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先合同義務是法學理論中的一個概念,一般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但在合同沒有正式簽署之前形成的合同雙方的義務。
先合同義務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需要遵守先合同義務的主體,一般是正在就合同訂立進行磋商的特定主體;
2、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先合同義務并非是由訂立合同的雙方提前約定的,而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3、先合同義務是強制性義務,不能免除。作為訂立合同的雙方而言,雙方都必須遵守先合同義務,即使雙方提前約定免除先合同義務,一般也判定為無效約定。
4、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需要對相對方的損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一、先合同義務與先契約義務與附隨義務是如何的
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 公平原則 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什么是先契約義務
先合同義務又稱“前合同義務”或“先契約義務”,是指在要約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締約過程中,締約雙方基于誠信原則而應負有的告知、協力、保護、保密等的合同附隨義務。
什么是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在我國《民法典》中應嚴格定義為狹義的概念。其設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二是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利益。
相關知識
先合同義務存在于締約過程,其起止時間分別為“要約生效”與“合同生效”。作為合同附隨義務,先合同義務之產生與存續依賴于締約行為及當事人對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義務突出的特征在于義務的法定性與附隨性。先合同義務法律制度的價值在于體現民法衡平、正義的理念與誠信精神。
先契約義務的特征
(一)先契約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
即締約合同的雙方為締約合同進行接觸磋商,由一種普通人之間的陌生關系進入特殊密切聯系的關系,實現了義務主體的特定化、相對化。
(二)先契約義務成立的理論依據是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要求締約雙方維持特殊的信賴關系,互守諾言,講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締結成功。如果違反該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經訂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無效,也要進行 損害賠償 。
(三)先契約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強制締約雙方承擔的義務。是一種強制性規范而非任意性規范,不是由當事人合意產生的義務,也不允許雙方排除。因此違反先合同義務是違法行為而非違約行為。
(四)先契約義務是附隨義務
相對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義務而言,先合同義務并不決定合同類型,不以給付義務為內容。而且隨締約關系的不斷發展,依據誠信原則逐漸形成不同內容的協力、告知、保護、保密等義務。
(五)先契約義務始于要約生效,終于合同生效
在要約生效前,雙方只是一般人之間的關系,相互間的期待和義務較弱,沒有進入特殊信賴關系范圍內。隨著雙方的接觸,耍約生效后,要約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約束力,進入特定信賴關系。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可能基于信賴對方而作出締結合同的必要準備工作,對于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進行制裁才有意義。而在要約生效前,要約并未發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歸責于另一方的過錯而有損失,可用侵權行為法或 不當得利 加以救濟。如在要約生效前,當事人承擔先合同義務無疑加重了締約雙方的負擔,不利于交易的順利進行。
二、后合同義務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后合同義務的法律規定是: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當履行的旨在維護給付效果或者妥善處理合同終止事宜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外后合同義務的內容還包括注意義務、說明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和減損義務等等。
三、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和附隨義務
(一)先合同義務。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 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
(二)后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當履行的旨在維護給付效果或者妥善處理合同終止事宜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附隨義務。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并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先合同義務的法律特征具體有:
1、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具體來說是一種強制性規范而非任意性規范,而不是由當事人合意產生的義務,也不允許雙方排除;
2、先合同義務是附隨義務,其中包括協力、告知、保護、保密等義務;
3、先合同義務始于要約生效,終于合同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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