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必須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才能保證辦證的質量。辦理不同的公證,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但一般應經過如下程序:一、申請。即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要求。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如果委托別人代為辦理的,必須向公證處提交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但申請公證證明委托、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鑒等,不得委托別人代理。如果當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確有困難,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申請公證時,公證員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法人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經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書的代理人代為辦理,代表人應當提交有代表權的證件。二、受理。即公證人員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予以接受并表示給予辦理的過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聯系;(二)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及有管轄權的公證處辦理。公證處決定受理后,應立即編號立卷,并可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審查、修改、起草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三、審查。即對申請公證的當事人的資格、申請公證的民事關系、民事行為和其他事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定、核實過程。公證申請受理后,公證人員必須認真、細致地審查公證事項,這是公證活動的必經程序,是決定公證行為正確與否的關鍵。根據法律規定和公證實踐;審查的內容一般包括:(一)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及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時,必須向公證機關提供足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明或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工作證、學生證、工會會員證或者工作單位的證明等;法人注冊的營業執照、設立時的批準文件、法人代表的證明和授權委托書等也應予以審查;(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凡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法律行為,公證機關都不予辦理公證。凡違背法律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如違反繼承法所確立的遺囑,違反婚姻法所建立的婚姻關系等,也不能予以公證;(三)對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公證事項的審查,應著重審查事實的存在、文件的真偽和文件上的簽名、印鑒是否真實無誤;(四)審查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破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五)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公證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認為不完備或有疑問時,有權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件和材料。四、出證。即公證機關財當事入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之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由公證員簽署并出具公證文書的活動,它是公證一般程序的最后環節。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后,公證員應填寫審批表,連同卷宗材料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審批。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法律和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公證事項,公證處在受理后一個月內(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延長后,最長在三個月內)應審批辦結公證,出具公證書;對不符合規定的應拒絕公證,同時由公證員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原公證處或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公證處辦理公證事務,除按上述程序辦理外,對某些特殊的公證項目還有一些特別的程序。如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公證等,承辦的公證員應親臨現場,并應當場宣讀公證詞。又如,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一般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再如,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
法律客觀:《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三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人數、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四)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五)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公證程序規則如下:申請,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志著公證活動的開始,申請流程如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包括內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申請的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受理,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并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志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指派承辦公證員,并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該公證員回避,經查屬于規定應當回避情形的,公證機構應當改派其他公證員承辦;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在全國公證管理系統錄入辦證信息,加強公證辦理流程管理,方便當事人查詢;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審查當事人的人數、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等;出具公證書,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相關法律、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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