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立案決定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有無犯罪事實應當根據證據認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和《刑法》的有關規定認定。只要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即應立案,而不管是否已經明確行為人是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2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范圍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上批示立案的,也應制作《立案決定書》。
定案書是什么
法律分析: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制作使用的決定類法律文書。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開展偵查活動的重要依據。立案決定書制作完畢,標志著公安機關對某一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采取有關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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