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記分周期是1年,以初次領證時間為準:
1、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 12 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自動清除,記分雖未達到 12 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2、《機動車駕駛證》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 12 個月,滿分為 12 分,計算方式: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 12 分、 6 分、 3 分、 2 分、 1 分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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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分有扣分不可以直接清零,需要處理好才能清零:
1、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
2、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3、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4、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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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外,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以下簡稱記分制),記分期限為12個月。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并按規定參加考試。考試合格的,予以清分并交回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及格的人將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應當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記分,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機動車駕駛人查詢提供記分查詢方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低于12分的,已繳納罰款的,予以記分清零;雖然分數還沒有達到12分,但仍有未繳納的罰款,分數將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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