。因為這兩大類概括不可能含蓋由無形資產本質的“智力創造”多樣性決定了無形資產類別多元性與知識學科的交叉性。同時,這也給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帶來了保護范圍擴大的新問題。其客體的法律保護以其可確指和不可確指的分類受到確定與非確定的兩種形式的法律保護。為加入“WTO”后國內外高科技無形資產資源的市場優化組合創造了法律保護環境。
無形資產產權市場的評估機構法律地位與法律責任
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在保護公有資產產權主體權益,規范產權市場的交易運作,具有重要的經濟法律地位與作用,主要表現為:
一是以資產評估客觀、公正確定無形資產價值量。這是企業基礎性的管理工作,是確定企業技術產權交易的參考價,也是企業對資產經營者的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考核依據。
二是以資產評估明晰科技企業無形資產產權。這就保護了無形資產產權合法權益,以利加速科技企業的孵化,發揮科技第一生產力的作用。
三是以資產評估防范公有資產流失。實踐表明,公有資產在權益主體變動中無形資產的不評、漏評、低評、錯評是公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渠道。目前突出反映在三個方面:其一,以協議方式代替評估,與評估實際價懸殊很大,潛伏著產權界定、資產分割以及公有資產暗中流失等諸多矛盾;其二,公有制企業改制中,經營者、生產者受入股的利益驅動,不評、漏評、低評的情況屢有發生;其三,國有與集體所有企業之間不評、低評或協議確認,屢禁不止,還振振有詞地辯說國有與國有、集體與集體,無形資產流失與流進相平衡,不存在什么資產流失,何必多此資產評估一舉。
四是以資產評估有效遏制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這也是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重要環節。實踐證明,無形資產的不評、漏評、低評現象的發生,除了認識偏差外,還有不可忽視的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存在。從這個角度說,這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舉措。
明確無形資產評估作用與法律責任,還必須充分認識無形資產評估的特殊性,這對規范無形資產評估操作程序、正確選定評估方法,從而對正確發揮評估機構作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都是很有益處的。無形資產評估的特殊性有三:
一是界定、鑒定無形資產的真實性。與有形資產不同,對無形資產評估首先以取得的無形資產產權的合法性和無形資產產權的效益兩大依據來判定權屬,即基礎工作要比有形資產評估做得更細致、更扎實,相應的法律責任十分明確。
二是無形資產的單一、非重復性帶來的無形資產評估較差的可比性。這是由無形資產的生產與再生產過程的特殊性決定的。同一項無形資產的生產成本,消耗的社會必要勞動差異較大,加之技術主體多元化、技術共享化,無形資產在轉移過程中實現的成交價的多層化,都證明缺少可比性,用現行市價法的選擇四、五個參照物評估無形資產的適用性就很小。技術類型的無形資產,以高科技創新企業為代表,其無形資產評估主要運用收益法。正確選用無形資產評估方法,評出市場公允價,以此承擔客觀、公正的法律責任。
三是科技快速發展與市場激烈競爭帶來的無形資產評估的動態性。這也是無形資產評估承擔公正、客觀法律責任的又一重要問題。由于技術更新周期加快(一般已縮短為5年左右),可替代增加,無形資產甚至可能在短期內喪失商業價值,而社會、經濟、法律諸環境變化也要求從動態角度去進行評估。
無形資產產權權益認定的法定原則與方法
與有形資產產權權益相比,在把握無形資產產權權益認定的法定原則與方法時,特別注意其以下五個方面的因素:
--成本。涉及獨創的開發成本與機會成本。無形資產系智力創作活動成果(產品),形成過程是單一獨創的差異極大的個別生產,其物化勞動可比又易計量,活勞動就無法用統一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衡量其價值,成本與價值之間不存在絕對的正相關與負相關的關系,鑒于無形資產開發成本的活勞動特殊性,必須綜合考慮開發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風險性、積累性、創造性勞動的補償等相關費用分攤。而機會成本問題主要是購進無形資產的企業應考慮的技術壟斷率與市場占有率的兩率影響的投入產出收益率。
--效益。涉及經濟、社會、生態三效益的統一。無形資產如環保行業的某些高技術成果,不僅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同時還具有明顯社會與生態效益。決定評估值高低時,應以經濟、社會、生態綜合效益作為標準。尤其必須要 注意經濟獲利低而社會、生態獲利高的無形資產評估,應把環境問題的社會、生態效益擺在重要位置,擴大權數,成為評估值高低的主要的正相關因素,反之作為負相關因素考慮。
--周期。涉及無形資產壽命周期中的技術的市場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與衰退期四個階段。不同階段的四個期,其先進性、收益能力各不相同,與之相應評估值高低應明顯區分。評估時關鍵在于牢牢把握住以下兩點:一是正確判斷該項技術的壽命周期,周期長短與評估值高低成正相關;二是正確判斷該項技術評估時處于什么階段以及與之相應的風險。
