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拍賣傭金的比例。
2、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各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
3、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三條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yè)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y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yè)的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拍賣業(y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起拍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傭金基價為1萬元,超過起拍價部分按1‰給予獎勵,最高限額為5萬元;起拍價1000萬元至2000萬元之間的傭金基價為5000元,超過起拍價部分按1‰給予獎勵,最高限額為3萬元;起拍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傭金基價為2000元,超過起拍價部分按1‰給予獎勵,最高限額為1萬元。這是其他地方的,可以參考。
法律客觀:《最高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的財產的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托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zhí)行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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