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 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監護人 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并 代理 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 訴訟 。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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