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律師的職責和義務是什么?
民事訴訟律師的職責和義務是什么 一、收案 收案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 代理 人。當事人要求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律師應當嚴格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條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訂立委托代理協議,指派律師為該案的訴訟代理人,并明確雙方在代理協議履行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接受委托后的工作 1.了解案情,收集 證據 。 打官司 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全面細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的范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起訴或答辯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2.審查主管與 管轄 、審查時效。無論是代為提起訴訟,還是代為應訴,律師都應從以下方面審查主管與管轄: 1)案件是否屬法院受理范圍; (2)仲裁條款、書面仲裁協議及其效力} (3)管轄條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5)是否屬于特殊地域管轄。 此外,律師還應當審查案件的 訴訟時效 ,查明是否超過 訴訟時效期間 、有無 訴訟時效中斷 、中止或延長的情節。 3.準備訴訟資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律師就可以撰寫 起訴狀 或 答辯狀 了。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陳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的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事項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應答和辯駁的法律文書,其目的在于駁斥對方不正確的、不合法的起訴,并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 此外,律師還應撰寫代理詞,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全面發表代理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 4.代理申請 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有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根據其申請采取的一種保護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對于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有關當事人的財產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應當選擇恰當的時機,否則就無法達到目的。舉例而言,如 債務人 系外地經營戶,申請財產保全可和起訴同時進行,防止對方接到訴狀后轉移財產。如訴訟中發現債務人官司纏身,因而有可能轉移財產以及其財產不足以支付多個 債權人 時,要搶先提出 訴訟保全 ,防止將來 判決書 無法執行。 三、參加法庭審理工作法庭審理一般包括告知階段、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后陳述階段、評議階段和宣判階段等,但律師代理的重點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律師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請回避。如果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進行公正審判的,律師有權代理當事人依法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調查階段,訴訟雙方分別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證據。律師既要闡明委托一方的證據的證明力,又要迅速對對方的證據進行分析、作出判斷。在雙方質證完畢后,律師還要代表委托人回答法庭詢問。 3.法庭辯論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要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和有關程序問題,做出自己的判斷,并闡明自己的理由,同時對對方的判斷和理由進行反駁,從而為法庭作出判決提供參考意見。其目的在于使審判人員接受我方觀點,否定對方觀點。一般先由原告律師發表代理意見,被告律師進行答辯。辯論結束后,雙方作最后陳述,法庭即休庭合議。 四、上訴審中的律師代理 1.收案。律師應當審查上訴人委托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訴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律師才能接受委托。律師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審查上訴人是否享有上訴權;上訴人的上訴是否在上訴期內; 一審 判決或裁定是否有錯誤等。 2.代理工作。 二審 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與一審相差不大,但律師也應當結合 二審程序 自身的特點,有針對性的進行代理活動。尤其是律師在辦理委托手續后應到二審法院閱卷,查看一審的證據是否充足確鑿,使用法律是否正確;一審的定案證據是否均已經過法庭質證;一審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完整,該事實與判決結果之間是否有必然的聯系等。 律師在民事訴訟中需要承擔哪些義務 律師的訴訟義務,是指律師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按照法律的規定應認真履行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忠實于法律和事實真相,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職責、清正廉潔,恪守律師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權益;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不得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律師在民事訴訟中需要承擔哪些義務 律師在民事訴訟中需要承擔哪些義務原告主張的債權讓與通知不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首先,訴訟時效中斷,指的是在訴訟時效內發生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如果訴訟時效已經屆滿,則訴訟時效所給予當事人請求法院救濟的時間已經完全經過了,某一商家訂立 買賣合同 ,并選擇通過我國的第三方服務商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方式進行支付。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享有要求保 證人 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 抵押權 、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基于承諾人將法律文件或財產交由第三人保管,待特定期限結束、或在約定條件成就時,由該第三人將其保管之法律不可能回過頭來發。 對于民事訴訟律師的職責和義務是什么的問題我們在律師的義務當中是可以看到的,律師是幫助委托人打官司的,所以說律師的最大的職責和義務就是盡最大的努力幫助委托人。然后在法庭上一般情況都是由律師幫助來打相應的官司,所以說律師的作用是很大的。
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律師權利是律師在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原始權利和繼受權利。律師義務是指律師在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應遵守的紀律、責任。
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主要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2、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加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3、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
4、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
5、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不受侵犯;
6、律師擔任民事訴訟一方代理人,享受當事人委托或授權范圍內的一切權利;
7、律師有獲取承辦案件的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二、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同時履行以下義務:
1、律師應當保守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2、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3、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4、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一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5、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6、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7、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害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8、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9、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或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委托人可以拒絕已委托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該律師的家屬。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二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包括律師、國家工作人員、當事人的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等,但需注意有些案件的代理人需具備特定條件,例如涉外案件需具備涉外代理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包括:律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當事人的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等。其中,律師是最常見的代理人,律師代理需經過當事人委托,并繳納一定的代理費用。如果當事人沒有律師,也可以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的代理人需具備特定的條件或者資格,例如涉外案件需要具備涉外代理資格。此外,代理人在辦理案件時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切勿利用代理地位謀取私利或者損害當事人利益。總之,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范圍相對較廣,但需注意特定案件的代理人條件和限制,代理人也應該遵守相應規范和法律要求。
代理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代理人的權利包括代理權、出庭權、申請撤訴權等;代理人的義務包括承擔代理責任、保守當事人的秘密、盡到忠實勤勉和謹慎義務等。此外,代理人還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切勿利用代理地位謀取私利或者損害當事人利益。
民事訴訟代理人作為代表當事人參與訴訟的重要角色,其范圍較廣,包括律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當事人的近親屬和法定代理人等。代理人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和職業道德規范,代表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由律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當事人的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等充當代理人。代理人應當依照當事人的授權和委托行使代理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
代理人的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2、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3、代理人應從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被代理人最為有利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4、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法律行為。
代理制度作為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當事人的生活。那么,在代理過程中,代理人的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呢?了解這個問題能夠幫助我們在生活中更好的處理代理關系。今天,大家就和我一起來詳細了解一下吧。一、代理人的權利義務 依據我國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代理人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有被代理人或授權單位的書面授權,或者契約約定代理的范圍、期限等; (二)需具備一定的資格和相關的技能; (三)代理人依其代理對象之多寡可分為專屬代理人與普通代理人。如:保險、股票、稅務、訴訟之類的代理人,屬專屬代理人。 1、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代理人只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才能實現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應認真工作,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無償代理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由于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據客觀情況隨時給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義務。 2、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再次,代理人應盡報告義務與保密的義務。若代理人未盡到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依《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代理人應從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被代理人最為有利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判斷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是否維護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標準,因代理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于委托代理,其標準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主管利益;對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標準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觀利益。 4、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法律行為。二、代理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三、代理的分類 1、以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沖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是指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志無關,無須委托授權。 2、以代理是否轉托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 2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托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 3、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1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2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代理人的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呢?綜上看來,代理人的權利一般就是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一些非人身性質的權利,代理人的義務則是根據民法的最基本原則如誠信原則、公平原則來確定的,宗旨是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不被代理人惡意侵害。由于實務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我建議您可以在告知律師具體情況后獲取專業意見,這樣更有利于您問題的迅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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