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的認定為: 1、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 2、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 3、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過錯。避險過當的認定為: 1、 緊急避險行為 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 2、避險產生的危害超過其所欲避免的危害,也可以相等。 3、所造成的損害比所預防的損害為重。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分析:“我國刑法并沒有規定避險過當這一具體罪名,因此,只有結合避險過當造成的損害性質和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所持的罪過心理,以刑法規定的相應具體犯罪構成為依據來對其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我國刑法并沒有規定避險過當這一具體罪名,因此,只有結合避險過當造成的損害性質和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所持的罪過心理,以刑法規定的相應具體犯罪構成為依據來對其定罪。
(一)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二)所采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三)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四)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于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于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是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沖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成立緊急避險要滿足以下條件:,(一)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二)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三)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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