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的主要原因和理由在于仲裁程序方面的紕漏或差錯。因此,包括仲裁員和仲裁庭秘書在內的仲裁庭成員在辦理案件中,除在實體方面應做到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外,在程序方面更需嚴格遵守仲裁法、本會仲裁規則以及民事訴訟法的要求。在仲裁案件審理程序方面,仲裁庭成員的主要工作是法律文書的送達、傳遞和證據材料的交換、質詢。仲裁庭成員對以下幾個程序方面的問題應加以注意:
一、法律文書的送達
1. 由本會和仲裁庭發給當事人的法律文書應按規定的時限送達應被送達的當事人,其中案件受理通知、答辯通知、仲裁庭組成(成立)通知、開庭通知(書面審理通知)是每個案件必備的法律文書。在上述文書中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應為仲裁行為的時間或期間(如繳納仲裁費、答辯、選定仲裁員等行為的期限),必要時還應告知當事人不守時限(如不繳納仲裁費、不在答辯期內答辯、不按時到庭等)的法律后果。
2. 本會或仲裁庭方面變更仲裁程序,應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如當事人一方或幾方提出程序方面的變更要求,應給予是否采納或變更程序的書面通知(如延長、縮短或放棄答辯期、重新選定仲裁員、變更開庭時間、再次開庭),如采納一方的要求變更程序且變更對另一方或其他當事人有影響的(如變更答辯期、變更開庭時間等),還應書面通知另一方或其他當事人。上述程序的變更,在開庭中可由仲裁庭或其秘書當庭告知當事人并應記錄在案。
3. 法律文書應盡可能直接送達當事人并由當事人簽收。簽收應在送達回證或所送達的文書上由有權或被授權簽收者(如當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受當事人委派簽收者)簽字并注明日期。無法直接送達的(如當事人下落不明、拒絕或不簽收)或直接送達不便的(如當事人在外埠),可采用郵寄送達方式甚至留置送達方式,但應保留相應的憑證。必要時可采取在報紙等媒體上公告送達的方式。
4. 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的,應書面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應將之交給對方當事人(在開庭中可由當事人口頭提出并記錄在案)。如變更的請求增加對方實體方面的義務和責任的,在必要時可在原答辯期外另外給對方當事人答辯期。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并被受理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暨被反請求人答辯的期限。
二、證據材料的交換與核實
在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和請求負有舉證責任。仲裁庭應查明當事人對其請求和主張有無證據支持,如當事人未提供仲裁庭需要核實的證據材料,仲裁庭可告知限期提供。但仲裁庭或仲裁員應避免提示當事人提供某些對其有利或不利的證據。當事人不能提交相應的證據支持其請求和主張的,仲裁庭對其請求和主張不予支持或采納。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主動收集所需證據。仲裁庭收集證據需當事人提供線索的,應告知當事人提供線索;收集證據需支出費用且費用應由當事人承擔的,應告知當事人預交有關的支出費用。
1.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會仲裁規則等在案件審理中應當依據的規范外,其他用于證明、支持當事人的請求、主張、理由、意見的材料應屬于證據的范疇。中央及各地政府部門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本會或其他仲裁機構的裁決、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等屬于證據而需根據證據規則舉證、質證。雖屬于事實范疇、但在一定范圍有重大影響而眾所周知且也應為仲裁庭成員和當事人知悉的事件、事項(如某地某次的重大自然災害、9.11事件、韓日世界杯賽),則毋需當事人舉證或仲裁庭收集證據證明之。
2. 當事人一方提交的每一份證據材料,仲裁庭都應交對方核實。開庭前和開庭中提交的證據,應當庭核實。當庭提交的證據如數量大或提交方的對方到庭人員無法當庭核實的,應告知庭后核實。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要求(并經仲裁庭認可)提交的、或仲裁庭自己認為需要提交的證據,如在開庭前和當庭未能提交,應告知開庭后提交。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除應交對方各個當事人外,還應交提交該證據者所在方的其他各個當事人。
3. 在必要時,仲裁庭對開庭后需提交的證據可指定提交的期限;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權拒絕接受;逾期未提交的,視為無相應的證據。對當庭和開庭后提交的證據,仲裁庭可指定核實期限或另外開庭質證,在期限內應核實的一方未提出異議或其他質詢意見的,可視為無異議。當事人雖有異議但未能就其異議提供佐證或依據的,仲裁庭可視為異議不成立。
4. 案件審理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對有關問題、事項進行鑒定、評估、審計的,仲裁庭應決定是否需要進行鑒定、評估、審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開庭中可口頭告知并記錄在案);仲裁庭自己決定進行鑒定、評估、審計的,也應以上述形式告知雙方當事人。進行鑒定、評估、審計的機構原則上由當事人雙方約定;當事人不能約定一致的,由仲裁庭指定。進行鑒定、評估、審計支出的費用應由當事人承擔并由雙方約定承擔方式和比例;當事人不能就此達成一致的,由仲裁庭決定費用的承擔方式和比例。仲裁庭也可先決定費用的預交方式和比例,而后在裁決中根據鑒定、評估、審計結論或裁決結果以及舉證原則最終確定上述費用的承擔方式和比例。在必要時,仲裁庭應給當事人各方對鑒定、評估、審計結論提出異議和質詢的時間和機會。
5. 核實證據時應提交原件、原物。當事人一方僅提交的復印件、復制品的,如對方沒有異議,仲裁庭可以確認;如對方有異議,仲裁庭應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當事人一方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而對方對復印件、復制品持有異議的,仲裁庭不能據之確認案件相關事實。
6. 證據交換應及時。證據材料應交給當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其他有權接收者。接收者應對所接收證據簽收。其簽收方式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如證據材料繁多,可在證據清單上簽字;如證據材料零散或難以命名歸類,也可在存檔的證據材料上簽字。
7. 如案件中證據材料數量大或提交或交換次數多,為慎重起見,仲裁庭成員可在結案前與各方當事人最后核實證據材料,確定所有證據材料均交給當事人各方。
8. 仲裁庭在裁決中采信的證據,尤其是據以裁決當事人一方承擔義務或責任的證據,必須充分確鑿且應保證經過各方核實。不夠充分確鑿或/和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材料不能在裁決中采信。
勞動仲裁需要注意的幾個事項?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勞動爭議發生后,應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而言,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當事人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申請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申請人。
4.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5.當事人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6.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7.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開庭通知書的法定期限內不按期出庭應訴的,視為申請人撤回了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按期結案。
以上是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注意的一些重要事項,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有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最準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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