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出票又有哪些效力
您好!
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票據關系人依完成的票據所載文義而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
出票行為對出票人而言,使其承擔了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律規定的金額和費用;對票據收款人而言,其效力就是使其享有票據上的權利,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對票據付款人而言,出票行為并不必然對其發生約束力,出票行為僅只使付款人獲得了付款的資格(可能性),并未使付款成為其義務,只有當付款人承兌時,付款人才負有付款的義務,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
1.對出票人的效力。
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依法清相應的金額和費用。可見,出票人必須對其簽發的匯票獲得承兌和獲得付款承擔擔保責任,即出票行為對出票人產生擔保承兌與擔保付款的效力。
2.對收款人(持票人)的效力。
收款人接受匯票后,取得付款請求權。此項請求權,在匯票未經承兌或者參加承兌前,僅系一種期待權而已。亦言之,出票人作成匯票并將匯票實際交付給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匯票上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在付款人或最后持票人對匯票進行承兌之前,收款人或最后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是一種期待權。在付款人承兌以后,該期待權即成為現實權。如果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持票人還可行使追索權。
出票行為一經完成,即產生了收款人的票據權利,即從原因關系上的民事債權人變為票據債權人,享有付款請求權、追索權和依法轉讓票據的權利。但需注意的是,此時與其相對的票據義務人僅為出票人,并非票上所載的付款人。
3.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系是單方法律行為,無需出票人與付款人事先形成合意。但是,付款人畢竟只是因受委托而付款,是否付款取決于其是否承兌。只有承兌后,才產生付款人的付款責任。否則,付款人不承擔付款責任。可見,出票的委托行為并不能約束付款人,付款人因自己的承兌行為而受約束。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金融知識每日一學!!
商業匯票( Trade Bill)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付款人為承兌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所謂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愿意擔負起票面金額的支付義務的行為,通俗來說,就是它承認到期將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的行為。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6個月( 電子商業匯票可延長至1年)。
商業匯票一般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銀行匯票的出票人是銀行,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業。其中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的主要區別在于承兌人不同。此外,商業匯票的適用范圍相對較窄,使用對象也較少。各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只有根據購銷合同進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簽發商業匯票
特征
1.商業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但是都必須經過承兌
只有經過承兌的商業匯票才具有法律效力。
2.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可以到銀行辦理貼現。
3.商業匯票在同城、異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沒有結算起點的限制
4.商業匯票一律記名并允許背書轉讓。商業匯票到期后,律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銀行不支付現金。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 日內。
匯票的出票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一)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匯票出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出票時必須在匯票上進行記載,如有欠缺,匯票無效的事項。我國《票據法》第22條第1款規定了七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分別是:1、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匯票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出票人應當在匯票上記載,但是如果沒有記載,也不影響匯票的效力,而是按照票據法的規定推定其內容的事項。主要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三項。(三)可以記載事項可以記載事項,又稱 http://www.zhukuai.com/html.asp?Id=23777
票據保證附條件保證有效嗎
票據保證附條件保證有效。
票據保證的法律效力如下:
1、票據保證債務具有不可分性。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之債不能設定物的擔保以及現金擔保;
2、票據保證債務與被保證債務具有同一性。在票據保證中,票據保證人僅對被保證人的票據債務進行擔保,而對被保證人的基礎之債不承擔擔保,并且所擔保的債務范圍與被保證人的票據債務完全相同;
3、票據保證債務是法定的連帶保證債務。票據保證債務則不同于一般保證債務,是一種法定的連帶保證債務,即法律賦予票據債權人以選擇權。此時,票據債權人可以自己的意愿,選擇直接向票據保證人請求履行債務,而無須向被保證票據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
票據保證的法律特征如下:
1、票據保證債務具有獨立性。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票據保證債務相對于被保證債務獨立,即票據保證債務不因被保證的票據債務由于欠缺實質要件而歸于無效時,導致票據保證債務無效。另一方面,票據保護債務的時效期間與被保證的票據債務的時效期間相同,但彼此獨立存在,后手權利人對被保證票據債務人的追索,不會當然引起對票據保證人的追索效力,反之亦然;
2、票據保證之債具有無因性。票據關系人之間存在雙重債的關系,一層是基礎之債屬于民法中的給付之債,另一層為票據之債。票據保證只是對票據債務的履行向后手提供擔保,而不是對另一層基礎之債向后手提供擔保。無論基礎之債是否有效存在或變更,基于票據行為的獨立性,票據保證債務一經有效完成,票據保證人就要承擔保證義務;
3、票據保證之債與被保證債務具有相對的主從關系。在一般的民事保證中,保證之債與被保證債務屬于完全的主從關系。而票據保證債務與票據債務之間具有相對的主從關系;
4、票據保證是單方要式行為。票據保證僅憑保證人在票據上進行保證文句的記載及簽章,從而承擔保證責任,無須保證人與債權人的合意。
綜上所述,票據保證如果附有條件,保證依然有效,所附條件視為無記載,無論條件成就與否,保證人均須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票據保證不論是否附有條件,效果都是一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十八條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第四十九條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第五十條
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相關推薦:
匯票保證效力如何(匯票保證有什么法律效力)
海事強制令有什么特點(海事強制令可以申請船東放貨嗎)
申請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產品質檢報告怎么辦理)
家電產品質量認證標志(電器標志您知多少)
行政處罰決定書有用嗎(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