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電子商業匯票(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或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質押,是指電子商業匯票持票人為了給債權提供擔保,在票據到期日前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進行登記,以該票據為債權人設立質權的票據行為。 對于主債務到期日先于票據到期日,且主債務已經履行完畢的,質權人應按約定解除質押。
法律依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建立,依托網絡和計算機技術,接收、存儲、發送電子商業匯票數據電文,提供與電子商業匯票貨幣給付、資金清算行為相關服務的業務處理平臺。
第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各當事人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作出票據行為。
第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承兌、背書、保證、提示付款和追索等業務,必須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辦理。 第七條 票據當事人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被代理機構、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組織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應在接入機構開立賬戶。
第八條 接入機構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應對客戶基本信息的真實性負審核責任,并依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與客戶簽訂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客戶基本信息包括客戶名稱、賬號、組織機構代碼和業務主體類別等信息。
法律分析:可從三個方面區分票據質押和票據貼現:
一、從兩者的實質區分:
1、票據質押的實質:票據質押所確立的是設質背書的被背書人一種附條件行使票據權利的資格。這種條件不是質權的成立條件,而是行使條件。也就是說質權人只享有對票據權利行使的期待權。
2、票據貼現的實質:指資金的需求者,將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業票據、銀行承兌票據或短期債券向銀行或貼現公司要求變成現款,銀行或貼現公司收進這些未到期的票據或短期債券,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給現款,到票據到期時再向出票人收款。
二、從兩者的申請規定區分:
1、票據質押的申請規定:我國《擔保法》對票據質押的設立沒有單獨明確的規定。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的精神,設立票據質押,出質人應當與質權人經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并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票據。
質押合同自票據交付之日起生效。任何票據行為都有某種合法的原因關系的存在,如商品交易關系、贈與。或者其他各種各樣的民事關系。
2、票據貼現的設立規定:申請票據貼現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在銀行開立有基本帳戶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貼現申請人應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具有到期還款能力,貼現申請人持有的票據必須真實,票式填寫完整、蓋印、壓數無誤,憑證在有效期內,背書連續完整。
三、從兩者的性質區分:
1、票據質押的性質:票據質押的意思一經背書記載,轉移給被背書人占有,票據質押就具備了票據法上的效力,不論票據的原因關系即質押合同效力如何,更不論質押合同所約定的主債務是否有效,都不會對票據質押行為的有效性發生影響。
2、票據貼現的性質:票據貼現在本質上體現的是一種特殊的票據轉讓關系。貼現人將扣除利息和相關費用后的票據款項支付給貼現申請人,從而成為票據的持票人,相關票據權利便從貼現申請人轉移至貼現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五條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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