--期限。涉及使用該項無形資產技術的法律環境的法律保護期與技術壽命周期。這兩個周期越長,評估值就越高,反之亦然。
--程序。涉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的過程,可概括“五定”:即權屬類型鑒定;剩余經濟壽命(可使用年限)認定;成本和獲利能力測定;評估方法(成本法、市價法、收益法)的選定。
無形資產的產權交易政策與法律環境
世紀之交,國家陸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等鼓勵發展高技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北京市的《中關村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先后發布了《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以及產權轉讓、交易、管理、監督等地方性的法規、規章,營造了技術、資本與市場三位一體的環境,促使無形資產產權成果轉化的產業化、市場運作資本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一是政策扶持的環境。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項目、產品給予特別扶持,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注冊資本可分步到位,高新技術無形資產參與投資,其成果價值占注冊資本比例可突破20%,最高可達35%(協議還可提高到51%)。
二是主體多元化的環境。鼓勵技術要素參與分配,支持科技人員可兼職,也可離崗稿科技轉化,形成無形資產成果轉化知識產權權益主體多元化。
三是優化促進無形資產成果轉化的人才環境。設立人才發展資金,資助優秀人才;對外省市無形資產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可入上海戶籍、免交城建費等予以支持;對優秀的無形資產項目轉化人員可評定專業技術職業任職資格。
無形資產的產權市場交易法律關系的共性與特殊性
與有形資產產權交易一樣,無形資產產權交易以資產評估價作為參考價,即作為成交價的“中軸線”,轉讓方與受讓方根據市場供需的成交價在“中軸線”上下浮動,并以拍賣方式為主競價形式的市場價成交。這是轉讓與受讓雙方在交易合同文本中權利義務的標的物價值的主要條款。這是共性。無形資產的產權交易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即需要注意把握兩個環節:一是被評估的無形資產成果的技術含量和壟斷程度。即該項技術含量多少、壽命周期的長短以及周期中處于哪一個階段,與此相關決定評估的高低與轉讓的條件及其相應的交易方式。2000年6月上海首場無形資產(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拍賣,6個標的起標總價1.2億元,其中僅一個以10萬元被拍走,其余兩個期權“留標”,三個未成交而“流標”。槌聲如此稀落,充分說明無形資產產權交易的高風險與難度來自對技術成果的含量、技術周期壽命與市場占有的難以確定。與此相適應的拍賣方式應區別于實物形態,如預展期要長,競拍方對科技成果的特殊商品一定要有基本了解,競拍方式也應該創新多樣。二是價格支付方式選擇。技術類型的無形資產轉讓,采取一次性買斷支付方式的不多,多數采取提成計價方式,或以產量或以價格、利潤提成,轉讓、受讓雙方既共享利益,又共擔風險。這兩個環節涉及雙方在交易合同文本中權利義務的標的物價值量與支付方式等主要條款。
無形資產產權、產權市場保護法的調整與法律框架 無形資產產權(知識產權)法的調整:一是保護范圍的延伸。隨著知識經濟發展,不斷涌現如生物技術、互聯網、計算機軟件、衛星轉播、轉基因工程等高新技術。這不僅屬于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擴大,對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提出新的領域及其相應的保護方法;而且還涉及調整和協調新的沖突,如生物技術的“性別”鑒定技術,“克隆”的動物復制技術,引發了道德領域的爭議,網絡發展對現行版權觀念挑戰(如音樂共享服務的網絡公司網上進行樂曲交換,對傳統版權法沖擊),以至網絡域名注冊與現行商標權的沖撞,如此等等。二是保護期限變動。這是由知識經濟快速發展的特點決定的。技術生命周期縮短,專利、版權的保護期要按不同產業作動態性的調整。三是加大懲治知識產權犯罪力度。由于知識產權無形的特點,對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諸如犯罪概念、犯罪客體、犯罪形式、犯罪構成要件等問題,提出了一系列需要探討的問題,與此相應完善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更準確地加大懲治知識產權犯罪的力度。
產權市場立法的法律框架:作為我國的產權資本市場,上海已有7年多無形資產產權市場與有形資產產權市場的實踐經驗,廣州、深圳等地也積累了不少經驗。作為產權資本市場,我國應在規范股市資本市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后,亟需制定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權交易法》,順應產權市場的呼喚,規范產權市場,把包括無形資產產權在內的產權市場納入法制軌道。同時,還應把創業板、借殼買殼、并購托管、租賃嫁接、合伙分拆、合資合作等諸多形式資本市場納入全國統一的產權市場體系。尤其是創業板塊(中國第二板市場)與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無形資產產業化有著內在的關系,應列入產權市場。
