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的程序: 一、準備好相關材料; 二、準備好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三、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審查相關材料; 四、審查無誤后,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
法律客觀:《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法律分析:(1)、法定繼承人須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如果是要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親屬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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