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表現可以減刑多少
立功表現可以減刑多少根據立功的情節而定:
1、如果是一般的立功行為,可以減少基準刑罰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2、對于有重大立功的行為,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
3、如果是犯罪的情節比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根據情況依法進行免除處罰。
減刑的情況如下:
1、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的悔過表現以及立功表現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刑;
2、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3、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4、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可以申請保釋的情形有: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等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立功表現的減刑幅度和具體的情況有關,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罪犯,減刑的幅度也會有所不同。同時,立功表現只是減輕或者減少罰金的處罰,而不會完全免除罪犯的刑期或者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立功可以免除處罰嗎
法律主觀: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一般立功表現不可以免除處罰,只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立功的內容和相應的獎勵。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行政拘留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相關條例規定如下: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情節特別輕微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有立功表現的。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 行政拘留處罰 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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