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承兌法律效力有: 第一,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 匯票 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第二,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 第三,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第四,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 法律依據: 《 票據法 》第44條,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十二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十四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匯票保證的法律效力是匯票保證具有獨立性和無因性,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與票據的債務是否有效以及履行情況都沒有關系。有兩個及以上保證人的,所有保證人之間都是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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