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共同海損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必須確實遭遇危難。即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非主觀臆測的。
(2)必須是主動地、有意識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3)必須是為船、貨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4)必須是屬于非常性質的犧牲或發生的費用。
共同海損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共同海損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平攤風險與損失,用以保護航海運輸。
只有那些確實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才由獲益各方分攤,因此共同海損的成立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海上危險必須是共同的、真實的;共同海損的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損的損失必須是特殊的、異常的,并由共同海損措施直接造成。
共同海損理算地
共同海損理算地,即確定共同海損受到補償的損失和費用項目、金額以及應當參加分攤的受益方應收或應付的金額和結算辦法,對其進行審核計算的工作機構所在地。按照國際通行慣例,一船是指船舶的目的港或藥定的其他地方。
對共同海損的理算,目前國際上通用的是1974年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我國則適用1975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損理算暫行規則》(簡稱《北京理算規則》)。
依照該規則,如果共同海損當事人約定在我國對共同海損進行理算,則必須依照本規則進行,并且只能在北京進行理算,而不能選擇其他理算地。我國共同海損理算機構只有一個,即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法律分析: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是指由于共同海損措施而收益的財產價值與因遭受共同海損損失而獲得補償的財產金額的總和。主要包括船舶分攤價值、貨物分攤價值、運費分攤價值。下面就簡單的介紹一下這三種分攤價值的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則》 第一條 在海上運輸中,船舶和貨物等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 況,為了解除共同危險,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下列特殊損失和合理的額 外費用,屬于共同海損:
一、為了搶救船舶和貨物等而造成的船、貨等合理損失。
二、船舶駛入避難港的額外費用,在避難港額外停留期間的港口費用 ,以及事后載有原貨物駛出的額外費用。
三、船舶由于駛往避難港而延長航程和在避難港額外停留期間支付的 船員工資和給養,以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的費用。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是指由于共同海損措施而收益的財產價值與因遭受共同海損損失而獲得補償的財產金額的總和。主要包括船舶分攤價值、貨物分攤價值、運費分攤價值。下面就簡單的介紹一下這三種分攤價值的計算方法。
1、船舶分攤價值。 船舶分攤價值是指可以參加共同海損分攤的船舶價值。該分攤價值有兩種計算方法:第一種是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實際凈值,加上共同海損損失金額;第二種計算方法是船舶航程終止地的完好價值,減去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例如:
某船在目的港的實際凈值為140萬元,運輸途中該船舶遭受了25萬元的海損,其中5萬元屬于單獨海損。此時船舶的分攤價值該如何計算?
按第一種計算方法該船舶分攤價值為:140萬+20萬=160萬(元)
按第二種計算方法該船舶分攤價值為:140萬+25萬-5萬=160萬(元)
2、貨物分攤價值。 貨物分攤價值是指可以參加共同海損分攤的貨物的價值。該分攤價值的計算方式為: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扣減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由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例如:
某船裝載10000噸礦石,途中遭遇強海浪的侵襲,海水浸入貨倉,致使1000噸礦石受損,為共同安全又拋棄了500噸礦石以減輕船載,卸貨時每噸礦石價值5000元,其中包括保險費50元和運費100元,此時應如何計算貨物的分攤價值?
按上面介紹的規則該貨物分攤價值為:
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5000*10000=50000000,
扣減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1000*5000=5000000,
再減去由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100*500=50000,
3、運費分攤價值。
運費分攤價值是指可以參加共同海損分攤的運費數額。該分攤價值的計算方法為:承運人在航程結束時有權收取的運費,減去共同海損發生后,為取得該項費用而支付的不屬于共同海損的營運費用,再加上共同海損損失金額。(運費的分攤價值應以航程結束時所應收取的凈運費為標準)例如:
某船運載貨物1000件,航程終止時承運人有權收取每件100元的運費,途中為了共同安全拋棄了200件貨物,共同海損發生后,為取得該項運費承運人支付的營運費為每件10元,則運費分攤價值該如何計算?
按上面介紹的規則該運費分攤價值為:
承運人在航程結束時有權收取的運費:800*100=80000
減去共損發生后支付的非共損營運費:800*10=8000
加上共損損失金額:(100-10)*200=18000
最后運費分攤價值為:80000-8000+18000=90000
4、免于分攤義務的財產 (1)郵件;(2)旅客行李和私人物品;(3)私人隨帶事務機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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