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后處理的費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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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誤工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診治以恢復健康,以及當事人的相關親屬需要參加交通事故的處理,無法正常參加工作或者從事日常的經營活動,因此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由負有責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減少的收入給予的賠償。
法律客觀:一、停運損失保險公司是否賠償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民法通則》第117條第3款也有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間接損失,即車輛停運損失,也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二、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害賠償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后處理的費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等。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一、交通事故停運損失如何認定
(一)按固定損失加實際收入(純利潤)計算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糾紛案件審理指南(試行)》(成中法發〔2017〕116號)第39條規定,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包括車輛停運的固定損失和實際收入損失。車輛停運的固定損失包括定期向所屬企業交納的規費、各項固定費用;實際收入損失應參照同期該行業平均營運收入(實際收入)水平按一定比例確認。雖然這是成都地方法院的指導性文件,可以作為參考。
對于承包費,或稱“份子錢”,像北京地區對此加以區分,可以簡單了解。《北京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疑難問題審判指引》(2017年5月3日)中提到:若出租車司機人身受到損害的治療和休息時間基本與車輛修復時間重合或超出車輛修理時間,則只吸收合并為誤工費情形,由交強險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若出租車司機治療休息時間短于車輛修理時間,則需對車輛承包金損失區分為兩部分來確定。出租車司機治療及休息期間的車輛承包金損失作為誤工費由交強險在死亡傷殘項目下賠償,超出該期間產生的車輛承包金損失作為停運損失,由侵權人個人負擔。若出租車司機傷情輕微不影響駕駛但車輛受損較為嚴重,此時可以認定車輛停運并非人身受損而系車輛受損所致,故車輛承包金應作為間接損失由侵權人負擔,交強險不負責賠償。
(二)參照道路運輸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 損害賠償 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8月14日)第26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財產損失的范圍,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營運車輛的合理停運損失的,應由賠償權利人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在賠償權利人無法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其主張的停運損失數額時,可按照事故發生時當年度《廣東省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道路運輸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倍予以計算;如事故發生時當年度以上計算標準尚未頒布,則以上一年度相關數據為準。《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南》(津高法〔 2017 〕14 號)賠償權利人無法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其主張的停運損失數額的,可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交通運輸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能夠證明事故車輛每日由兩班司機駕駛的,可按上述標準適當增加賠償數額。
在賠償權利人無法舉證停運損失時,采用上述定量化賠償方法,有利于解決糾紛,做法值得肯定。但是否合理,要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
(三)委托價格評估公司對停運損失進行鑒定
如果對停運損失無法確定,必要時可以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由價格評估公司對損害車輛的停運損失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可以鑒定出日運營損失標準,再由法院查明停運天數,即可得出停運損失總額。司法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采用鑒定方法計算停運損失。法院一般會審查鑒定資質、鑒定程序、鑒定結果,依法作出采納或不予采納的意見。
二、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發生后,按如下標準進行賠償:
(一)殘疾賠償金的確定標準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確定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三)死亡賠償金的確定標準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四)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確定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五)醫療費的確定標準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六)誤工費的確定標準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七)護理費的確定標準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八)交通費的確定標準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九)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確定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十)營養費的確定標準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一)喪葬費的確定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三、交通事故的全責由誰承擔
(一)逃逸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此可見,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必須立即停車,這是肇事駕駛人首要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然而有些機動車駕駛人卻因為法制意識淡薄,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心存僥幸,不但不停車,反而棄車而逃或者駕車逃逸,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由于肇事逃逸使事故現場不復存在,導致事故責任難以認定或者無法認定,所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l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留下的,是認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事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懲罰。
(三)毀滅證據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在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 中,證據是確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以及當事人責任的根據,也是確定當事人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如果當事人毀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就可能導致缺乏證據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無法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以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毀滅證據,就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一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道路交通中,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所以不應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由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五)教練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 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教練員承擔的賠償責任只是在學員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因為教練員只對學員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過錯負責,這是教練員的法定職責所產生的必然的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的停運損失一般是對固定損失和合理的利潤,如果不確定的,還可以請第三方機構對損失進行鑒定。以上便是找法網小編為您帶來關于 交通事故停運損失如何認定 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找法網的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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