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電子商務糾紛的管轄
電子商務糾紛中,舉證是個難題,證據不好保存,也不便讓當事人采取律師見證、公證機關公證、外交機構認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以及利用先進的電子設備制成視聽資料等方式保存證據。
如果發生糾紛,可以訴諸法院,也可仲裁解決。因電子商務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在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按其約定的地點管轄。如電子商務涉外,形成涉外訴訟,當事人可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內地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也可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在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委員會,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并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愿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拓展資料: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
第五十八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賠償后向平臺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電子合同管轄地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 民法典 》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這表明了 電子合同 必然屬于《民法典》的調整范圍。 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雙方當事人實施的是無紙化貿易,通過電子商務系統進行網上談判,將磋商結果做成文件,以電子文件形式簽訂 貿易合同 。 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標的商品的種類、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期、交易方式、結算方式、運輸方式、 違約責任 、服務、索賠等合同條款后,雙方用EDI簽約或用數字簽字簽約,形成電子合同,傳遞訂單、 提單 、保險單等,這些電子單證被記錄和保存在磁性介質中,儲存于計算機的存儲設備內,采用的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形式。 此為國內外電子商務市場通行的做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管轄
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管轄如下對于合同糾紛,各國多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其選擇既可以訂立在合同中,也可以在爭議發生后就管轄法院達成協議。在當事人沒有選擇管轄法院或選擇無效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建立在地理區域基礎上的傳統管轄權原則確定對爭議的管轄權。但是,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當事人沒有選擇管轄法院時,傳統管轄權原則的運用受到了限制。如前所述,電子商務合同可以在網絡上簽訂或履行,人們借助網絡進行的商業往來,可能根本沒有實際的空間地點,合同與具體的物理空間之間的聯系變得非常偶然而難以確定,從而使得傳統的司法管轄區域界限變得模糊。同時,電子商務合同所存在的網絡空間具有虛擬性,在這個空間中沒有地域的界限。正像史蒂芬·考伯林教授說的:“在新的數字經濟時代,邊界和管轄權失去了意義,交易不再有空間意義,因為它們不在那兒發生。電子貿易看起來不在任何確定的地點進行,而是發生在不定型的電子空間?!痹诰W上,唯一具有地域性特征的可能就是網址,網址可以很明顯地表露它是哪個國家的網站,但用戶進入該網站卻并不表明進入了網站所在的國家。由此可見,網絡空間具有相對獨立性,在此空間中,地理位置失去了其在物理空間中的重要意義,傳統管轄權原則的存在價值受到了挑戰。構筑新的管轄權基礎由于傳統的管轄權基礎不再適應電子商務環境的要求,學術界一直在探討建立新的管轄權基礎,其中網址為眾多學者所關注。對于網址是否能成為新的管轄權基礎,學者們有不同觀點。有的學者認為,網址可以作為管轄權的基礎,理由為:1.網址具有相對穩定性。2.網址與管轄區域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度。但是將網址作為管轄依據是可以肯定的,但不是絕對的。網址不能作為確定管轄權的唯一根據,單純地對該網址的進入也并不能必然導致異地法院對網址擁有者享有管轄權,但是鑒于網址在因特網上的重要地位,在確定管轄權時可以作為一有的學者認為網址不能作為管轄權基礎,主要理由有: 1.網址與地理空間的關聯畢竟只是一種虛擬的聯系,它有別于傳統的實質意義上的“聯系”,把這種泛泛的、偶然的、虛擬的聯系作為管轄的基礎還缺乏足夠的根據。況互聯網與地理空間之間還有許多其它的“聯系”因素,承認網址的法律地位,是否也意味著所有聯系因素都可能成為新的管轄根據呢如果這樣,勢必造成網絡案件管轄的濫用。
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
電子合同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電子合同糾紛非常多,確立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以及電子合同的履行地點對于電子合同的糾紛解決有很大幫助。 電子合同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電子合同糾紛非常多,確立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以及電子合同的履行地點對于電子合同的糾紛解決有很大幫助。
一、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 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二、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如何確定 1.關于數據電文形式的承諾的生效時間 在 EDI合同中,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要約,對方當事人用電子數據發出電文即為承諾。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諾生效問題不應采取送信主義,而應當采取到達主義。為了確保電子合同的收到與發出時間的準確,法律應當規定,提供服務器的網絡服務,應當定期檢查,調校服務器系統的設置和時間,并在一定時間內保存記錄,已備查詢。 2.關于數據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 《電子商務示范》第15條第4款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以發端人設有的營業地點視其為發出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工作地點,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密切聯系的營業地為準;如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主要的營業地為準;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币虼耍瑪祿娢牡陌l出與收到地點應以上述規定為準。三、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 在此提醒您,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 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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