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父母離異后,其監護人資格不受影響,但父母一方或雙方作為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取消一方或雙方擔任監護人的資格。父母因正當理由,不能親自履行監護職責的,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允許父母委托他人代為履行部分或全部監護職責,但父母仍是法定監護人。至于監護人的變更,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死亡或喪失了監護能力;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可以向法院申請,由法院變更監護人,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監護人之間也可鑒定變更協議,更換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范圍是有順序先后之分的。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變更。另外,同意順序有二人以上時,既可以都作監護人,也可以依協議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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