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終止的要件,為代理權終止的共同原因;僅適用于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的要件,為該代理終止之特別原因。民法通則第69、70條分別規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包括指定代理)終止的原因。
代理權終止之共同原因
⒈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滅。代理人死亡或作為代理人的法人消滅,代理權失去承擔人,當然消滅。
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肯定無法擔當代理職責,代理權也終止。
⒊本人死亡或法人消滅。代理權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兩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滅,代理權理應終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是個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終止代理對本人不利。為保護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2條規定了四種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⑴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⑵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⑶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⑷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委托代理之終止的特別原因
⒈代理事務完成,代理已無存在的必要。
⒉授權行為附有終期的,期限屆滿,代理權終止。
⒊代理權撤回。代理權撤回是本人直接終止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9條第2項謂之“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授權行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將意思表示發表)進行。
⒋代理人辭去代理。辭去代理是代理人放棄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9條第2項謂之“代理人辭去委托”。辭去代理屬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時生效,至于辭去代理是否構成對原因行為的違反,在所不問。如律師辭去代理導致違反與本人的委托合同,辭去行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責任。
法定代理終止之特別原因
⒈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在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代理權自行消滅。例如,未成年人年滿18周歲或者精神病人恢復精神健康等。
⒉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一定的身份關系,具有嚴格的人參屬性,一旦這種關系不存在或者出現代理人自己喪失代理能力的情況,則代理關系終止,代理權消滅。但是,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行為應當有效。
⒊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取消指定
指定代理的依據是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的指定。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取消指定,指定代理權自然消滅。
⒋其他原因
例如,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根據有關機關或者有關人員的申請,取消監護人資格,代理權亦隨之消滅。再如收養關系的解除,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監護關系亦隨之消滅,則代理資格喪失、代理權消滅。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終止的情形有合同期滿、建設工程竣工、協議解除、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建設工程停工或者工程建設被取消、代理行為目標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1、合同期滿: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代理行為即終止。
2、建設工程竣工:代理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竣工,代理行為即終止。
3、協議解除: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代理合同,代理行為即終止。
4、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代理行為即終止。
5、建設工程停工或者工程建設被取消:由于某些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停工或工程建設被取消,代理行為即終止。
6、代理行為目標實現或者無法實現:代理行為所追求的目標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代理行為即終止。
建設工程代理的主要職責
1、為委托人管理和監督建設工程,代表委托人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建設工程參與方簽訂建設工程相關合同。
2、協調和處理建設工程中出現的問題和風險,并向委托人提供建議和解決方案。
3、按照委托人的授權,對代理人從事建設工程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管理和監督,并向委托人如實地報告有關情況。
4、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安全和環保等方面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工期。
5、對建設工程資金和物資進行管理和監督,確保建設工程的經費使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
建設工程代理是一項重要的工作,代理人需要具備豐富的工程管理經驗、領導力和協調能力,還需要了解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確保代理行為的合法合規和高效有序。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一、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0條的規定,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的原因有如下五種:(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所謂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原來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現在已滿18周歲,取得了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或是雖未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并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法律上將其視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被代理人一旦由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權和指定代理權就歸于消滅,法定代理關系隨之終止,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也不再替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關系是以不可轉移的身份關系為前提的,不論是被代理人還是代理人死亡,都使代理關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將會導致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關系的終止。(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同前面講到的委托代理終止的原因一樣,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法定代理權或指定代理權喪失。(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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