產權市場的法律框架:
其一:產權市場宏觀調控法規范
其二:產權市場管理與市場體系法規范
其三:產權市場規則與程序法規范
其四:產權市場主體與主體行為法規范
其五:產權市場中介機構法規范
其六:產權市場資產評估法規范
其七:產權市場外商購銷企業法規范
其八:產權市場信息產業管理法規范
其九:產權市場會員管理法規范
其十:產權市場經濟人管理法規范
其十一:產權市場交易合同管理法規范
其十二:產權市場其它法規范
保護和促進無形資產產權市場交易的立法,可以說隨著我國參加WTO后是勢在必行的。與此相適應,無形資產產權機構的調整(指專利、商標、版權等機構合并)、無形資產產權的公檢法系統內機構的設置、無形資產產權與法的教育、宣傳、普及等一系列工作,急需加大推進的廣度與深度,為無形資產產權立法,扎扎實實做好基礎性工作。
無形資產為什么不可以交易
無形資產不可以交易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無形資產的定義: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經營特許權、商譽等。這些無形資產中屬于營改增范圍的就有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商譽。由于無形資產沒有實物形態,其交易方式和過程與有形資產有所不同。
2.交易過程中的困難:無形資產的交易通常涉及到知識產權、法律合同等方面,交易過程較為復雜。例如,在無形資產轉讓過程中,可能需要花費一些律師費、印花稅等支出。同時,無形資產的交易需要雙方協商并達成一致,可能存在較大的談判空間。
3.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的差異: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可能與其實際價值存在較大差異。由于無形資產的價值往往受到市場環境、技術進步、企業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在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可能需要對無形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并就評估結果達成一致。
破產拍賣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雖然我國破產法規定企業破產財產都可以拍賣,但是對企業的某些固定資產、有價證券、未出售的產品、無形資產、成套設備等的拍賣要有所限制。,對固定資產的拍賣:一要注意,只有在企業破產時,才可將固定資產強制拍賣。二要注意,即使是允許破產時拍賣企業的固定資產,在拍賣的程序或應買人的范圍上也有限制。,1、國有資產必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才能進行拍賣。,2、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拍賣形式出讓,須按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有關規定處理。,3、船舶、汽車及其他機動車輛、房屋的拍賣,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否則,拍賣不能生效。,4、法律規定的不能拍賣的自然資源等,不能進行拍賣。,5、涉及文物的,在經國家文物管理部門鑒定批準后,才能拍賣。,6、對一些主要的生產資料的拍賣,為了保證國家不喪失所有權,購買人必須限定一定范圍,如限定在國營企業范圍內。,7、破產財產中的高、精、尖設備及應用設備和特殊設備要盡可能地出讓給同類企業或急需這些設備的國營企業。,依照我國《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新《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是因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此外,企業法人受破產宣告并不當然免除該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各國破產法一般均規定,破產宣告的效力有條件地及于破產人的董事或者其他負責人的財產,從而使他們在違反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1款對此也加以明確: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程序終結后,經人民法院裁定意的,企業就需要辦理注銷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綜上所述,企業破產要拍賣的,涉及的類別比較多,比如固定資產、股權、房屋等,類別不同的拍賣規則也不一樣,這個是需要注意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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